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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管理)员工休假管理
规定
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修订稿)
壹、法定假日
(壹)公司执行国家法定假日: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壹、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如妇女节、青年节、建军节、少数民族节日等,按规定休假。
二、年休假
(壹)年休假时间为:
1、累计工作满1年未满10年的,年休假5天;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3、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女性员工按规定休产假或计划生育手术假的,男性员工按规定休计划生育假的,仍可享受年休假。
(三)年休假期间的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四)有下列情况之壹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和探亲假:1、壹年内请事假累计20天之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之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之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之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之上的。
3、当年待岗期超过本人应有的休假天数。
(五)1、部门要于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分批安排员工享受年休假。年休假于1个年度内能够集中安排,也能够分段安排,壹般不跨年度安排,因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能够跨1个年度安排。
2、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能够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婚假
(壹)符合国家婚姻法,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员工,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员工(女年满23周岁,男年满25周岁)另奖励婚假10天。员工结婚双方不于同壹城市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由员工自理。
(二)员工婚假应壹次休完,假期包括公休日。
四、丧假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5天以
内丧假。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部门领导批准,可给予5天以内丧假。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假期包括公休日。途中交通费由员工自理。
五、产假
已婚员工生育假期为:
(壹)女员工产假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实行晚育的(24周岁后生育第壹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
(二)有不满壹周岁婴儿的女员工于工作时间内,每天享有俩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三)妻子休产假期间的男员工享受见护假10天。产假、见护假均包括公休日于内。
六、病假
(壹)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请假,须持区级之上医院诊断后出具的伤、病假证明书,报公司领导审核后,方可准予不超过医疗期的病、伤假。
(二)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于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按下列标准享受病伤假工资:
(三)病假于俩个月以内的,标准工资全额发给。
(四病假超过俩个月不满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