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项增值税常见问题答疑(三)

发布时间:2023-04-07 05:42:2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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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项增值税常见问题答疑(三)一、请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是否只有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允许加计抵减?答:《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自201941日至202112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根据上述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均可以加计10%减应纳税额,不仅限于提供四项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需要注意的是,根据39号公告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二、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我公司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主要生产13%税率货物,请问201941日后购进的农产品,能否在农产品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答:不能在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20194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
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三、我公司未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请问可以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吗?答:可以。39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你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根据规定程序,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四、我公司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请问201941日以后,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是多少?答:《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规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3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上述规定自201941日起执行。因此,201941日以后,如果你公司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则对应的扣除率13%;如果销售的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则扣除率为9%五、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既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目前未分别核算。请问可以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吗?答:不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5bdf6eb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0f6f8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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