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接处警要求规范

发布时间:2020-09-06 00:16:31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市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110接处警工作规化建设,提高110接处警单位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圆满完成接处警工作任务,依据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省公安厅《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实施细则》及市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110报警服务台实行24小时值班,受理公众报警、危难求助和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正在发生的违纪或者失职行为的投诉等。

第三条 110接处警工作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法打击犯罪活动,遵循公正、高效、文明的原则,维护社会治安、提供安全服务。

第四条 指挥中心是本级公安机关警务指挥枢纽,代表本级公安机关行使指挥权。根据领导授权和预案要求,指挥中心110报警服务台在接处警工作中具有直接指挥权、先期处置权、通报协调权、装备调用权、检查督导权和信息归口权。各单位、各警种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后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或拒绝出警以及迟报、瞒报、漏报相关信息等。处警单位如认为指挥中心指令有误,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提出意见,但不得擅自终止或变更指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未被采纳时,必须无条件执行。处警单位和处警民警对指挥中心和指挥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有监督权,对其违规行为可以提出举报、控告或投诉。

第五条 指挥中心110报警服务台实行一级接警。对于一般警情处置遵循属地管辖原则、就近处警原则和业务管辖原则下达处警指令,处警单位必须执行。

(一)根据辖区划分,指令对案发地有管辖权的单位、警种到现场进行处置。

(二)根据业务分工和案(事)件的管辖围,指令有关警种到现场进行处置。

(三)对管辖权和案(事)件性质一时无法判明的紧急警情,指挥中心有权临时指定受理的部门,被指定的部门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

(四)对有现实危险性的紧急警情,指挥中心不受警种、辖区和业务分工的限制,有权直接向事发地就近的处警单位和民警下达处警指令。

(五)对需要协同作战的重大紧急警情,指挥中心可调集有关处警单位同时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六)同一处警单位同时发生多起紧急警情,导致该处警单位警力不足时,应及时向指挥中心报告。指挥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指派其他处警单位先期处置,然后移交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浔阳区、庐山区、八里湖公安分局同一处警单位同时发生多起紧急警情,导致该处警单位警力不足时,应及时向分局指挥中心或值班局领导报告,由分局指挥中心指派其他处警单位先期处置;如遇重大、紧急等情况,由分局指挥中心或值班局领导视情向市局指挥中心报告,市局指挥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指派其他处警单位先期处置,然后移交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第六条 指挥中心110报警服务台工作人员应当使用普通话,上班时应着统一服装,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在接处警时应做到:

(一)在110接警铃声响三声接听,并主动说:“您好!110×××号为您服务,请讲。”

(二)语言规,文明礼貌,语速适中自然,语调平稳流畅,服务耐心周到,态度热情和蔼,引导报警群众准确简练叙述事件过程的基本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何物、何果等)。

(三)及时向报警人问明案(事)件的主要情况,案(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报警地点和联系方式,迅速向相关出警单位下达指令。紧急时可先下达指令,再问明具体情况及时通报给处警单位。

(四)按照规的表格要求,认真做好接报警、指挥调度、处警反馈工作登记,存档备查。

第七条 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纪行为的投诉,110报警服务台应在问清具体情况、地点后1分钟下达处警指令,对其他的报警、求助和投诉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110报警服务台也应及时下达处警指令。对无声及忙呼必须进行反查,若有警情,应立即派警。

第八条 110报警服务台下达指令必须简明、扼要、清晰、准确。处警单位接到指令后,应在规定时限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后立即向110报警服务台报告; 110报警服务台在发令中,对处警单位呼两次三遍,没有应答的视为离岗,并视情给予通报。

第九条 110报警服务台在接到突发、重大案(事)件的紧急报警时,应问清案(事)件地点、简要情况,立即指令巡警先期处置,并通知相关单位,报告中心值班领导,再询问案(事)件的详细情况,根据领导指示及时补充指令。

第十条 重、特大案(事)件、多警种出警的现场指挥,由指挥中心根据市局领导指令,指派现场职务最高的同志负责协调指挥。

第十一条 对重大、路面“两抢”案件,作案时间与报警时间间隔较短,嫌疑人特征、乘坐交通工具、逃窜路线等线索明确,有围捕价值的,指挥中心应主动介入组织辖区路面警力进行围捕,并在适当位置设卡拦截。指挥中心要求相关巡区设卡盘查时,接警单位应在最短时间到达指定地点。

第十二条 为确保通讯畅通、快速反应,指挥中心每周不定时对各分局、派出所、巡警等出警单位、警种进行点名,每月通报点名情况,并将点名结果列入年终110接处警工作评比考核的容。点名容(以巡警一号点为例):路面各巡逻单位请注意,指挥中心现在开始点名(呼两遍),一号车、一号车听到请回答(呼三遍),无应答的视为离岗。

第十三条 出(处)警准备。出(处)警准备是指为保证任务完成需要,在现场处置前,处警单位及民警在思想、警力、车辆、装备等方面所要达到的标准和状态。

第十四条 处警单位接到处警指令后,必须无条件出警,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或拖延出警,影响警情处置。一般情况下,市区5-10分钟到达现场;对农村或市较远地区的报警和求助,处警单位立即出警,视距离远近、道路交通和天气状况,以最快速度到达现场。

第十五条 处警单位接到处警指令后一般应派2名以上民警处警。处警民警应按规定着装,佩戴110标识,并随身携带警官证。如携带协警员处警,协警员应着统一制服。原则上负责处警现场指挥调度的指挥员应具备两年以上一线处警经验。

第十六条 处警民警应携带单警装备。必要时应携带武器警械,每组至少配备手枪1支、弹夹2个,配戴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防暴头盔(防弹头盔)、防弹背心(防刺服)等。

第十七条 处警单位及民警应保持350兆电台畅通,出警时民警应携带一部350兆手持台用于通讯联络,携带手机作为备用。

第十八条 处警民警应携带必要的现场取证设备和物品,包括物证袋、棉纱手套、镊子、卷尺等物证提取工具;取证笔记本、记录笔、印泥等证言提取物品;物品、文件扣押书等需现场开据的材料;录音笔、录像机、数码相机等证据固定设备。

第十九条 处警民警应随警携带常用的法律文书,包括接处警登记簿、当场处罚裁决书、罚没款收据等。

第二十条 专用处警车辆必须统一外观制式,车顶安装警灯,车装载警笛、350兆移动车载台、高音喊话等装置。

第二十一条 专用处警车辆应随车配备常用警械和工具,包括停车示意牌、警戒带、防暴网枪、约束带若干、反光背心、灭火器、救生衣、医药箱、绳索、一次性塑料雨衣、手套、鞋套、塑料头套、拖车绳、打气筒、应急灯、车辆维修工具等,并注意日常维护保养。

第二十二条 专用处警车辆应及时更新、提前检修,保持车况良好、油料充足,工作期间不得挪作他用或搭乘无关人员。

第二十三条 处警民警出警后,如果发现警情不属本单位和本警种的管辖围,应当按照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受理或报请指挥中心向有管辖权的单位协调移交,接交民警未到达警情现场时,出警民警不得擅自离开现场。

各处警单位部警种(如各县区局的所、队)之间需要移交案件或提供刑事技术支持的,应按规定的程序自行办理。需跨县(区)移交的,可请求指挥中心协调。

各类警情的具体处置工作由接受出警指令的处警单位具体负责,处置过程中如需请示处置措施,应请示本单位负责人。

对正在发生的案(事)件,最先到达现场的处警民警不足以制止或者难以控制局面的,应当立即报告单位领导或指挥中心。指挥中心应按照工作预案,调集、指挥有关警种、部门赶赴现场增援或者进行布控查缉。

第二十四条 处警反馈是指处警民警在处警过程中,要执行两次汇报制度,随时与指挥中心保持联系,反馈各阶段处警情况及结果,以便调整警力部署和事后备查。具体包括现场反馈和结果反馈。

第二十五条 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应第一时间向发出指令的指挥部门简要报告现场情况;对正在发生的案(事)件,最先到达的处警民警不足以制止或者控制局面的,应立即请求支援。

如现场事态紧急,不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并且具备控制条件的,可在控制事态后,再进行报告。

第二十六条 警情处置完毕或进行现场移交后,处警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将处警情况向各级指挥中心反馈,由本级指挥中心录入处警信息。浔阳区、庐山区公安分局处警单位直接向分局指挥中心反馈,由分局指挥中心录入处警信息。市区其他单位直接向市局指挥中心报告处警结果,由指挥中心录入处警信息。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分)局、各警种及处警单位,要定期对本单位、部门的接处警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评比考核单位及民警主要依据之一。指挥中心、纪检、督察等部门,要不定期对各处警单位、各警种的处警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处警好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对处警差的、不负责任的单位或民警,给予通报批评并提请主管机关予以相应处理,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局指挥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县区(分)局、各警种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接处警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市公安机关110接处警部分警情和

问题处置方法

一、刑事案件类报警处置

(一)盗窃案件:

1、问清发案地点,报警人的、联系,被盗物品情况,并告知报警人保护现场,迅速指令辖区派出所或治安部门出警。

2、遇到犯罪嫌疑人被群众控制在现场时或报警人称嫌疑人可能还在现场作案的,应立即就近调动警力抓捕。

(二)诈骗案件:

1、问清报警人、联系、被骗的时间、地点及被骗财物,根据案情通知辖区派出所出警或利用三方通话将报警人转至辖区派出所。

2、对犯罪嫌疑人藏匿地点明确的,直接指令巡警或辖区派出所出警处置。

(三)抢劫案件:

1、对正在进行抢劫的案件,问清案件发生的准确地点,立即指令巡警或派出所出警处置。

2、对案发后报警的案件,要问清案发地点、时间、受害人、联系及简要经过,指令刑警或辖区派出所处置,重大和情节严重的案件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3、对受害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同时通知120急救中心及相关警种到现场进行急救、处置。

4、对抢劫车辆的报警,要问清被抢车辆的牌号、车型、颜色、抢劫时间、逃跑方向、报警人的及联系,并立即用350兆电台通播部署堵截,同时通知辖区派出所与报案人联系受理案件。对报警时间拖延过长的,已经或可能跨市、区逃跑的应立即向上一级110指挥中心汇报或沿线110指挥中心通报,请求协查堵截。对装有GPS定位的出租车被抢应立即启动GPS定位终端系统指挥调度。

5、对驾车进行抢劫的,应问清犯罪嫌疑人所驾车的基本情况及逃跑方向,立即用350兆电台通播部警堵截。已经或可能跨市、区逃跑的,应立即向上一级110指挥中心报告或沿线110指挥中心通报,请求进行协查堵截,并通知辖区派出所与报案人联系受理案件。

6、接到在长途客车上进行抢劫的报警,如犯罪嫌疑人仍在车上,要问清长途车的牌号、型号、行驶的路段、方向,迅速指令就近派出所和沿途公安机关进行堵截。对犯罪嫌疑人已下车的,问清下车地点、人数及特征,及时通知附近的公安机关进行搜捕。

7、接到持枪抢劫的报警,在问清报警人的、联系和发案时间、犯罪嫌疑人是否开枪、有无人员伤亡、是否看清枪的型号、犯罪嫌疑人特征的同时,快速指令巡警、派出所、刑警、交警等出警围捕、设卡堵截,并告知出警民警注意安全,立即报告值班领导。

8、接到金融系统和重点要害部位被抢的报警,要问清案件发生的准确地点,指令就近警种、辖区派出所、刑警赶赴现场围捕,并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如犯罪嫌疑人已逃离现场,要问清犯罪嫌疑人逃跑的方向、所乘交通工具等情况及犯罪嫌疑人的特征、人数,据情部署警力设卡堵截。

(四)爆炸案件:

1、问清发案地点、爆炸现场基本情况,在立即向值班领导汇报的同时,指令巡警、辖区派出所、刑侦部门警力赶赴现场,并视情通知消防、交警出警。

2、若有人员伤亡,及时通知120急救中心。

(五)杀人案件

1、问清杀人现场的准确地点,报警人的、联系及现场的大致情况,并告报警人保护好现场,立即指令刑警、辖区派出所出现场,并根据案件等级,及时向值班领导报告。

2、对犯罪嫌疑人明确,逃离现场时间不长的,应向报警人或知情人问清嫌疑人体貌特征,是否乘座交通工具及逃跑大致方向,应先行指令有关力量和卡点追捕、堵截,并指令刑警、派出所等警力出现场。

3、对杀人犯罪嫌疑人还在现场的,立即指令就近警力赶赴现场实施抓捕,同时指令刑警、派出所出警。

(六)绑架案件

1、问清嫌疑人数、作案工具、被绑架的人数、案发地点,指令巡警出警,嫌疑人携带武器的,告知巡警注意安全。

2、报警人发现正在行驶的车辆上有人被绑架的,问清嫌疑车的车型、牌号、颜色、逃窜的路线、方向、大概位置后,报告值班领导,并用350兆电台通播方式指令辖区交警、巡警进行围堵、相邻辖区交警、巡警向嫌疑车辆行驶的路线靠拢,并在适当位置设卡拦截。

3、受害者亲属报警称嫌疑人索要赎金的,应告知其注意,以保证人质安全,指令辖区派出所与报警人联系。

4、受害者逃脱后报警的,问清报警地点与案发地点,若两地相距较近的应指令案发地派出所或巡警出警;若报警点与案发地相距较远,由报警点辖区派出所先受理并负责移交。有人员受伤的,应通知120急救中心。

(七)强奸案件

1、问清报警人的、联系,告受害人保护现场及物证,通知刑警或辖区派出所派警处理。

2、对犯罪嫌疑人还在现场或藏匿地点明确的,应立即指令辖区派出所或巡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

3、强奸案件已发生多日的,建议报警人尽快到案发地派出所报案。

(八)劫持人质

问清案发时间和地点,了解人质的身份、人数及犯罪嫌疑人的人数、凶器、交通工具、逃跑方向、体貌特征等情况,在立即报告领导的同时,指令派出所、巡警先期出警,并根据领导指示调度指挥相关警力妥善处置。

(九)敲诈勒索

建议报警人到案发地派出所报案处理。情况紧急的,应立即派警到现场处置。

(十)拐卖人口

问清被拐卖人的基本情况,通知辖区派出所民警进行工作。

二、治安案(事)件类报警处置

(一)上访闹事阻断交通的:

1、因拆迁、下岗等问题到党政企事业单位上访、闹事或在公共场所非法集会游行堵塞交通的,应问清参与上访闹事的人数、形式、目的,游行的人数、路线,集会人数、地点、容及堵塞交通的地点等情况,立即报告领导,启动相关预案,并根据领导指示调度警力前往处置。

2、110报警服务台要随时将调度情况,及时向领导报告。

(二)因医疗、交通事故等发生围攻当事人的:

1、问事件地点、原因、人数和现场的基本情况,据情派警前往处置。

2、人数较多的要同时通知当地派出所或者治安部门协助处理,处置过程中及时调度情况。

3、事态严重的,派警同时要立即报告领导,根据领导指示处置。

(三)打架斗殴的:

1、询问打架斗殴的地点、人数、是否持器械,对正在发生的,应立即派警到现场处置。

2、有人员伤亡的,应通知120前往。

3、发生斗殴已多时,一方已逃跑,被害人在医院就诊的,通知辖区派出所前往调查了解案情,依法处理。

4、对斗殴一方已逃跑,另一方在案发地报警的,如无人员伤亡,建议报警人到案发地派出所报案。

(四)街头聚众围攻殴打事件的:

指令巡警或者派出所先期到达现场,必要时指令其他警力出警。

(五)发现在公交车上或公共场所用扑克牌等手段骗取群众钱财的:

指令辖区派出所或公交公安局出警处置。

(六)政府其他执法部门人员在执法时被打的:

应迅速指令辖区派出所到现场,协助其依法执行公务。

(七)公共场所发生拥挤并有人员伤亡的:

1、指令巡警、派出所出警,作好疏散救援及现场调查工作。

2、对人流量大的复杂路口,指令交警出警,对过往的车辆进行疏导指挥。

3、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值班领导。

(八)精神病人滋事的:

1、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在场人员无法制止的,问清地点后派民警前往处置。

2、对持器械的,派警的同时,提醒出警民警携带相关警械,注意安全。

(九)醉酒者在饭店等公共场所滋事的:

问清地点后,立即派警到现场处置。

(十)集体食物中毒的:

1、向值班领导汇报,同时指令辖区派出所先期出警,迅速联系就近医院进行抢救,组织安排抢救伤员、调查取证工作。

2、视情指令治安、刑警出警。

3、向卫生部门通报情况。

(十一)报警人遭受滋扰的:

1、可以引导事主到当地电信部门申请骚扰追踪业务,为下步处理固定证据。

2、如果是单位接到以爆炸等手段或个人接到以人身或重大财产损害相威胁的恐吓,要根据情况派警处置,情况严重的,立即报值班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和领导指示处置。

(十二)报警人受信件滋扰的:

1、如信件有污辱诽谤容,告事主拿信件到当地派出所报案。

2、信中如果有威胁恐吓容,要根据情况派警处置,情况严重的同时报值班领导。

三、治安灾害事故类处置:

(一)打110报火警:

利用“三方通话”向119报警。

(二)打110报交通事故:

1、一般事故,通知交警部门出警。

2、重、特大事故,派警的同时报告领导,必要时通知119、120到场救助。

(三)反映水、电、气、热、油等事故:

1、一般性事故,告其与相关部门联系,并提供有关部门。

2、情况紧急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及时派警处置,同时报告领导,通报有关部门。

(四)反映某地出现有毒气体泄漏、山体滑坡、地面塌方等灾害:

问明情况并速报告领导,同时启动相应预案,根据领导指示进行处置。

四、纠纷类报警处置

(一)因经济、债务等问题引起纠纷:

1、向报警人解释公安机关不允许插手经济纠纷的有关政策规定,告其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通过法院裁决;

2、如果双方已发生殴斗,要立即派警前去处置。

3、如果一方绑架、劫持人质,要立即派警,同时报值班领导。

(二)邻里间因通水、通行、通风、占地等生活琐事引起纠纷:

1、可告其找居委会、村委会、物业管理部门调解或找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解决,问题严重可通过法院裁决。

2、如果双方发生殴斗,要立即派警。

(三)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纠纷:

1、可劝其以亲情为重协商解决,也可告其找当地村委会、居委会调解,或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

2、如双方发生殴斗,要问清地点及简要情况,立即派警处置。

(四)劳资纠纷:

1、告知其找当地劳动部门或单位主管部门解决。如果当事人想通过调解或仲裁解决,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对调解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如果因劳资纠纷发生殴斗,要立即派警处置,群体事件要报告领导。

(五)因交通问题引发纠纷:

1、要按照管辖围立即通知交警或辖区派出所处置。

2、对于由此引起斗殴的,要同时就近派警处置。

(六)顾客在消费中因对商家服务或商品质量不满与商家发生纠纷:

1、告知找商家的领导出面解决,如解决不了的可引导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或当地工商部门投诉,也可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2、如顾客在店无理取闹,或店方对顾客造成侵害,或双方已动手殴斗,要立即派警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五、求助类处置

(一)外地人被盗、被抢、被诈骗,身无分文无法食、宿、行而求助的:

1、告其与家人、亲友联系解决,本人联系有困难的,帮其联系。

2、对于求助人多方联系无结果的,可引导其与民政部门联系,寻求帮助,并提供联系。

3、对确有困难求助110的,可引导报警人到附近派出所请求帮助。

(二)走失人口:

1、引导报警人持走失人的近照,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报案。外地人走失的,到暂住地派出所报案。

2、视情用350兆电台通播辖区公安机关及相关警种协查。

(三)捡到弃婴:

1、向求助人解释清楚公安机关管辖权限,告求助人将弃婴送民政部门处理,如群众不便可帮助联系民政部门。

2、如群众坚持要求出警的,应通知辖区派出所出警。

3、如民政部门拒收,应报告当地政府(市长热线)协调,或先委托群众暂时喂养(费用可与委托群众协商),再由民政部门联系收养人,确定收养人后让收养人给予喂养人一定的补偿。

(四)房门打不开:

1、如果群众无紧急情况,建议群众与亲友或专业修配锁人员联系解决(可在严格审查、管理的前提下,在社会上确定几名专业开锁人员,需要时介绍给求助群众,但同时,必须解释好是非警务活动,要合理收费)。

2、紧急情况(如室有病人、婴儿或开着煤气等,不及时开门可能出现险情时),应立即派相关警力处置。

(五)有人溺水:

要立即派警赶到现场打捞溺水人员,并根据情况通知120前去救治。

(六)有人轻生:

1、迅速问明情况,派民警前去救助,并根据情况通知120前去救治。

2、如报警人声称自杀的,要耐心劝导,根据劝解情况确定是否派警到现场处置。

(七)有人煤气中毒:

要尽快问明(或查明)地址,立即出警救助,并提醒报警人打开门窗或将中毒者抬至通风处,同时通知120前去急救。

(八)发现楼房漏水:

1、告其立即关闭总阀门,并找房屋所属的物业管理部门解决。本人联系有困难的,可帮助联系有关部门。

2、如漏水情况严重,或老人、儿童、病人独自在家及其他急需帮助的情况等,应立即派警前去帮助处理。

(九)在公共场所丢失物品:

1、告其到当地派出所报失,由派出所帮助其查找。

2、如报警人知道遗失的物品是谁拿走,并已找到该人,但该人拒不返还物品,应派警到场协调处理。

(十)在出租车、公交车上丢失物品:

1、对在出租车上丢失物品的,可告知报警人到出租车管理部门寻求帮助。

2、如遗失在公共汽车、长途车上的,告其找公交公司或长途汽车公司帮助查找,也可以到所在地或当地公安部门报失。

3、如遗失的是贵重物品或材料,应立即派警,必要时可请上级指挥中心协调沿途公安机关帮助查找。

(十一)有急重病人请求救助:

1、告诉报警人打120求助,并注意做好解释工作。

2、如群众已打过120,但没有得到帮助,且确实有困难或情况紧急,要立即通知民警前往救助,并同时设法通知120前往救治。

(十二)发现有人暴病死亡:

通知辖区派出所前去保护现场,并安排侦技人员勘验。确认因病死亡的,由辖区派出所查明死者身份,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善后事宜。

(十三)外地游客迷路向110问路:

1、问明情况,对路线比较明确的,可告知路线。

2、路线复杂但无危险的,可建议其乘出租车带其到达目的地。

3、情况特殊确需帮助的,调度附近警力前往帮助。

(十四)假冒、伪劣产品使群众利益受损:

问明情况,请其到工商部门处理并告诉其投诉:12315。

(十五)反映建筑噪音扰民、商店等公共场所音响器材音量过大等问题:

1、首先讲明此类噪音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管辖,没有设立此部门的县市区由环保部门管辖。建议群众向工地负责人提意见,或引导群众向主管部门反映,并提供投诉。

2、如群众反复找有关部门无效,坚持要民警到场,可酌情派警到现场协调处理。

3、如果群众正在与施工人员发生冲突,应立即派警处置。

(十六)汽车报警器扰民:

1、问清具体情况,引导群众自己寻找车主解决。也可记下车号,向辖区派出所反映,酌情处理。

2、如长时间无故鸣响,可以根据车号向车管部门查明车主,通知车主尽快前往去处理。

3、如无法联系车主,应向群众耐心解释,取得群众理解。

(十七)道路上发生车辆抛锚:

1、如影响交通,应问清地点后派警前往处置。

2、如不影响交通,可建议报警人拨打汽车抢修,并提供。

六、举报线索类处置

(一)举报有人传销和变相传销:

1、问明情况,做好记录,转经侦部门处置。

2、告当事人经侦部门的联系方式,有其他情况可以直接和经侦部门联系。

3、如有被传销组织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需要解救,及时通知经侦部门和派出所处置。

(二)举报有人贩卖盗版、淫秽光盘或违禁书刊线索:

1、如反映情况是正在进行的,要立即派警。

2、如反映情况是经常出现的,将情况通报当地公安机关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查处。

3、如群众举报制作、印刷、批售淫秽、制品及盗版、盗印非法出版等线索的,可引导群众向治安部门举报。

4、如群众坚持向110反映,应详细记录,报值班领导后交主管部门处理。

(三)群众举报卖淫嫖娼、赌博或吸毒线索的:

1、如反映的情况是正在进行的,要立即派警。

2、如反映情况是过去经常出现的,及时通知治安部门和当地派出所或缉毒部门。

(四)群众反映某地治安秩序混乱:

1、问明情况,详细记录,向分管领导汇报,通报有关业务部门。

2、向群众解释好公安机关在此方面所做的工作,同时表示感。

(五)反映“三乱”问题:

1、涉及公安的,通知督察部门到现场了解情况。

2、涉及其他部门的,可引导当事人向当地政府反映。

七、投诉民警处置

(一)反映民警违纪:

1、对正在发生的,问清情况后,立即通知督察出警。

2、对以前发生的,要认真记录,问明举报人联系,及时将群众举报情况书面通报纪委或督察部门,处置情况及时向群众反馈。

3、对举报非本地警察在当地的,通知督察部门出警,并根据情况通知该民警所在单位。

(二)群众打110后,对民警晚到或现场处置不满,再次打110的:

1、对民警晚到投诉的,要认真记录,同时立即联系出警单位,了解情况,督促尽快到现场。

2、当事人对现场处置不满,要调度其他警力到现场处置。

3、对没有正当理由,达不到出警时限要求的,要报告领导,按程序调查处理。

(三)群众对基层派出所处理的具体案件不满:

可引导其向处理案件派出所所属的县区分局督察部门反映,并主动提供。如群众坚持要求处理的,可简要记录,转督察部门处理。

八、咨询类处置

(一)对如何办理户口、、暂住证、护照、驾驶证、车证、车辆过户等涉及公安业务的咨询:

能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答复不了的,引导群众向有关业务部门咨询,并提供。

(二)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能围的咨询:

向群众讲明所咨询的事情属于哪个部门,并尽可能提供。

九、其它类处置

(一)蓄意打110滋扰的:

1、对该人提出警告后挂机,如该人反复拨打110进行滋扰,可根据查出的该所在位置,通知就近警力前去依法处理。条件许可的,可启动报警台“骚扰限制”功能。

2、对精神病人打110滋扰的,在听出该人是精神病人后,不要与其纠缠,告其不要再打110后挂机。如果该人在家中多次拨打,可反打找其家中监护人加强对病人的看护,防止其干扰110的正常工作。

3、对学生经常骚扰110的情况,与学校或教育局协调,加强教育管理。

(二)群众报在外地发生案件的:

1、对已发生的案件,告知其为便于破案或及时处理,到案发地派出所报案。

2、如是正在发生的情况,应详细记录,并通报案发地公安机关。

(三)盲流人员在公共场所乞讨的:

应问清地址及人数,及时通知民政部门。

(四)医院反映情况的:

医院反映发现有刀伤、枪伤或死因不明的病人及交通事故中受伤的病人的,立即派民警前往了解情况。

(五)群众抓到小偷和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问明情况,立即派警到现场处理

(六)发现无名尸体:

指令辖区派出所出警并保护好现场。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6b73793fd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a4.html

《110接处警要求规范.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