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

发布时间:2020-05-04 07:23:1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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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研究生指导教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责任和权利,促进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主导作用,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是指符合我校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由个人申请,经过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遴选审批的具有招收、指导、培养研究生资格的教师工作岗位的称谓。根据指导对象的不同,分为硕士研究生导师和博士研究生导师两个层次。

第二章 研究生导师的职责与权利

第三条 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相关高等教育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和我校有关研究生培养工作规章制度,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树立研究生培养责任意识,为人师表,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四条 我校研究生培养采取导师负责制,导师对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负有指导责任,并在研究生的思想教育、科学道德等方面负有引导、示范和监督责任。

第五条 在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参与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试卷评阅、复试及录取等有关工作

第六条 参与制定、调整、修改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协同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进行研究生教育的创新和改革。

第七条 承担研究生的教学和科研指导工作,认真完成课程教学任务,指导研究生制定学习计划和论文工作计划,督促其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对要求提前毕业、或因客观原因需推迟答辩、延长培养年限的研究生,导师应至少提前三个月提出建议,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校学位办备案。

第八条 根据培养方案、遵循因材施教原则,指导研究生确定研究课题、进行科学研究和论文工作,对研究生的论文进行审阅修改。

第九条 应承担科研项目并有充足的科研经费用于指导研究生完成学业,为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以资助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1.现年55岁以下的硕士生导师聘期内科研业绩要求:至少有效申报1项国家级项目,并至少主持(或作为参研单位负责人承担)1项省部级(或2项厅局级)以上项目,在研项目经费工科不少于5万元,其他学科不少于0.5万元;至少在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期刊发表论文2篇(可包含1篇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教改论文),或指导的学生有2篇以上收录论文;获得1项省部级以上科技或教学成果奖励(有证书),或指导学生获得2项省部级以上竞赛奖;聘期内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学术报告,参加一次国内学术会议

2.现年57岁以下的博士生导师聘期内科研业绩要求:至少有效申报或参与了1项国家级项目,或至少主持了一项省部级重大项目;至少发表4篇以上收录论文和一篇国际期刊论文(英文)(含博士生与导师合作论文);获得1项省部级以上科技或教学成果奖励(有证书),或指导学生获得全国竞赛奖;聘期内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学术报告,参加一次国际学术会议或两次国内学术会议(含博士生参加的学术会议)。

第十条 经常定期对研究生进行指导和交流,了解研究生思想动态,关心研究生的生活和学习;注重科研能力培养的同时,注重培养研究生严谨治学、求实创新和积极向上精神,促进研究生综合素质提高。

第十一条 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的毕业鉴定和就业指导等各项工作,对研究生教育培养的各方面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在学校和院(部)的支持下出国进行短期访问、讲学,进行科研合作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第十三条 研究生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经导师指导的,导师有署名权;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的科研成果,研究生和导师共同拥有知识产权。

第十四条 导师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各级优秀论文评选活动中获奖的,学校根据学位论文获奖等级对导师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五条 具有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和经费资助的导师,可适当增加招收研究生指标。

第三章 研究生导师的岗位管理

第十六条 每个二级学科的研究生导师聘期一般为三年。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表见附件),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各二级学科的研究生导师在三年内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初评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考核合格的研究生导师,续聘上岗;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导师,不再续聘,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再上岗时需重新进行遴选。

第十七条 对在聘期中不能履行研究生导师职责,对研究生疏于指导和管理,不执行研究生培养有关规章制度的研究生导师,经多次劝告无效,学校视其情节、影响程度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的处罚,包括减少招生计划、暂停招生、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等。

第十八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双盲评审等论文抽查中,如果被评定为不合格论文,则连续三年内其导师指导的学位论文均被列为双盲评审抽查对象,经评定再出现不合格论文,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十九条 在聘期中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直接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1.在课堂或其他培养研究生的公共场合公开攻击、肆意歪曲国家宪法、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暗示或教唆研究生从事国家禁止的政治性活动或与研究生身份不符的活动,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2.严重违犯校纪、校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法律制裁者。

3.违反师德规范,或在科研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者。

4.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发生严重违法乱纪等事件负有重要责任者。所指导的研究生在科研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学位论文存在严重抄袭现象,导师失察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5.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者。

6.遴选为研究生导师后连续三年未招收过研究生者。

7.被解除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擅自脱离工作岗位一年及以上者。

第二十条 对暂停招生的研究生导师,从停招后的次年起,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恢复其招生资格。被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者,其原指导的研究生由所在学院委派本学科其他研究生导师进行指导,两年后若其具备条件可重新申请遴选。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导师调离我校的,应从办理调离手续即日起停止其招生资格。调离者若拟继续担任我校研究生导师的,硕士生导师由原所在学院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聘为我校兼职研究生导师,并报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博士生导师须经原所在学院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可聘为我校兼职研究生导师。调离后不再兼任研究生导师的,其原指导的研究生由所在学院委派本学科其他研究生导师进行指导。

第二十二条 超过学校规定年龄的研究生导师不得再招收研究生。如导师退休时所指导的研究生仍未毕业,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更换导师。特殊情况须经学校批准方可延长招生年限。

第二十三条 因出差、出国影响研究生指导工作的,应认真安排落实其离校期间对研究生的指导工作。经学校、学院批准离校一至三个月(含)的,应将指导工作措施经学院审批后报研究生主管部门备案;离校三个月至一年(含)的,须经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学院指定本学科其他导师在其离校期间代行导师职责;离校一年以上的,不再分配离校当年(或次年)的招生名额,研究生是否需要更换导师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决定,报校学位办备案。其他因特殊原因离校者,应参照此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第二十四条 我校兼职研究生导师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附件: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考核表

2010年4月22日印发

附件 学科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表

学科士研究生导师考核表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44a72e9df3383c4bb4cf7ec4afe04a1b071b0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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