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7条评析

发布时间:171455064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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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ents on Clause 17 of Application of Law over Foreign-related Civil Relationships of PRC
作者:陈友春
作者机构: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版物刊名:河北法学 页码:148-160 年卷期:2017 11
主题词:涉外信托 《海牙信托公约》 分割制 最密切联系原则

摘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7条从立法体系和立法内容上均存在一定的缺陷,不适合我国涉外信托的发展及司法实务的需要。从立法史角度看,涉外信托法律适用规则的立法定位长期在物权、债权与主体制度中游移不定;从法律选择规则角度看,我国立法没有充分考虑涉外信托的动态性与复杂性,没有采用分割制;从法律适用方法角度看,我国立法没有为最密切联系方法留有适用空间。因此未来立法,第一,应明确将涉外信托的法律适用规则从"民事主体"一章中分离,设立专章规定,置于"物权"章,"债权"章前;第二,应允许当事人对信托的不同方面分别选择适用的法律,在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时法官可以对信托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适用不同的准据法;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76c2cc35b0102020740be1e650e52ea5418cec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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