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大学字„2015‟26号
山东大学关于印发《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 东 大 学 2015年5月12日
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读期间,无论在校内或校外有违纪行为的,均按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新生在三个月复查期内发生违纪行为,参照本细则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中心、所)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下,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五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所有评优评奖资格。
(二)学位的授予按《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的;
(三)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及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四)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七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细则两条以上规定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五)涉外活动违纪的;
(六)违纪群体的组织者、指挥者; (七)曾受到过纪律处分的; (八)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曾受过两次处分,再次违纪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中心、所)提出处理意见,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报分管领导批准。
(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院(中心、所)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学生工作委员会做出处分建议,向学生送达处分通知书。处分通知书内容包括处分决定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等。
学生对处分通知书无异议或提出申诉后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不需做出处分变更的,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需要做出处分变更的,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重新研究决定。
(三)学生所在院(中心、所)在提出处理意见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存有异议的,可在一定范围内举行听证会。
(四)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学校公安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院(中心、所)及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由学生所在院(中心、所)与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按规定处理。
送交材料应包括: 1.违纪事实的调查结果; 2.当事人问询记录;
3.其他旁证材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对当事人和证人的问询应当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制作问询记录。
(五)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有关院(中心、所)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将由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提出处理意见。
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对院(中心、所)提出的处理意见有异议时,可要求该院(中心、所)重新审议,或会同有关部门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六)违纪事件涉及不同院(中心、所)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协调后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七)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中心、所)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院(中心、所)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应届毕业学生的留校察看处分,其留校察看期自给予处分时始至毕业时止。
(八)被开除学籍者,须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生所在院(中心、所)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
(九)学生所受到的纪律处分均以学校名义出具处理决定文本,并由学生所在院(中心、所)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在文本上签字。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同时向省教育厅报备。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所在院(中心、
所)记录在案,并由学生所在院(中心、所)主管领导及辅导员签字。
(十)处分决定要视情况及时在全校、院(中心、所)或班级范围内公布。需通知亲属的由院(中心、所)负责告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除外。
第九条 受处分学生的申诉。
(一)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监察处主要负责人以及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团委等单位的负责人(非学生工作委员会委员)作为常务委员,另外邀请5名教师、学生代表作为临时委员,共11人。
(二)学生如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提出申诉,应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开除学籍处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在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根据申诉具体内容采用书面复查方式或听证会议方式进行复查, 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并在复查决定做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或学校校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分 则
第十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出版、传播非法刊物;张贴、散发大小字报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领导、组织、参与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五)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六)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七)泄漏国家秘密。
第十一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或行政机关认定,但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二条 对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引发事端或激化矛盾,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组织、策划他人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故意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恶化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打架过程中持械伤人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直接或间接伙同校外人员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对聚众滋事或进行其他违法违纪活动、破坏校园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或有其他盗窃、欺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一次作案且总价值不满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2.多次作案或总价值在500元(含)以上或影响较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