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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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大学字„201526

山东大学关于印发《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5512


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读期间,无论在校内或校外有违纪行为的,均按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新生在三个月复查期内发生违纪行为,参照本细则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中心、所)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下,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五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所有评优评奖资格。
(二)学位的授予按《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的;
(三)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及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四)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七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细则两条以上规定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五)涉外活动违纪的;
(六)违纪群体的组织者、指挥者; (七)曾受到过纪律处分的; (八)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曾受过两次处分,再次违纪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中心、所)提出处理意见,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报分管领导批准。
(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院(中心、所)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学生工作委员会做出处分建议,向学生送达处分通知书。处分通知书内容包括处分决定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等。
学生对处分通知书无异议或提出申诉后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不需做出处分变更的,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需要做出处分变更的,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重新研究决定。
(三)学生所在院(中心、所)在提出处理意见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存有异议的,可在一定范围内举行听证会。
(四)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学校公安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院(中心、所)及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由学生所在院(中心、所)与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按规定处理。
送交材料应包括: 1.违纪事实的调查结果; 2.当事人问询记录;
3.其他旁证材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对当事人和证人的问询应当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制作问询记录。
(五)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有关院(中心、所)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将由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提出处理意见。
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对院(中心、所)提出的处理意见有异议时,可要求该院(中心、所)重新审议,或会同有关部门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六)违纪事件涉及不同院(中心、所)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协调后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七)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中心、所)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院(中心、所)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应届毕业学生的留校察看处分,其留校察看期自给予处分时始至毕业时止。
(八)被开除学籍者,须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生所在院(中心、所)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
(九)学生所受到的纪律处分均以学校名义出具处理决定文本,并由学生所在院(中心、所)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在文本上签字。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同时向省教育厅报备。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所在院(中心、
所)记录在案,并由学生所在院(中心、所)主管领导及辅导员签字。
(十)处分决定要视情况及时在全校、院(中心、所)或班级范围内公布。需通知亲属的由院(中心、所)负责告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除外。
第九条 受处分学生的申诉。
(一)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监察处主要负责人以及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教务处、团委等单位的负责人(非学生工作委员会委员)作为常务委员,另外邀请5名教师、学生代表作为临时委员,共11人。
(二)学生如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提出申诉,应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或开除学籍处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在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根据申诉具体内容采用书面复查方式或听证会议方式进行复查, 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并在复查决定做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或学校校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出版、传播非法刊物;张贴、散发大小字报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领导、组织、参与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五)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六)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七)泄漏国家秘密。
第十一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或行政机关认定,但不予处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二条 对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引发事端或激化矛盾,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组织、策划他人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故意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恶化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打架过程中持械伤人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直接或间接伙同校外人员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对聚众滋事或进行其他违法违纪活动、破坏校园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或有其他盗窃、欺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一次作案且总价值不满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2.多次作案或总价值在500元(含)以上或影响较坏、情节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比照以上规定从重处理。
(二)不当占有遗失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有提供信息及作案工具等协助作案行为,或有掩盖犯罪事实、窝藏赃款赃物行为的,同案处理。
(四)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价值不足5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损坏价值500(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可比照上述情节从重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山东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同意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宿舍留宿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留宿异性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利用网络侮辱他人人格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有违反国家计算机信息网络法律法规其他情形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侮辱、诽谤或恐吓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造谣、诬陷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私看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伪造、涂改、转借证件或个人信息、材料,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山东大学关于在校学生结婚和申请生育的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者,一经发现,除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扰乱课堂、宿舍、舞场、体育场地、浴池或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酗酒滋事,有上述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无故旷课者,根据下列情形给予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6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开学不按时到校注册或虽经请假但逾期不归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离校3日以内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擅自离校超过3日不足6日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擅自离校超过6日不足9日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擅自离校超过9日不足15日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擅自离校超过15日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连续天数的计算中不计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五条 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务人员管理及其它扰乱考场秩序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允许,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小抄等带进考场或藏匿于试卷下、课桌内及其他地方;考前在课桌上或其他地方抄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考试中交头接耳或擅自传递考试用品,经提醒不改正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翻看或抄袭书本、笔记、资料、小抄;抄袭他人试题答案者;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互相传递纸条或以某种方式示意、核对答案;使用存储、记载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代替他人参加考试,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累计两次以上因考试作弊受过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情节严重者;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发现学生有其他作弊行为,可视情节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五)受处分的学生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术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1.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已造成不良后果的;
2.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成果作为多项成果发表,且已造成不良影响的;
3.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准则行为的。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依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抄袭他人作品的内容与文字;将他人作品改头换面据为己有;在公开发表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的;
2.在没有参与创作的作品中署名;偷换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公布或转让的;
3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变造专家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的;
4.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的。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应当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细则相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中涉及的 “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或本级别。

第三十条 《山东大学留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参照本细则制定。不属于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其他各类学生的违纪行为参照本细则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各院(中心、所)必须认真执行本细则,违者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校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本细则制定相关规定,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者,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山大学字201245号)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6c63b83482fb4daa48d4b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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