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青回沪最新政策备份
申领《上海市居住证》(投靠类)所需材料
1、《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如自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或者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等; 4、18-49周岁的申领人须提供流动人口婚育状况证明; 5、本市街道、镇(乡)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6、投靠子女的,须提供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居住证的功能】 (一)作为持有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 (二)对退休人员来说,可以办理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社区事务受理中心收到申领《居住证》的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凭证,同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定。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定和制证工作。 【受理部门】到上海投靠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事务中心办理投靠子女的上海居住证。知青回沪新政策
现在知青户口要回上海,只要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所谓政策放宽,只是不需要在上海报三年临时户口。另外有二个子女的只要有一个户口在上海就可以投靠这个子女了。以前非要退休后在上海报三年临时户口,并且投靠的还必须是独生子女。审批时间大约为:派出所15个工作日、分局40个工作日、市局60个工作日。也就是说个人情况越简单批准时间越短。总的来说是个好消息。派出所的同志也说最好抓紧时间,说不定以后政策又变回去也难说。请大家速速办理!
请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申请及户主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2、在沪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3、本市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同意接收意见书(入农业户口) 4、单位证明: (1)基本情况(a、本人;b、配偶;c、父母;d、子女) (2)子女情况(无业人员应出具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计生部门的两级证明,独生子女证及独生子女审批表) 5、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全家户籍证明及所有子女在何处的全家户籍证明(注明户口性质、身份证编号)及身份证复印件 6、原从上海迁出时全户户籍资料摘录或原始户籍资料复印件 7、职工登记表(干部履历表)复印件(a、本人;b、配偶;c、父母;d、子女) 8、离、退休证及离、退休审批表复印件 9、结婚证、离婚证(含调解书、判决书、协议书)及目前婚姻状况证明 10、房屋产权证及购房合同 11、在沪子女参加工作时第一份人事档案(干部履历表)及中学生毕业登记表复印件 12、子女回沪审批材料及在沪户籍证明(注明户口性质及迁移项目) 13、在沪居住的暂住凭证 注: (1)各种证明材料必须加盖单位行政或组织人事或劳动保卫部门的公章 (2)有关证件可用复印件,但必须送派出所验收复核,必要时出具原件
生活帮困补助
【适应人群】原上海户籍并由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地社会保险待遇,经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或按规定已经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的支内、支疆、知青、易地安置离退休干部等人员;上述人员的外省市籍配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地社会保险待遇,经市公安机关批准,报入本市常住户口(或按规定已经领取“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员
【享受政策内容】(一)节日补助:发放节日补助月工资不足2000元的“春节”每人每次300元,“国庆节”每人每次100元,“五一国际劳动节”每人每次100元;(二)生活补助:每人每月生活补助100元,月养老收入超过2000元的不再调整(三)帮困补助:对养老金偏低的人员实行分档帮困补助。以本人养老收入为依据,月养老收入不足600元的,按实补足到600元,再给予每人每月帮困补助50元;600—649元的,每人每月帮困补助60元;650—699元的,每人每月帮困补助50元;700—750元的,每人每月帮困补助40元;751—800元的,每人每月帮困补助30元。
【受理部门】户籍所在街道(乡镇)民政部门设在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的“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生活帮困补助”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所需材料】《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生活帮困补助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退休证及复印件、原本市户籍迁出证明、现本市户口簿、房产证及复印件,养老收入证明(养老收入领取卡,领取卡无明确记录的凭退休时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凭单位证明及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证明)及复印件。 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
【适应人群】本市户籍的支内(支疆)、知青等退休回沪定居人员;支内(支疆)、知青等退休回沪定居人员的外省市籍配偶中,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在外省市退休和领取养老金,现退休回沪定居并已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
【享受政策内容】参加该计划者本人缴纳50元,门诊医疗费补贴每人一年150元,当年用不完的补贴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门诊高额自负医疗费补助为:1.外省市医保机构发放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或外省市医保机构和原工作单位报销门诊医疗费的,2007年度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门诊高额自负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由原来的1200元降低到1000元,补助比例不变,仍为50%。2.外省市医保机构不发放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或外省市医保机构和原工作单位无法报销门诊医疗费的,2007年度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门诊高额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由原来的1700元降低到1300元,补助比例不变,仍为50%。
住院高额自负医疗费补助为:1.外省市医保机构和原工作单位报销住院医疗费的,2007年度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住院高额自负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和补助比例维持2006年度标准及比例不变。2.外省市医保机构未规定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或外省市医保机构和原工作单位无法报销住院医疗费的,2007年度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住院高额自负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由原来的1200元降低到1000元,补助比例由原来的10%提高到20%。
【受理部门】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的医疗互助帮困事务服务点申请
【所需材料】养老金高于相关标准、不属于总工会生活困难补贴范围的人员,须由本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退休证、原户籍迁出证明、养老金领取证明或档案履历等材料,向上山下乡前原户籍所在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参加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核定表,由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初审后,报区县劳动保障局审核认定,经认定后可到现户籍所在区医疗互助帮困服务点办理参加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手续。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适应人群】凡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一)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二)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三)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其他人员。
【享受政策内容】(一)70周岁以上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500元,其中个人缴费240元;70周岁以上的人员,住院个人支付30%,门诊急诊个人支付50%;(二)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1200元,其中个人缴费360元;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人员,住院个人支付40%,门诊急诊支付50%;(三)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筹资标准每人每年700元,其中个人缴费48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住院个人支付50%,门诊急诊医疗费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个人支付50%;
参保人员门诊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由居民个人支付40%。
急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后,可以在3个月内,凭本人就医凭证、医疗费收据以及相关病史资料,到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申请报销。
【受理部门】户籍所在街道医保服务点
【所需材料】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其他】1.在外省市未参加医疗保险(待咨询)2.居民医保的登记缴费期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参保人员按照年度缴费,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相应居民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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