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令第586号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发布 依照202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蒙受事故损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取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增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集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数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集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大体养老保险费、大体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形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平安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平安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幸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方法使工伤职工取得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址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依照以支定收、收支平稳的原那么,确信费率。
国家依照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信行业的不同费率,并依照工伤保险费利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形在每一个行业内确信假设干费率档次。行业不同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实施。
统筹地域经办机构依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利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形,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信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域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形,及时提出调整行业不同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依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慢慢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域、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能够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域的工伤保险。具体方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利用和治理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平安生产监督治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修或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必然比例的储蓄金,用于统筹地域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蓄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域的人民政府垫付。储蓄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蓄金的利用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刻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故受到事故损害的;
(二工作时刻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扫尾性工作受到事故损害的; (三在工作时刻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损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故受到损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要紧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损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刻和工作职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损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可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法的; (二醉酒或吸毒的; (三自残或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损害或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域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形,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能够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能够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域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依照属地原那么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