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乌劳[2011]173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1.11.10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乌劳〔2011〕173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人员: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6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1〕59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成年人筹资标准从现行的每人每年240元提高至372元。
1.居民个人每年缴费从120元提高至150元,各级财政补助从120元提高至222元;
2.享受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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