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产假规定 产假新规定 新产假规定

发布时间:2018-10-16 16:50:5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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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产假规定 产假新规定 新产假规定

  以下是实用资料栏目编辑为您整理的2017新产假规定,供您参考,

  什么是产假延长呢?

  产假延长就是在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98天休假期后,还想申请继续休假的行为,称为产假延长。第二种产假延长就是满足规定的几项特殊项目,例如难产、晚育等。目前,国家没有具体针对第一种产假延长的相关规定。

  但是规定了产妇在休完假期后可以请哺乳假,哺乳假的时间大致为六个月。每个公司或者单位的产假延长情况要依据公司的情况而定。

  产假休多少天

  2016年产假的规定为: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现行的国家产假规定是2016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劳动法关于产假的规定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根据以上规定,法定的产假期为90天。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产假时间另行规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休假超过90天的,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对于生育假期,国家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

  2.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关规定)

  3. 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一、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产假分类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8+30/15(晚育)+15/30(难产)+15(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据了解,此前,深圳市未单独建立生育保险制度,xx年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里设立生育医疗保险。直到2016年,生育保险才作为一个单独险种开始推行,所以二者并不是同一个险种。

  生育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呢?具体包括深圳市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而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深户居民参加生育医疗保险即可。

  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险种不同的是,生育保险费只需用人单位按月支付,职工个人不需支付,所缴费用为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

  待遇方面,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对于这一问题,有14%的受访者不知道正确答案。实际上,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在孕产期间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等,而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保险待遇。

  生育津贴则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深圳妈妈所休产假天数为193(含正常产假98+省条例规定奖励假80+深圳条例规定晚育假15),但只有正常产假能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不等同于产假工资

  那生育津贴就是产假工资吗?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强调,二者不能画上等号。按照规定,当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时,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产假工资。

  例如,某企业有1000名职工,月工资总额为1000万元,每月缴纳生育保险费5万元,那么社保支付给企业的生育津贴标准为每名生育职工每月(30)1万元。当该企业职工甲原工资标准为每月7000元,职工乙原工资标准为每月万元时,那么对职工甲按照每月1万元的标准计发生育津贴,对职工乙按照每月万元的标准计发生育津贴(其中1万元由社保发放,3000元由单位补齐)

  值得注意的是,生育津贴并不是由社保机构直接发放给职工。本次调查显示,约17%的受访者答错了这一题。实际上,生育津贴是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保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

  此外,符合政策的二孩职场妈妈,与一孩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是一致的。此外,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深圳职工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领取

  生育津贴如何领取?据悉,深圳的生育津贴统一由用人单位领取,企业领取生育津贴条件包括申请单位已办理参保手续,要申请生育津贴的职工已经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而且已经发放产假及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的工资。

  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并且用人单位已向其垫付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可在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申请拨付生育津贴;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可在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并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1年内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如果单位倒闭了,职工的生育津贴还能如数拿到吗?市社保局表示,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或者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职工本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1年内,向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职工申请拨付津贴的,除了准备原来应由公司申请时需提供的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关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用人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证明材料。市社保局提醒,因这种情况多会涉及劳动争议,职工需先申请劳动关系仲裁,解决劳动争议后,将裁决书一并提交以便申请。

  一、孕期安排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二、产假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 天,其中产前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

  根据中央五中全会关于全面“两孩”政策的部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已经取消了相关鼓励晚婚晚育的条款,在新法实施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无论是一孩还是两孩,甚至一些符合地方法规规定的再生育 三孩以上的,都可以享有延长生育假的相关奖励,及其其他相关的社会福利。

  1、难产产假

  剖腹产、会阴破裂:98天基础上增加30;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98天基础上增加15天。

  2、流产假

  怀孕不满2个月(包含2个月)15

  怀孕不满4个月30;

  怀孕4个月以上(包含4个月)42;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早产不成活75

  3、流产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

  4、上班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 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 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5、丈夫护理假

  丈夫休护理假受是否是晚育及所在省份的规定。大多数省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晚育者丈夫休护理假的时间,一般在710天左右,有的地方如河南省可长达一个月。

  三、福利待遇

  1、产前检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单位不应当以此为理由扣发工资。

  2、生育津贴

  以生育时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记发。

  生育津贴= 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30() 假期天数。

  3、生育医疗费

  a.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b.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c.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4、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a.正常产、满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b.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5、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 每人一次性增加300 元补贴。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73ca557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ff94e2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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