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理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8-10-05 04:41:5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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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理工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细则

20175月修订)

为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招生主管部门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由学生本人申请,由学校招生主管部门批准。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按照《青岛理工大学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的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学制、修业年限、学分

第六条 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基本学制为参考,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允许学生提前或者延期毕业,本科生基本学制为4年(或5年),修业年限为3-8年(或4-10年);专科学生基本学制为3年,修业年限为3-6年。

第七条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能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可以延长修业时间。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在基本学制最后一学期5月份之前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填写《青岛理工大学延长修业年限申请表》,并附家长书面意见,经学院(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逾期不予受理。

(二)学生在最高修业年限内仍未完成学业的,作结业或肄业处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延长修业年限:

1、无故不参加教学活动,未完成学习任务;

2、未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3、其它不适于延长修业年限的情形。

第八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培养计划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学分的最小计量单位为0.5

(一)课程学分的计算办法:课程学分=该课程的课时数÷16

(二)独立开设的实验课、设计类课程学分的计算方法:课程学分=该课程的课时数÷32

(三)大学体育课学分计算为每学期1学分。

(四)专业实习、社会调查等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类课程,每周为1学分。

(五)毕业论文(设计)的学分按时间计算,一般每周1学分,总学分不超过10学分。

第九条 鼓励学生通过社会实践、发明创造或参加科技、竞赛活动获取创新创业学分或奖励学分。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及管理按照《青岛理工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课程、选课、重修、免修、免听

第十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一)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和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学生必须取得必修课的全部学分。

(二)选修课:指为反映专业培养方向,扩大学生知识面,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根据学生本人意愿选择修读的课程。学生必须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数按选课要求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一条 选课:实行缴费注册选课制度,学生在交纳学费办理注册手续后,才能取得选课资格。学生根据自己情况和教务处每学期提供的课程,在学业导师指导下和规定的时间内在教务信息系统上进行选课。学生选课时首先保证必修课的修课;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选课数量应与学生的学习能力相符。学生选课具体执行《青岛理工大学本(专)科生选课管理办法(修订)》。

第十二条 重修:实行重修制度,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或考核合格但对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修。

第十三条 免修:学生对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已经修读过或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以申请免修,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对某门课程要求免修,可在每学期选课后,填写《青岛理工大学课程免修申请表》,向所在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部)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参加免修考试,免修考试课程绩点不低于3.5者,取得相应学分。

(二)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公选课、包含实验环节的课程、独立实验课、军训、实习、毕业实习、大学生科技创新实践、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申请免修。

(三)对于转专业、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若已修读课程的学时、学分和教学要求达到了该专业规定的要求,并填写《青岛理工大学课程免修申请表》,经课程所在学院(部)核实无误,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可以免修。

第十四条 免听:以往学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3.5及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课程的免听,经批准后可以不跟班听课,免听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重修课程如果与其他正在修读的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经批准可以办理免听手续。办理免听手续后,学生仍需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并跟班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不得免修的课程不得免听。

第十五条 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免修或免听课程一般不超过6学分。

第四章 课程考核、学分绩点、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包括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各教学环节的组织与考核管理执行《青岛理工大学考试(考核)组织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第十八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该课程学分。课程考核可以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提交论文(报告)等不同方式进行。理论课程考核采用百分制,实践环节考核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考核结果应纳入平时作业、测验、实验等成绩,注重学习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必修课学分为学生必须修读的学分,选修课学分不能替代必修课学分,公共选修课学分与专业选修课学分不能相互替换。

第二十条 补考: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合格的,必修课应按规定重修,选修课可重修或另选。重修课程与正常修读课程的考核方式一致。已满足毕业要求的也可放弃考核不合格的选修课。

第二十一条 缓考:学生因公、因病、因同时修读的不同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经批准可办理缓考手续。缓考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

第二十二条 旷考:学生无故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视为旷考,旷考学生不得参加相关课程的补考,取得该课程学分,应当进行重修。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考试违纪与考试作弊行为进行认定和成绩处理,按照《青岛理工大学学生考试违规的认定和处理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履行请假手续,具体规定见《青岛理工大学学生请假管理办法》。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分绩点:学生对课程的学习质量用学分绩点表示,课程绩点的换算方法如下:

(一)课程绩点换算如下。

(二)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三)平均学分绩点(GPA):平均学分绩点=符合条件的课程学分绩点之和÷相同条件的课程学分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的课程范围为全部课程,计算结果用于评价同一时段内学生学习质量的优劣。

第二十六条 旷考和补考不合格的课程,课程绩点为0;补考合格的课程,无论成绩高低,课程绩点为1.5;缓考、免修和重修的课程,按照第二十五条的方法如实计算课程绩点。

第二十七条 成绩记载:学生考核成绩为百分制或者五级分制,按考核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补考合格的课程按60分记载;多次重修的课程按最好成绩记载,课程学分数不变。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创业、外出考察、国内外进修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中断学业,请假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其他需要休学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计入修业年限。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校对学生在此期间发生的事故不承担责任。休学者不得擅自到校上课,休学期间无选课资格。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向学校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申请复学须到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医院复查审核,符合要求者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办理复学手续时须提交复学申请表及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医院出具的达到健康标准的证明,审查通过后方可缴费注册。

(二)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直至取消学籍;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学籍。

(三)休学学生复学时,进入休学前所学专业学习,视其所修课程的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若原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则编入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学生按复学就读年级的教学计划进行学习,按复学就读年级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缴纳费用。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按《青岛理工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修订)》办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 要求转入其他院校且符合转学条件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部)同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同意后,商转入学校,经两校同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申请转入我校者,由学校审核专业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我校培养要求及相关规定的,由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跨省转学者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七章 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学年中修课取得的学分少于22学分的学生给予学业预警。由学生所在学院(部)通知学生家长和学生本人。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处理:

(一)连续两次受到学业预警的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三)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及学生本人退学申请,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所在学院(部)送达学生本人,并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视为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中国邮政EMS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5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发生失踪、死亡等情况的,注销学籍。

第三十九条 被取消入学资格、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不再接受其复学。

第四十条 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一条 从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二条 学生须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毕退学手续并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双学位与辅修第二专业

第四十三条 为适应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要,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努力拓宽知识面,设立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制度。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具体执行《青岛理工大学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实施细则(修订)》。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修课时间冲突时,学生应首先保证主修专业的学习。

第四十四条 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不再另行延长学习时间,其学习年限按照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五条 毕业: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允许延长的学习时间),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美鉴定合格,达到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课程和学分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根据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结业: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允许延长的学习时间),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任何一个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课程和学分要求,但获得的学分数达到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要求的80%以上,准予学生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肄业:学生在校学习一年以上,未达到结业要求,按肄业办理,开具肄业证明;退学的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以上者,按肄业办理,开具肄业证明;在校学习时间不满一年者,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八条 提前毕业: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提前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5者,可在毕业学期的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部)提出毕业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达到任何一个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课程和学分要求,需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书面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并办理完成延长修业年限手续,逾期未申请延长修业年限者,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延长修业年限手续者,符合结业规定的按结业办理,符合肄业规定的按肄业办理。

第五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一条 毕业证书等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五十二条 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学历和宣布证书无效。通过违反考试纪律或弄虚作假获得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一经查实,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学历和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三条 学生取得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青岛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从二○一七年九月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8c9aa82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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