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6 18:51:00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其他保险

【发布部门】蚌埠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08

【实施日期】201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58

蚌埠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4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皖政〔2014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三条 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将根据全省政策调整和我市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和标准。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

1.基础养老金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中央和省财政给予的基础养老金按规定执行;我市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承担。

2.缴费补贴。省财政和市、县(区)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低缴费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 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及以上的补60元。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省级财政目前承担20元,其余部分由市、县(区)财政承担。

3.特殊群体补贴。对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区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并同时享受缴费补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在享受缴费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不低于50元的补贴。

第五条 参保人员基础养老金补贴、缴费补贴所需资金,市辖区由市、区两级财政按37比例承担,各县由县财政承担;特殊群体补贴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62a3b8b58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b1.html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蚌埠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