2015-2017年储蓄国债承销主协议
(范本)
为明确财政部和2015-2017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的权利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储蓄国债发行兑付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国债管理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本协议:
甲方:财政部
乙方: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储蓄国债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国债,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储蓄国债(电子式)和凭证式国债。
第二条 本协议适用于2015-2017年储蓄国债发行兑付过程中,规范甲乙双方的活动和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如需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特别约定或对本协议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甲乙双方可以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有效且不可分割的部分,补充协议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债管理制度规定。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文件等赋予的国债管理职能,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制订储蓄国债发行、兑付及其他管理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储蓄国债管理办法、储蓄国债发行额度管理办法、储蓄国债业务规范、储蓄国债承销团综合排名方法等,并对有关政策进行解释。
2.会同人民银行开展储蓄国债业务创新,制定实施方案,选择承销团成员参与创新试点等。
3.根据国债发行需要,会同人民银行增补承销团成员。
4.会同人民银行确定每期储蓄国债发行兑付条件。发行兑付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计划发行数量、票面利率、期限、发行时间、发行渠道、发行额度分配和收回机制、手续费率、发行款缴纳时间及方式、到期兑付和提前兑取条款。
5.会同人民银行定期对乙方储蓄国债相关业务进行综合排名,公布排名结果。排名采用综合评分方法,指标包括储蓄国债净筹资量、退回的已分配发行额度、工作组织情况等方面,指标得分采用标准化评分方法计算。
6.及时准确披露储蓄国债发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通过财政部官方网站公布储蓄国债年度、季度发行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间和品种;
(2)不迟于发行开始日前5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作日),通过财政部官方网站公布当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通知,并请人民银行不迟于发行开始前5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作日)通过其官方网站公布当期凭证式国债发行通知;
(3)不迟于发行开始日前5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作日),通过财政部官方网站发布当期储蓄国债发行公告,向社会公布当期国债主要发行兑付条件和相关信息。
7.甲方按时收到乙方按照储蓄国债发行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足额缴纳的发行款后,应当于应缴款日(储蓄国债(电子式)为当期国债最后一个应缴款日)后5个工作日内(含第5个工作日),向经报备的乙方手续费收款账户支付手续费;如甲方指定账户未按时足额收到乙方发行款,当期储蓄国债所有手续费暂不拨付,待乙方足额缴纳发行款和滞纳金并向甲方报告(或甲方确认)后,甲方于5个工作日内(含第5个工作日)拨付手续费。
8.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还本付息资金,包括但不限于:
(1)不迟于储蓄国债还本日或付息日前1个工作日(含第1个工作日),向乙方支付当期国债还本付息资金;
(2)储蓄国债(电子式)提前兑取资金清算日后5个工作日内(含第5个工作日),向乙方支付相关提前兑取清算期内产生的提前兑取资金。
9.每年凭证式国债发行结束后,根据乙方当年凭证式国债实际承销和缴款金额,下发年度凭证式国债计息额度确认书,并据此还本付息。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储蓄国债发行兑付管理有关规定,规范开展储蓄国债相关业务。
2.对储蓄国债发行条件、发行方式和管理制度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3.按照储蓄国债发行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获取储蓄国债手续费。
4.通过规定渠道及时获取储蓄国债发行信息,按相关规定参加储蓄国债改革试点工作,优先参加储蓄国债业务考察及培训。
5.申请退出2015-2017年储蓄国债承销团(以下简称承销团)。
6.连续参加储蓄国债发行,如因故不能按规定参加储蓄国债发行,应事先向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报告。
7.在获得的发行额度内向投资者销售储蓄国债,做好销售组织工作,维护国债信誉;进行国债发行促销宣传,在销售网点设置国债的明显标识、配备宣传材料及咨询人员。
8.按照储蓄国债发行通知等文件规定,以乙方实际承销金额,按时向甲方指定账户缴纳发行款,并在缴款附言中注明缴款国债简称、缴款批次和乙方机构代码(参见承销团成员确认通知)。
9.做好储蓄国债到期兑付和提前兑取工作,保证投资者按时足额收到储蓄国债还本付息资金。
10.制定本单位储蓄国债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部门分工和岗位职责,规范业务操作,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保证国债宣传促销和相关工作人员培训方面的投入;建立储蓄国债销售业绩内部考核奖惩制度,将储蓄国债销售情况作为乙方分支机构工作业绩的重要考核指标。
11.按照储蓄国债相关制度要求,在本协议生效后首次储蓄国债发行前,建立法人统一管理的储蓄国债业务管理系统、债权托管系统以及统一互联的国债销售网络,并分别开通本单位储蓄国债业务管理系统与财政部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和人民银行TMIS系统相连的专用通讯线路,保障通讯线路畅通;实现乙方全行或分行内(全国性商业银行至少为分行,城市商业银行为全行)的国债通买通兑和销售额度调剂,对乙方托管债权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
12.及时跟踪了解储蓄国债发行兑付管理相关信息。
13.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储蓄国债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向甲方准确无误地书面报备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储蓄国债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2)按照有关规定报备乙方储蓄国债手续费收款账户信息,包括: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及开户行大额支付系统行号;如乙方变更手续费收款账户信息,应当不迟于启用新收款账户前15个工作日(含第15个工作日)重新报备;
(3)如乙方名称变更,应于变更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备案;
(4)乙方开办储蓄国债相关业务的一级分行名单、地址、电话;
(5)乙方储蓄国债牵头联系部门、储蓄国债发行、缴款、兑付业务负责部门,各部门职责、负责人、业务经办人及有关联系信息等,如有变更,及时重新备案。
14.每年储蓄国债发行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含第15个工作日),向甲方书面报送乙方当年储蓄国债销售、兑付情况总结报告。
1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接受储蓄国债业务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乙方出现的重大违法行为或者财务恶化等情况。
第五条 乙方超过其应缴发行款金额向甲方缴纳发行款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甲方递交书面退款申请;甲方在收到乙方退款申请并审核无误后,将多缴资金数额退还乙方。
第六条 乙方向甲方报备手续费收款账户信息有误,导致甲方划出手续费退回的,甲方在收到乙方重新报备手续费收款账户信息之前,不向乙方支付手续费。
第七条 除水灾、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外,违约责任按以下各项执行:储蓄国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未按本协议规定时间支付手续费的,按违约支付金额,以应支付手续费截止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折成日利率,从应支付截止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不含实际支付日)计算,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2.甲方未按本协议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储蓄国债还本付息资金的,按违约支付金额,以当期储蓄国债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利率,从应支付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不含实际支付日)计算,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凭证式国债如遇发行期内利率变动,计算滞纳金时使用的票面利率以变动前后利率较高的为准(下同)。
3.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11款,未能在本协议生效后首次储蓄国债发行前做好储蓄国债信息系统相关准备工作的,2015年上半年不能参加相关品种国债发行。
4.乙方未按本协议规定时间缴纳发行款的,按违约缴纳金额,以当期储蓄国债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利率,从应缴款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不含实际支付日)计算,按照甲方收款要求向甲方支付滞纳金;甲方收到乙方滞缴发行款滞纳金之前,不向乙方支付手续费。
第八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会同人民银行通报乙方相关情况:
1.因乙方原因超额度销售储蓄国债,但及时更正,最终未造成当期国债超额发行。 2.每个自然年度,因乙方原因发生三次以上不能按时准确向财政部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系统传输发行总量、提前兑取总量等关键数据的情况。
3.不积极销售储蓄国债。
4.因乙方原因未按时足额向投资者支付储蓄国债本金或利息。
5.违反储蓄国债相关制度规定,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九条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会同人民银行通知其退出承销团,终止本协议,并向社会公告:
1.申请机构以欺骗、利益输送等不正当手段加入承销团。
2.财务状况恶化,难以继续履行承销团成员义务。
3.违规委托其他机构代理销售储蓄国债,盗用储蓄国债名义发售债券或揽储。
4.截至2015年6月30日,未能按本协议要求完成储蓄国债信息系统相关准备工作。 5.因乙方原因发生两次以上超额度销售储蓄国债,但及时更正,最终未造成当期国债超额发行的情况。
6.因乙方原因超额度销售储蓄国债,且未及时更正。
7.因乙方原因发生三次以上未按时足额向投资者支付储蓄国债本金或利息的情况。
8.出现伪造债权账务记录、出具虚假债权托管证明、泄露投资者账户秘密、发布关于储蓄国债的虚假信息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违反储蓄国债相关管理政策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本协议称工作日为每周一至周五(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为工作日的周六、日。
第十一条 对本协议的修改,由甲乙双方以书面形式做出。如对本协议产生争议,由甲乙双方根据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协议正式文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乙方退出承销团的,本协议自财政部会同人民银行确认乙方退出承销团之日起终止。乙方退出承销团后,对其托管的尚未到期的储蓄国债,仍应当按规定继续办理除储蓄国债认购以外的各项业务,并做好相关国债托管和资金清算工作。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字) (签字)
(盖章) (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2988487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9eaa0b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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