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7-06-26 08:51:5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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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为贯彻落实学校提出的两大跨越奋斗目标,充分调动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鼓励教师出高水平成果,推动我校科研工作全面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科研成果奖励范围和奖励方式

第一条  奖励范围:

(一)科研项目类;

(二)论文类;

(三)专著类;

(四)成果转化类;

(五)获奖成果类;

(六)艺术、体育类;

(七)科技发明及其它类。

第二条  奖励方式: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以现金方式进行奖励。

第三条  奖励对象:我校正式在职在编教师。

 

第三章  奖励的基本原则和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类奖励适用于知识产权归属于我校所有的科研成果,并且必须以完成相应岗位职责要求的科研工作量为基础。

第五条  我校教师为成果第一完成人,同时我校为成果第一完成单位,给予全额奖励。SCISSCIEI收录论文,以收录证明中作者、作者单位排名顺序为准。

第六条  我校教师为非第一完成人,但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论文,给予相应等级奖励的三分之二;我校教师为第一完成人,但我校为第二完成单位,给予相应等级奖励的三分之一;我校为非第一完成单位所获得的国家级、省部级奖励,按我校所居位次给予相应等级奖励的所居位次分之一。

第七条  按照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同一成果只按最高金额奖励一次。

第八条  对科研成果的奖励,实行先登记后办理的制度,每年集中办理一次。

第九条  申请奖励者,须先将成果原件、复印件及有关佐证材料交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到学校科研管理处交验并登记备案后,方可办理奖励手续,未按时登记的学术成果不予奖励。

第十条  凡弄虚作假,重复发表,一稿多投或有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一经查实,即撤销或追回其所有该项成果的奖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科研项目奖励

第十一条  国家级科研项目:主持获得国家高科技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和其他国家级课题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国家“863”计划和“973”计划子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和青年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含后期资助项目)和青年项目奖励8万元。主持获得国家级课题专项项目奖励4万元。

第十二条  省部级资助项目奖励1万元。

第十三条  横向联合项目:从到账经费中一次性提取10%作为前期研发劳务奖励,如项目合同书有特殊要求,则按项目合同书执行。

 

第五章 论文奖励

第十四条  论文奖励主要对在国际、国内核心期刊等高层次出版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进行相应等级的奖励。

第十五条  奖励的论文类刊物包括:

(一)期刊类:包括《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 Citation Index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SSCI)、《工程索引》(Engineering IndexEI)、《科学技术会议录引文索引》(Conference Proceedings Citation Index-ScienceCPCI-S)、《人文社会科学会议录索引》(Index to Social Science Humanities ProceedingsISSHP)、《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hinese Social Science Citation Index ,CSSCI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收录的各类期刊。

SCISSCIEI等收录的论文,申请奖励时,必须提供权威检索单位提供的收录证明。

(二)报刊类: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社会科学报》三种报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第十六条  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依据学科分类情况及学术影响力等,划分为ABC三类重要期刊(见附件二)和一般核心期刊。

第十七条  论文奖励仅适用于各类期刊的正刊,发表在增刊、特刊、专刊、专辑和各种论文集上的论文被SCIEISSCI等收录的,奖励相应额度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若人文社科类论文字数低于3000字、理工科类论文字数低于2500字的,或在报刊上发表的论文,字数低于1500字的,奖励相应额度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论文奖励标准

(一)被SCIEISSCI等收录的论文,以当年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等机构提供的信息为准;SCI分区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最新年度分区表为准;发表在《SCIENCE》、 NATURE》杂志上的论文,由校学术委员会核定奖励标准;发表在SCI一区期刊上的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发表在SCI二区期刊的论文,每篇奖励1.2万元;发表在SCI三区期刊的论文,每篇奖励9000元;发表在SCI四区期刊以及被工程索引(EI)收录的论文,每篇奖励7000元。

(二)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被《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收录或转载的且不低于2000字的学术论文,及在我校确定的A类重要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2万元。

(三)被《新华文摘》或《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且字数在2000字以内的学术论文,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两种报刊理论版、学术版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在我校确定的B类社会科学重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在我校确定的B类自然科学重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6000元。

(四)在我校确定的C类社会科学重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被《新华文摘》和《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论点摘编的学术论文,在《中国社会科学报》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被科学技术会议录引文索引(CPCI-S)、人文社会科学会议录索引(ISSHP)收录的论文,在我校确定的C类自然科学重要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五) CSSCI收录的论文以当年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公布的期刊目录为准,发表在CSSCI学术期刊或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全文复印的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六)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要点摘编,被《中国数学文摘》、《中国物理文摘》、《中国化学文摘》、《心理学文摘》转摘的学术论文和在一般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第六章 专著奖励

第二十条  学术著作奖励是指我校在职在编教师为第一作者、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国内正规出版社公开出版的专著、译著(不含教材、通俗读物、论文集等)进行的奖励。学术著作依照出版社分国家重要出版社和一般出版社两个等级(见附件三)进行奖励。其中国家重要出版社奖励标准为每千字100元;一般正式出版社奖励标准为每千字50元。再版著作不再进行奖励。

 

第七章  成果转化奖励

第二十一条  以技术转化方式将科研成果提供他人实施的,按学校所得收益的7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

第二十二条  以学校科研成果孵化的科技企业,按学校所得收益的2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

 

第八章 获奖成果奖励

    第二十三条  获奖成果指在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评审中获得的奖励。国家级奖励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部级奖励是指国家部委及省设立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政府发展研究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奖励标准为:国家级成果一等奖15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省部级成果奖励标准为: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九章  艺术、体育类作品奖励

第二十四条  美术创作:

(一)在中国文联下属一级协会(中国美协、中国书协、中国影协)主办的五年一届的全国美术作品展览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件奖励5万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件奖励3万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件奖励2万元,优秀奖作品每件奖励1.5万元,入选作品每件奖励1万元。

(二)在四年一届的全国书法作品展览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件奖励1万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件奖励5000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件奖励3000元,优秀奖作品每件奖励2000元,入选作品每件奖励1000元。

(三)在三年一届的全国摄影作品展览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件奖励1万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件奖励5000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件奖励2000元,入选作品每件奖励1000元。

(四)在中国文联下属一级协会主办的全国单项展览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件奖励7000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件奖励4000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件奖励2000元。

(五)在省文联下属一级协会主办的届展(美展、书法展、摄影展)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件奖励5000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件奖励2000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件奖励1000元。

第二十五条  视听类作品:

(一)在中宣部、文化部、中国音协主办的全国性专业比赛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项奖励5万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项奖励3万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项奖励2万元。

(二)在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音协联合举办的大型综合专业比赛、作品评奖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项奖励5000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项奖励2000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项奖励1000元。

(三)以洛阳师范学院名义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播出的视听类、影视类作品,每项奖励8000元。在省广播电台、省电视台播出的视听类、影视类作品,每项奖励1000元。

(四)美术作品参展或获奖后,院(系、部)须向科研管理处提供参展或获奖作品的大幅图片(8寸以上)等有关成果资料2份,以备学校存档。音乐与传媒技术类作品演出结束后,院(系、部)须向科研管理处提供参加演出的影像(如在电视台播放须显示电视台台标)、获奖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成果资料1份,以备学校存档。

第二十六条  体育竞赛

(一)在参加全国运动会比赛中,获得金牌(第一名)奖励5万元;银牌(第二名)奖励3万元;铜牌(第三名)奖励2万元。

(二)在参加全国锦标赛、全国甲级联赛等全国性单项比赛或河南省运动会中,获得金牌(第一名)奖励1万元;银牌(第二名)奖励5000元;铜牌(第三名)奖励3000元。

 

第十章 科技发明及其它类奖励

第二十七条  被国家专利局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技术发明成果,每项奖励1万元;被国家专利局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实用新型成果,每项奖励5000元;被国家专利局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成果,每项奖励2000元。

第二十八条  获国家粮食(植物、种子)新品种证书和国家新药证书的,每项奖励5000元。

第二十九条  其它不便归类的科研成果,由个人提出申请,经科研管理处审查核实,并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决定,参照有关奖励办法给予相应等级的奖励。

第十一章 附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洛阳师范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院政[2008]9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4ade5d6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e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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