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课程补考、重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2-19 22:52:4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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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补考、重修管理办法x教字〔20161为进一步规范课程补考、重修的管理,根据《\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x发〔200835号)、《\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x[2014]5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补考(一)补考对象每学期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包括重修考核不合格者)、缓考者、学位课程不达标者,可以参加下学期初学校组织的补考。学生应按时参加补考,如果没有参加当次补考的,则视为放弃补考机会。(二)组织管理1.全校性的公共课补考,教务处负责统一协调安排补考的时间和试卷印制分发;二级学院负责安排考场、监考教师、出卷、批阅试卷并负责通知学生。2.学科基础课、专业课等其他课程由开课二级学院按照考核要求组织安排。(三)补考安排补考时间原则上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四)成绩规定
补考成绩计算方式与原来课程计算方式一致,平时成绩按原修读时的平时成绩计算。补考成绩不计入学生学分绩点,只作为课程合格、学位课程达标的依据。二、重修(一)重修对象修读课程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可申请重修:1.补考不及格者、学位课程经补考后仍不达标者;2.旷考或未参加补考者;3.因缺、旷课或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等原因而被取消考试资格者;4.对首次修读取得的成绩(或绩点)不满意者。(二)重修方式:1.跟班重修学生按规定申请办理选课有关手续后,跟班听课,并参加期末考试。如重修时间与正常教学时间相冲突,无法听课时,学生可以根据本人对重修课程的掌握程度申请课程(理论部分)免听课,免听课经任课教师同意、报所在学院批准,在完成实践性环节学习任务后可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核。二级学院组织任课教师对教学内容难点、重点内容进行答疑、辅导和布置作业。未经同意批准,未参加听课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2.组班重修凡累计补考不及格人数达15人以上的专业课程,经教务处批准可开设重修课程班,由开课二级学院组织重修班。重修班的任课教师应按规定的授课时数安排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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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课程补考、重修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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