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5-05 17:23:1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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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公司的经济发展,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7号令);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8号令)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49号令);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编制要点的通知》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基层单位和个人在从事接触粉尘、噪音、电气焊、高温等有毒有害作业。

第四条 名词解释

1.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

3.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4.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第五条 防治方针:

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六条 职业危害种类

根据我司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确定我司的职业危害为五大类:

1. 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井下掘进施工中,产生大量的矿物性粉尘,长期吸入可导致矽肺病。

2. 缺氧和一氧化碳的危害:在井下(深部、天溜井和老旧巷道)施工时,由于作业空间和环境相对密闭、狭窄、通风不畅,使用机械作业,油料燃烧不充分,产生大量一氧化碳,从而造成施工人员缺氧窒息和一氧化碳中毒。

3. 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雾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产生锰尘外,还可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作业人员尘肺及慢性中毒。

4. 生产性噪声和局部震动危害:施工中使用的机械工具如钻孔机、电锯、震捣器及一些动力机械都可以产生较强的噪声和局部的震动,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噪声性耳聋;长期接触震动能损害手的功能,严重时可导致局部震动病。

5. 高温作业危害:长期的高温作业可引起人体水电解质紊乱,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人体虚脱、昏迷甚至休克。易造成意外事故。

第七条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 组织机构:

(1)成立公司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2)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全司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环保部,具体负责有关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

2. 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政府和集团公司有关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项工作列入公司管理的重要内容。

(2)审定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及实现目标的实施方案,并定期检查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单位的关系及专项资金的落实等问题。

(3)负责聘请有资质的部门或专家对作业现场职业危害的评价工作;并负责组织进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3. 公司总经理在职业危害防治中的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集团公司、上级政府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与公司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建立各级职业健康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人员,负责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说明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相关部门对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提出解决的办法并及时加以整改。

(4)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参加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参加公司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6)对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4. 公司总工程师在职业危害防治中的职责

(1)参与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3)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流程、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职业病防治措施等。

(4)严格控制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材料;提供技术、设备、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资料及数据。

5. 工会组织在职业危害防治中的职责

(1)负责公司的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并协助项目部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2)教育劳动者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遵守职业病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3)对各项目部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其建立健全各项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4)负责监督和检查各项目部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及使用情况。

(5)负责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6)负责建立职业健康档案以及对从事职业危害人员个人健康体检档案的管理工作。

(7)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与公司主管领导、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8)对公司、项目部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9)当发现有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况时,有权向项目主管领导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

(10)当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向公司主管领导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

(11)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及时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2)对公司、项目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 综合办公室在职业危害防治中的职责

(1)定期或不定期配合公司工会对各项目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职业病防治制度的落实。

(2)对公司、项目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7. 人力资源部在职业危害防治中的职责

(1)定期或不定期配合公司工会对各项目部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工作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及职业危害的防治。

(2)掌握员工职业健康档案的建立情况。

(3)对公司、项目部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8. 安全环保部在职业危害防治中的职责

(1)负责项目部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资料的收集。

(2)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项目部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3)定期对施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4)负责对项目部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督促施工单位对劳动防护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各项目部要定期组织开展职业危害预防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

(6)遇到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配合公司工会、地方职能部门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 项目经理在职业危害防治中的职责

(1)在公司职业病防范领导小组、主管领导的领导下,严格实施公司制订的职业病防治方案。

(2)配备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通过墙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以及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等形式开展职业健康宣传。

(3)项目部每年必须对在职工人进行不少于二次的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并形成记录。

(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部,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的预防和事故救援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其醒目的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针对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因素,配备相应的检测设备(如测尘仪、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器等),安排相关人员负责职业危害日常监测工作,检测人员要将检测危害因素浓度变化情况记录存档,职业危害因素监测、采样、布点要符合国家标准。

(6)做好在施工过程中职业病防治应急预案,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要迅速处置,及时上报。

第八条 职业危害警示告知管理

1.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人力资源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工中写明。

3.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内,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时,公司人力资源部或所在项目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4.工会、安全环保部、人力资源部、综合办公室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项目部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5.项目部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其醒目的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6.项目部应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监测评价结果存入职工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上级单位汇报,并及时向职工公布;

7.项目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岗前,在岗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

8.项目部应公布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员工要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正确使用佩戴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3)积极参加职业危害知识培训,定期参加职业危害健康体检;

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项目部相关管理人员;

(5)树立自我保护意识,主动避免职业危害的发生。

第九条 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管理

1.各单位、项目部应按照国家申报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工作场所,并接受公司工会、安全环保部的监督管理。

2.作业场所危害申报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三年申报一次。

4.各项目部负责职业危害申报技术资料的准备。

5.建设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危害项目申报资料整理及上报工作。

第十条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管理

1.职业健康宣传

(1)公司工会、安全环保部、人力资源部、综合办公室,利用网页、报刊、公示栏、会议、培训等进行职业健康宣传工作。

(2)各项目部要通过墙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开展职业健康宣传。

(3)施工班组要利用班前班后会、现场岗位职业危害讲解、安全报阅读、以及职业危害标志牌标识、公示栏等进行职业健康宣传。

2.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1)入厂新员工的教育培训

凡入厂新员工、实习人员,由公司工会、项目部组织职业健康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成绩归档存查。

1)公司级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47号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

2)项目部、班组级培训

a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b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c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d本班线主要设备性能及安全堆积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注意事项。

e本班组岗位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f制订实施师徒合同、包学、包会、保安全、尊师爱徒。

(2)调换新岗位和采用新工艺人员的教育培训

凡调换新岗位人员和采用新设备、新工艺的岗位人员,项目部要重新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告知岗位工人,新设备存在的危害因素以及防范措施。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3)在职员工的教育培训

公司所属各单位每年应对各项目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至少一次职业健康知识教育培训,并形成记录。

第十一条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管理

1.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通过三同时验收。

2.工程项目部应定期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进行。

3.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毁坏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标志。

4.如在维修设备时需要拆除防护设施,在维修安装完成后应该将防护设施恢复原状。

5.工程项目部要妥善保护公司配备的设施设备,检测设备、不得随意损坏。

6. 项目部应定期对设施设备、检测设备进行检查,应加强日常的检查、维护、保养,保证设施设备和检测装置处于良好状态。

7.项目部应建立设施设备、检测设备登记台帐,安排人员管理,不得擅自使用,以免造成损坏。

第十二条 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

1、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贮存和出入库

建设公司所属各单位工程管理部、项目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所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和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仓库具体负责劳动防护用品保管、出入库和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的贮存安全,防止腐烂变质。

2、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1)各单位生产部门应向材料部门提供项目各作业工种和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名单,材料库根据各工种和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名单及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按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2)凡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工种的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3)主管生产、安全、质量技术等相关管理人员,应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4)公司和项目部应备有公用安全帽、水鞋、工作服、为到公司或项目部的外来参观、学习、检查工作人员临时使用。

(5)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作业场所,除对作业人员配备常规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在现场醒目处放置必需的防护用品,以备应急使用,并有人管理使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6)对生产中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防毒面具,防尘口罩、耳(塞)罩等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健全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台帐,按时记载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情况。因工作需要而调整岗位工种的人员,应根据生产部门的通知对调整后的岗位工种,按规定的种类和使用期限及时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7)新员工上岗前的教育培训,应包括正确使用和保养劳动防护用品的内容,各项目部材料管理员在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时,应向领用人讲清正确使用方法,提醒职工自觉进行劳动防护用品保养。

3.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1)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劳动条件、需要保护的部位和要求,科学合理地进行选型。

(2)必须进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培训,让使用人员熟悉劳动防护用品的型号、功能、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特殊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等)还应经培训、实际操作考核合格。

(3)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要认真检查,确认完好、可靠、有效、严防误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护具。

(4)职工进入生产岗位、检修现场,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日常工作中,项目部和施工班组要对员工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员工有不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要及时更正并予以批评教育。

(5)对于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和明火作业的场所,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4.劳动防护用品的保养

发给员工的劳动防护用品由员工本人进行保养;供外来参观、学习、检查工作人员临时使用的公用劳动防护用品安排人员负责保管和保养、保证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处于良好状况。

第十三条 职业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

1.项目部要指定相关人负责职业危害日常监测工作。

2.监测人员要将监测危害因素浓度变化情况,记录存档。

3.职业危害因素监测、采样、布点要符合国家标准。

4.建设公司所属各单位每年委托有资质的职业技术服务机构对各项目部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一次,每3年至少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现状评价一次。

5.各单位对经监测、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的项目部采取治理措施,确保本单位生产作业场所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

第十四条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1.新员工入厂前必须到规定的医院进行体检,并将体检情况存入个人健康档案。

2.对接触粉尘、噪音等危害职业人员应在上岗前、在岗时、离岗前进行健康检查。

3.从事职业危害的人员,公司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组织进行健康体检。

4.所属各单位或项目部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5.所属各单位或项目部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进行有危害健康的作业。

6、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有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除外)

7.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使用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8.项目部发现疑似作业病、职业病人时要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报告。

9.公司人力资源部、项目部职业卫生档案应安排人员负责管理,在规定的保存期内,不得随意损坏、丢失、传播。

10.各种记录材料要按规定及时存档,并进行分档归类管理。

11.档案的调阅应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五条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管理

1.所属各单位负责对各项目部进行职业危害预防工作的检查工作。

2.所属各单位负责对各项目部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其建立健全各项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3.所属各单位定期对项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4.项目部要对作业场所卫生环境进行日常巡回检查,保证作业场所清洁、干净。每月要对井下生产作业场所进行两次粉尘监测

5.各项目部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对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因素情况进行日常性的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要求现场作业人员整改。

6.项目班组长要经常对作业岗位防护设施情况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处理。

7.项目部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督促岗位职工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8.项目部要对劳动防护设施、检测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9.各项目部要定期组织开展职业危害预防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

第十六条 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1.各项目部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害的生产作业场所,应配置必要的通信报警装置和求援设施及应急撤离通道。

2.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现场人员要立即向班组长汇报,班组长应及时项目部经理汇报,项目经理第一时间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汇报。

3.发生事故后,项目部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

4.对在事故中遭受职业危害的人员,要及时组织救治。

5.所属各单位、项目部要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施行分级管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职业危害事故。一般职业危害事故由项目部调查处理,严重职业危害事故由公司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6.对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单位,公司根据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7.各项目部应建立职业危害事故台账,事故调查有关资料要存档保存。

8.如发生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公司应及时向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上报。

第十七条 职业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见综合应急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各项目部根据项目的实际特点编制职业危害应急处置方案并应于上级单位的应急预案相对应,并应于业主和当地政府部门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八条 作业危害防护管理

1.作业场所防护措施

(1)各项目部应根据项目的具体实际情况识别、确定本项目的职业危害种类,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2)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危害告知警示标志。

(3)在井下作业时,要采取强制性通风措施,配备行之有效的通风设备进行通风,使用环保节能设备,对施工作业面进行喷水降尘,并派专人进行巡视。

(4)对从事高危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应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急救措施。

2.个人防护措施

(1)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危害的认识,了解其危害,掌握职业危害预防的方法。

(2)接触粉尘作业的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中应尽量降低粉尘的浓度,在施工中采取喷水的降尘措施。并正确佩带防尘口罩。

(3)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前要检查作业场所的通风是否畅通,通风设施是否运转正常,作业时要正确佩带防毒口罩。

(4)电气焊作业人员在施工中应注意作业环境的通风及风向,必要时应设置局部排烟设备,使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控制在国家卫生标准之下,在难以改善通风条件的环境中作业时,必须佩带有效的防毒面具或防毒口罩。

(5)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时,施工人员要正确佩带防护耳(塞)罩,并减少噪声作业的时间。

(6)长期从事高温作业的施工人员应减少工作时间,保证充足的饮用水,并佩带好防护用品。

(7)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单位应将检查结果告知本人,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

3.粉尘危害的防治技术措施

(1)井巷工程作业现场必须先通风除尘,喷雾洒水后方能作业,坚持湿式凿岩,严禁打干眼。

(2)与粉尘接触的其他施工环境如:公路,水工大坝,炉窑工地,砂石料场,采石场等应经常洒水降尘,尽可能的减少粉尘飞扬。混凝土搅拌和砂石料堆放场地要采用混凝土硬化,施工现场临时运输道路应采用石屑、石粉等硬化。

(3)加强个人防护,作业人员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防护帽盔和防护口罩。

(4)水泥、砂、土等材料运输应严密覆盖;土方铲运、卸等环节设专人洒水降尘。

(5)作好接尘人员的定期体检,矽肺病患者进行治疗并按相关规定调离接尘岗位。

(6)对接尘施工现场进行呼吸性粉尘浓度监测及评价,为通风防尘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如果项目部的施工现场与建设方(甲方)的生产现场交叉进行(矿山井巷工程经常会出现此类情况)则应与甲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委托甲方或双方共同监测工作环境的粉尘浓度。

(7)凡有粉尘危害的工程,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防止粉尘危害的规章制度或管理办法,由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监督执行。

4.有毒、有害、有污染的危险化学品的防治措施

(1)对有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场所,应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注明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措施。

(2)对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品渗漏或遗洒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配置急救用品及冲洗设置等,必要时设置应急撤离安全通道。

(3)正确使用防毒口罩,手套和防护服装,使用前先检查是否有破损,缝合处是否开线等,防止有毒化学品进入人体。

(4)在施工中使用的化学危险品,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容器加盖,储存库房通风等,定期专人负责检查危险化学品挥发情况。

(5)处理、销毁化学危险品时禁止直接向下水道或施工场地旁边的河流倾倒,以免造成环境和水体污染。

5.井巷施工时有毒有害气体防护措施

(1)加强气体监测。

(2)加强通风管理。

(3)准备好个人防护用品,随身携带自救器。

(4)加强职工培训,掌握自救互救知识。

6.噪声危害的防治措施

(1)施工用的凿岩机、风镐、风机、切割机、空压机、电锯、振捣器等机械设备发生的噪声应尽量设法减轻或改变其辐射方向,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昼夜连续作业时,必须有县级以上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2)有噪声污染的作业环境,工作人员配备切实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必要时作业人员要佩戴耳塞、耳罩,有条件的设置消音装置,消除或减轻噪声危害。

(3)施工现场的木工房,混凝土输送泵进行封闭。

(4)各施工阶段的应符合GB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

昼间

夜间

70 dB

55 dB

夜间噪声最大超过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

(5)保持设备的经常性完好,发挥设备本身的消音降噪功能,如果设备发生故障,噪音指标超过国家环保标准时,要立即进行检修,直到符合标准才可使用。

(6)对于突发性噪声,提前通知附近的工作人员,做好安全防护,其他能够人为控制的突发性噪声应尽量做到“以人为本”的原则,使噪声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7)在设备选型时选择低噪声的设备。

(8)对职工进行定期体检,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9)加强设备维修,减少机械老化带来的噪声。

7.高温防护措施

(1)在高温季节来临时,应准备好职工的防暑降温用品和物资。

(2加强工作现场温度监测。

(3)加强职业危害学习培训。

8.光污染的防治措施(焊接、射灯、碘钨灯等)

(1)作业人员佩戴合格的防护面罩,控制和减少电焊弧光烟尘的危害。

(2)施工现场靠近居民区时,应采取必要的遮挡,照明灯具采用定向式灯罩,防止电焊弧光及射灯等的伤害。

第十九条 相关文件:

《职业危害项目健康体检频率》(参照GBZ188-2007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4886a0674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b6.html

《企业事业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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