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代理词

发布时间:2022-12-08 11:28:5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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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班级:学术班
学号:2013031151 姓名:陈怡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刘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申请再审人刘XX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活动。经过庭审及双方的证据材料,代理人对于案件事实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现就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合议庭参考:
一、 本案的基本事实。
201111月重庆市民刘XX购买浙江XX公司生产的染发产品并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先后向浙江XX公司提出了3万至20万不断加码的索赔要求。遭到浙江XX公司拒绝后,XX以“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为名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主管机关经抽查并送国家权威部门鉴定,认定产品质量不成问题,否定了刘XX的诉求。后刘XX又以产品包装标注涉嫌虚假宣传为由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以浙江XX公司产品包装“有争议的宣传字语”为由判决支持刘XX的诉讼请求。2014113日,刘XX再次在重庆沃尔玛南坪店购买由浙江XX公司生产的桑丝精华SIKIN焗发霜(编号6908451126512)一盒。随后,刘XX以该商品外包装标称“率先、天然桑丝SIKIN营养精华、保健染发、创新染发科技、多次染发后也能有效保护秀发免受伤害”等宣传属于误导、欺诈消费者行为,诉至重庆市南

岸区人民法院。该案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浙江XX公司桑丝精华SIKIN焗发霜产品表述上存在贬低产品竞争对手、对产品成分表述不实、暗示产品存在一定疗效、误导消费者的嫌疑;认定刘XX为消费者并支持其三倍赔偿请求。判决生效后,XX在重庆大量购买浙江XX公司涉案产品并随即向法院起诉,诉请法院认定浙江XX公司涉案产品构成欺诈消费者并要求三倍赔偿。
二、 本案的争议焦点
1. XX属于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可见,作为消费者,一要有为生活消费需要的目的;二是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三必须是自然人。根据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法院通常将超量购买(不符合正常生活需求的大量购买)多次购买(发现某种问题商品后,消费者多次购买,提起诉讼)、不食而诉(明知某些食品存在问题,购买后不食用,直接提起诉讼)、诱假买假(明知某种保健品不合格,仍要求保健品代理商代购,付款后便提起十倍赔偿诉讼)等经典情形列为保护范围,故本案中刘XX超量购买、多次购买的情况并不影响其作为消费者的认定,且其未将购买的商品用于再次出售,不能视为用于营利。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规定,”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人请求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因有违诚信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重庆高院发文限制了知假买假的行为,但其但书明确了其例外。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63d58d8f08583d049649b6648d7c1c708a10b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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