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主要国家石油储备情况

发布时间:2014-08-07 20:44:4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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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主要国家石油储备情况

2014-08-07 能源杂志

/本刊记者 武魏楠

国家战略石油储备是政府宏观市场调控及应对战争、严重自然灾害、经济失调、国际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等突发事件的重要战略物质手段。

上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给西方世界沉重的打击。并由此催生出了国际能源署和石油战略储备制度。

数十年来,西方国家成功的石油储备制度不仅避免因突发事件引起石油供应中断、价格的剧烈波动、恐慌和石油危机的发生,更对世界石油价格市场、甚至是对国际局势也起到了重要影响。

现在,几乎所有的国际能源署成员国和相当多的非国际能源署国家都建立了自己的石油储备制度。其中,国际能源署成员国必须拥有至少90天的石油储备,石油出口国除外。

今天,能源记者就为大家介绍一下世界主要国家的石油储备情况。本文不仅会将主要国家的石油战略储备最新数据列出,还会介绍不同国家所采取的的不同石油战略储备体系制度。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是单单依靠一种储备的,所有储备体系都是商业和政府的完美结合。希望本文能够给正在酝酿中的中国石油战略储备制度进献绵簿之力。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没有强制性地规定石油公司必须拥有规定量的石油储备,也没有建立公共石油储备,其所有的石油储备都是商业储备。

但是根据法律,澳大利亚政府尤权在紧急情况下征集商业储备。同时,该法案还规定联邦能源部长要在平时制定计划和紧急状态下确定维持行业运转的储备量。

所有澳大利亚的石油储备都位于澳大利亚境内。此外,澳大利亚境内还有部分石油公司为新西兰储备的石油资源,两国政府已经签署协议,澳大利亚在新西兰政府需要时,不会阻止这一部分石油储备流向新西兰。

石油公司需要每个月向澳大利亚政府汇报自己的石油储备数据。历史上,澳大利亚是石油净进口国,偶尔是净出口国。因此,澳大利亚的商业储备就要更多的符合国际能源署的要求,2001年以来,由于国内产量下降,需求旺盛,澳大利亚为达到国际能源署的标准,不能不增加了储备量。

由于澳大利亚的储备全部为商业储备,因此其储备成本也依据石油商业流通的成本来计算。

加拿大:

作为石油净出口国。加拿大不需要遵守国际能源署90天石油储备的规定,加拿大也没有为其他国际能源署成员国建立石油储备。加拿大国内所有的石油仓储都是企业所有的商业仓储。石油公司并不被要求拥有规定数量的石油储备。因此,加拿大国内所有石油仓储都是石油市场调剂使用的。

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的时候,加拿大政府有权利依照1985年通过的一项法律,临时征调石油公司的商业库存。在紧急状态下,企业必须定时向政府回报库存量的变化情况。也就是说,加拿大的法律通过征调和分配机制,将加拿大国内的石油库存在紧急状态下转为了石油战略储备。加拿大的石油行业拥有完整的行业产业链,仓储也基本都在加拿大境内。

由于加拿大是石油生产国,因此,加拿大的石油仓储价格基本略高于石油在当地的生产价格,低于国际市场石油交易价格。

法国:

所有的石油行业参与运营商被要求必须持有约29.5%的国内消费量的石油储备。这基本就能保证法国完成国际能源署90天石油储备的任务。

法国一半以上(56%81%)的石油储备由法国石油战略储备行业委员会CPSSP)通过特许经营承担。其余的储备为石油经营者进行的所有权储备或使用权储备,其中一部分(10%)储备可在法国本土以外,通过政府间协议的方式进行。代表石油经营者的法国石油战略储备行业委员会将部分石油储备的义务委托给安全储备管理有限公司SAGESS)完成,其余的由经营者以票据储备的形式完成。法国石油战略储备行业委员会是一个为国家经济发展服务的行业委员会,它的唯一任务就是建立和维持国家的战略石油储备。

德国:

德国石油储备制度经过40多年的发展形成了德国政府战略石油储备、储备联盟( EBV) 石油储备和企业石油储备三个并行部分: 1978 年建立于汉堡的德国石油储备联盟承担国家法定石油储备, 并以占德国石油储备总额四分之三的储备成为德国石油储备的主力, 承担 90 天的储备义务; 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和能力, 建立生产和商业性石油储备, 特别是未参加石油储备联盟的石化企业和燃油发电厂普遍拥有自己的原油和成品油库存, 承担30天的储备义务; 政府石油储备承担全国 17 天的储备量, 全部是原油。

储备联盟与德所有炼油厂都签订了紧急情况下原油加工协定, 以保证需要时能及时将储备的原油加工成成品油。联盟对储备油实行严格的质量监测, 并根据情况变化( 如储备油质量下降或出现新标号汽油等) 进行更新。如果市场出现严重供应短缺的情况, 德国联邦经济部可以通过发布紧急投入法令来动用石油储备, 并就投放品种和数量作出规定。

日本:

日本早在 1968 年制定了《石油工业法》,政府以财政投资、优惠贷款以及税务优惠等方式对石油工业的储备进行扶持, 1971年日本的石油储备已达 45 天平均消费量。1972 , 正式制定了以 60 天为目标的石油储备计划。

日本石油储备体系在应对突发事件中发挥作用的组织路径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由通产大臣及通产省的自然资源与能源机构( MIT I) 组成的决策层。制定石油储备目标、管理石油储备资金、审批石油储备基地项目、批准动用储备石油资源、负责管理石油公团等。二是由日本石油公团( JNOC) 承担的管理层。日本石油公团由政府全额出资成立,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但带有半官方性质。石油公团作为国家石油储备的主体, 是在通产省的管理和指导下具体管理和操作国家石油储备的协调、指挥机构。它负责具体的国家石油储备项目的管理, 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公司进行管理、投资, 支付石油储备的管理费用以及石油资源的开发等。三是由 10 个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组成的执行层。每个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即为一个国家石油储备公司,是具体承担储备基地建设和负责储存储备石油的基层组织单位。石油公团为每个储备基地提供 70% 的资本金, 其余 30% 的资本金由私营石油公司等企业筹集。

美国:

美国的国家石油储备由美国政府授权能源部管理。美国战略石油储备( SPR)的采集机制可以概括为: 政府决策, 市场运作。

联邦政府向市场投放战略储备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全面动用。当石油进口中断和国内石油产品供应中断, 以及遭遇破坏或者不可抗逆的原因造成的 严重能源供应中断,导致相当范围和时间内石油产品供应大幅减少, 价格严重上涨, 对国民经济产生严重负面影响时, 可以全面动用战略储备。二是有限动用。当出现大范围和较长时间的石油中断供应时, 可以部分动用战略石油储备。但动用总量不能超过3000万桶, 动用时间不能超过60, 储备石油低于5亿桶时不能利用。三是测试性动用。主要是为了防止在紧急动用时发生故障, 测试储备设施系统是否能够正常运行, 测试动用总量不得超过500万桶。全面动用和有限动用都需要总统决定, 测试性动用和分配授权能源部部长决策。

数据来源:IEA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46485d0680203d8ce2f24d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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