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 - 家族财富管理的王牌工具

发布时间:2020-07-04 14:13:3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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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家族财富管理的王牌工具

——读《对话家族信托》

1、什么是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就是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或者转让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对委托人的承诺管理财产,并将财产及财产产生的利益分配给受益人,为了监督受托人,又发展出来以监督和制衡为主要职责的保护人。信托关系最初是一种信任关系,最后才发展成法律关系。

家族信托的功能与作用主要如下:

核心功能

资产隔离、生活保障、财富传承

多元支持功能

教育支持、成员创业、慈善事业、防止挥霍等

进阶功能

股权安排、财富管理、税务优化

家族信托的核心功能来自于家族信托的基本特点:信托财产在法律上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以及委托人最基本的诉求,即通过管理运用信托财产,为家族成员生活提供永久保障。

家族信托是放弃所有权的控制权结构,可以很好的对股权/所有权进行安排,是所有权结构设计的最佳工具、王牌工具,主要来自于以下四种权力的分离,它有效的分离开了所有权、经营权、控制权和受益权,一个家族信托可以替代多个控股公司和有限合伙组成的复杂结构。

信托是基于信赖而建立的一种法律关系,是一种非常长期的法律关系,可能存在于委托人生前,也可能存在于委托人去世后。家族信托在财富保护、管理和传承上的优越性,和公司作为主体在商事活动中的优越性一样,随着家族信托这种工具的优越性被不断发现、发展和验证,家族信托将会和公司一样流行开来。通过家族信托筹谋家族所有权结构和家族生态系统,以实现家族基业长青。

2、家族信托核心功能的实现

1.委托人、受托人、保护人的角色定位

信托法律关系中,各方必须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清晰的了解和认识信托协议以及相关的信托关系,合理预期他们各自的权力和责任,只有这样才能设立一个优秀的家族信托。

委托人必须要明白:信托是放弃所有权的控制权结构,它会带来所有权的丧失和控制权的减弱,但是正是所有权的丧失,才会有财产独立性的存在,正是有财产独立性的存在,才会有信托隔离功能的存在,才会衍生出其他的信托功能和价值。只有一个优秀的委托人才能找到一个杰出的受托人。

受托人对于家族信托意义重大,成败系于一身。受托人最基本的义务是忠诚义务,即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是为了最好的实现信托目的,必须是为了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违反这一义务,受托人轻则赔偿损失,重则被解职。委托人应在先确定家族具体的信托诉求之后,再去寻找最能实现家族诉求的受托人,而不应该先选择受托人。受托人的选择要考虑控制与安全、沟通与效率、稳定与灵活三组因素。

受托人可以是专业的信托公司、私人信托公司(PTC)、或者自然人。

国内现行信托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自然人做受托人,风险非常高,无法将信托财产隔离于自身的债权债务,无法为受益人报税缴税;在世界范围内,自然人做受托人,特别是非专业人士,违反信托义务的概率很高。

私人信托公司(PTC),就是财富家族自己设立的信托公司,作为家族信托的受托人,管理家族财产。家族成员可以隐居在私人信托公司中,做到控制信托和保持信托独立性。私人信托公司属于弱监管、强控制,一般国家对于PTC的内部治理有要求,国内家族使用私人信托公司的并不多。私人信托公司对于经营性资产规模比较大,家族控制权要求比较高,同时具备私人信托公司安排的技术和管理能力的家族而言,是一种非常有效的选择。

保护人是家族信托中非常重要的安排,可以监督受托人的行为,防止违反信托义务、侵害信托财产、侵害受益人的行为发生,保护人还能够影响信托财产的运用和分配,保护人常见的权力安排有:否决受托人的决定、更改受益人、撤换受托人、还可以指示受托人进行投资、调整信托条文、约束受托人的某些行为等。由于保护人权力之大、责任之重,选择保护人实际上就是选择最了解委托人目的、最能得到委托人信任的人。实践中,家族信托的保护人多由家族成员担任,但选择独立且具备专业知识的第三方作为保护人也越来越多。

2.定制家族信托——实现委托人的多元诉求,必须定制信托

家族信托因为定制而不同,定制可以让受托人真真明白家族的意图、定制让家族成为信托真真的主人,定制可以让家族经历一次信托治理的实战。通过定制,受托人可以实现受托人对信托的发言权和对置入信托中的财产有发言权。专业的受托机构受制于标准化金融管理体系,一般希望义务最小化、风险最低化、流程标准化,把成本降到最低,但这样通常不能达到委托人的诉求,委托人必须要坚持的诉求,与受托人沟通协商,要来一个自己想要的信托,必须要充分考虑分配与实现、投资与制衡、保护与救济、沟通与响应四个层面。

家族信托资产置入要在生前做好安排,通过遗嘱设立的信托或者通过遗嘱置入财产的信托,较易受到受益人的挑战,因为遗嘱安排的执行是在立遗嘱人死后才开始的,它相当于在挑战一份由他人订立的,还没开始执行的法律文件;而生前置入信托或者设立信托,一般不容易受到受益人挑战,因为生前置入相当于一份由他人订立,并且已经履行完毕的协议。

3.资产隔离的前提要件

家族信托确实有隔离风险、有效控制的优势,但一旦设计不当、操作不规范,法院也可能认为信托是恶意避债的工具,或者是委托人过度控制的牵线木偶,从而否定家族信托的独立性。

中国《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如果信托的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则信托无效。受托人一般会对委托人、受托人的相关背景进行细致调查,如果信托设立违反法律法规,则会拒绝信托设立。因此,通过贪污腐败、诈骗等非法财产而设立的信托是无效和可撤销的。

在实现破产隔离和债务隔离时,家族信托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信托设立时,委托人不存在欺诈债权人的主观意图。即在信托设立时,委托人经济状况良好,拥有充足的净资产;

二是委托人的控制权保留适度并且合理,不能是“虚假信托”。虚假信托就是信托的实质和表面不相符合,比如家族信托名义上是由受托人管理,实质上却是由委托人在背后操纵,或者委托人通过保留大量权力把受托人变成傀儡,虚假信托会导致信托隔离功能的失效。受托人必须具有独立性。

对于控制权保留的判断,一是信托文件中保留多大的权力,二是信托的运行、操作是否规范,受托人是否具有独立性。

4.家族成员的生活保障与财富传承

一是挥霍者条款。挥霍者条款能够有效提升家族信托财产保护功能,它即能够防止委托人的债权人追索信托财产,也能够防止信托的受益人挥霍信托财产。挥霍者条款的实质是禁止信托受益权的转让,包括受益权人的主动转让,也包括因为债权人追偿等外部主体原因导致的被动转让。安排儿女生活、防止儿女挥霍的时候,强调的是禁止信托受益权的主动转让;但信托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时候,尤其是当受益人所获收益远超合理生活需求的时候,超过合理生活需求的部分可被债权人追索,即信托受益权的被动转让。

二是培养家族成员。家族成员在成年以前,在家族信托的照顾下,接受优良的教育、并通过家族慈善事业或者家族信托管理办公室参与企业投融资决策,有利于培养家族事业的接班人。

三是通过所有权、控制权的筹划,更好实现家族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财富传承。通过家族信托灵活分权的特点,有效分配家族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和受益权,让有能力的人掌管家族企业,让无意经营企业的家族成员也能分享到收益、享受优质生活;家族信托还可以打造共同的家族企业管理平台,形成分业不分家的局面,避免家族开支散叶后,股权越来越分散,最终丧失对企业的控制权。

如果家族出现多个分支,且每个分支之间的诉求和利益份额不同,就可以考虑为不同的家族分支设立独立的多个信托,减少家族成员的冲突,固化利益分配结构。

利用家族信托进行所有权结构配置的时候,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家族分支分别设立信托,家族信托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权;

第二种,家族分支分别设立信托,再分别持有自己的控股公司,各自的控股公司再持有目标公司股权;

第三种,家族分支分别设立信托,信托持有共同的家族控股公司,家族控股公司再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

第四种,家族分支共同设立信托,该家族信托直接持有目标公司股权;

第五种,家族分支共同设立信托,该信托持有共同的家族公司,该家族控股公司再持有目标公司股权;

第三和第五种方式是家族信托和家族控股公司的综合运用,家族控股公司不仅起到了家族股权紧锁的功能,而且也具备一定的风险隔离功能,以及投融资功能,可以家族控股公司打通不同的家族事业板块,但是第三种方式更好的保持了家族分支的独立性。多个家族信托+家族控股公司=有效的所有权结构。

5.税收筹划

以美国为例,美国遗产税采取超额累进税率,2017年最高税率40%,而赠与税是针对赠与人生前向受赠人转移财产的行为征收的税,赠与税与遗产税一样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赠与税与遗产税本质上是一体的。由于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存在,如再持有上市股权的情况下,缴税额非常高,可能导致需要减持股份来缴税,从而导致降低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力,影响公司经营。家族信托可以用来筹划税务。

家族信托的独立性本身就是它进行税务优化的根本,因为税法上的独立,使用税法规则不同,于是就产生了通过交易、赠与等方式进行税务优化的空间;因为财产是由信托受托人长期持有的,不在家族成员名下,所以,已经放在信托里的财产就不会因为家族成员的离世产生遗产税,信托或者受益人只需要就信托的收益缴纳所得税。

三、家族信托在中国实践中的问题

1.境内民事信托缺乏清晰的运行指引

《信托法》中规定信托有三类,即营业信托、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民事信托是指受托人按委托人要求管理各类资产,并将财产收益和财产本身按约定分配给受益人,家族信托应属于民事信托;营业信托本质上一个投资理财产品,委托人给付金钱用以购买信托的受益权。

国内民事信托缺乏清晰的操作指引:股权登记在信托公司名下,与信托公司自身财产不能很好的区分、民事信托委托人及受益人不能很好的监督信托公司、民事信托投资收益向谁收税等问题;目前国内采取用营业信托的模式来实现民事信托的目的,信托操作模式比较僵化,只能满足一些简单的隔离、保护、定期分配诉求,无法满足客户多元和复杂的需求。在隔离和安全性方面比较接近海外家族信托,但在客户诉求满足层面还存在较大差距。

2.境内股权类信托股权置入存在巨大税负

现阶段,境内家族信托一般只构建现金类信托,海外信托可以构建现金、股权和房产,主要是因为股权和房产置入的税负问题。根据目前的法律和实务,信托资产的置入会被税局理解成信托公司和委托人的交易,这个交易可能产生高额所得税,很多家族因为不愿意或者交不起,放弃设立境内股权类信托。这是由于信托配套制度的缺失造成的,信托法中三类信托从财产置入到运行中如何纳税的问题依然存在很多空白,这些空白,导致税收征管的不合理,阻碍了家族信托的发展。目前,仅慈善信托股权免税捐赠有可能。

3.国内家族对家族信托认识的不足

国内家族和企业对自身的保护、管理、传承的长期忽视也是国内家族信托发展缓慢的原因,等到真正意识到它的重要性时,调整的时间和余地已经不大。

中国家族信托的发展缓慢,既有制度上的缺失,也有认识上的不足。

2020.7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6375c42cd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f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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