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方债的个人看法
发布时间:2015-03-26 来源:文档文库
小
中
大
字号:
对地方债的个人认识 地方债是指由地方政府为履行维护、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的职责,依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及财政资金紧缺程度,根据法律的规定,纳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承担还本付息责任,按法定程序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一种融资债券,主要用于地方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建设。长期以来,中央政府对发行地方债始终保持“审慎乃至禁止”的态度,但是为了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2009 年,财政部代理发行 2000 亿元地方债,用于中央投资地方配套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及其他难以吸引社会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经过一段时间发展,2011 年 10 月,财政部同意上海、广东、浙江和深圳四地自行试点发行地方债,这是继 2009 年以来由中央代地方发债,向地方正式自主发债迈出的重要一步。2012 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2012 年财政部将代理发行 2500 亿元地方债。 一、我国地方债发展历史
地方债是公债的形式之一,我国建国初期就已经存在。这一创造性的实践,为全国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和物质基础。我国地方债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历史阶段: 第一,1980 年以前我国地方债的发行。1949 年新中国成立初期,经济建设百废待兴,为了筹集经济建设资金恢复生产,我国从 1950 年开始发行公债。在这个时期,我国共发行了两种地方债:一是“东北生产折实公债”;二是 50 年代末 60 年代初,部分地方政府不同程度发行的“地方经济建设公债”,所筹资金稳定了物价,支援了国家经济建设。这个时期是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地方债发行时期。但是,随着国内“文革”的爆发及国际“冷战”的开始,我国工作的重心开始发生转变,地方债最终停止发行。
第二,1981—1993 年我国地方债的发行。在这一阶段,我国逐渐恢复了公债的发行,并且发行额一直呈上升态势。20 世纪 80 年代末至 90 年代初,许多地方政府为了筹集资金修路建桥,都发行过地方债。但到了 1993 年,由于国家实施了分税制,中央对地方政府承付的兑现能力有所怀疑,地方政府发行公债的行为被国务院制止了。此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债”。此后很长一段时间我国都没有公开地发行地方债。
第三,1994—2008 年我国地方债的发行。1994 年分税制改革后,我国形成了比较规范的财政体制。但是我国地方政府事权扩大,财权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增强,反而有削弱趋势。为满足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交通运输、电力煤炭、制造业等基础行业资金需求,导致企业债券替代地方公债发行,导致企业债券异化。这一阶段我国地方政府仍然没有开地方债发行之先河,还是以模糊的形式进行融资。 二、我国地方债现状
2009 年,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的大背景下,我国政府首次代地方政府发行地方债,以缓解地方财政资金不足问题,总金额为 2000 亿元,所筹集的资金被限定用于中央财政投资地方配套的公益性项目以及难以吸引社会投资的公益性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发行和偿还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地方债期限为 3 年或者 5 年,利率通过市场化招标确定并且利息按年支付,由财政部代理发行并代办还本付息、支付发行费。为了规范地方债收支预算管理,财政部还制定了《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将地方债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明确地方债对其资产负债状况和风险的影响,并据此统筹考虑地方政府的资源配置。
2011 年 10 月 20 日,财政部公布关于印发《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