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的思考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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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的思考与探索
作者:郑立平
来源:《教书育人·校长参考》2010年第08
作者心语:没有惩戒的教育是残缺的,宽容和纵容有时只是一字之差。适当的惩罚,不仅是一个教育者的权利,也是一个教育者的义务。学生时代是一个人良好行为习惯、优良道德品质养成的关键时期,需要我们教师不仅会采用表扬、赞赏的方式,也应善用批评和惩罚等丰富多彩的手段。一次必要的惩戒,对有的学生来说,也可能是一次灵魂的洗礼。
近几年,“教师体罚”“学生自杀等字眼总是不断地吸引人们的眼球,绷紧人们的神经。在惋惜、同情、愤慨等复杂的情绪之后,我们总不免想到一个词:惩戒。
这是一个崭新而陈旧的话题。说其崭新,是因为现在广大中小学生的规则意识和纪律观念明显下降,已是无可辩驳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教育惩戒被越来越多的人重新关注。说其陈旧,则缘于它几乎伴随着教育的产生而产生,对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影响曾根深蒂固。
新课改推行以来,我国教育界普遍倡导激励教育、赏识教育,强调家长、教师都要以平等的姿态和孩子对话,尊重孩子,给孩子创造一种宽松自由的气氛。但是,激励和赏识是否就意味着不能批评?我们的教育到底需不需要惩戒?惩戒和体罚之间有什么区别?学生犯了比较严重的错误,该怎么处理?……相信,我们的大多数班主任经常产生这样的问题困惑。
透过社会对各种教育体罚事件的争论,我认为,人们近年来对体罚问题的讨论,经常混淆了体罚与惩戒的概念,问题的实质不是要不要惩戒,而是如何采取必要而适度的惩戒措施,使其既能被学生所接受,又能让学生受益。我作为一个从事学生管理工作19年的班主任,在整天与学生打交道的过程中,对这一问题进行过许多探讨性地思考和尝试。
体罚与惩戒,是不是一回事
体罚是对学生给予身体上感到痛苦或极度疲劳的惩罚,并造成学生身心健康损害的侵权行为。它包括体罚和变相体罚,罚与罚。它是我国现行法律中明令禁止的行为。《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不仅明确规定了禁止体罚,且对教师体罚学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都做了规定。因此,体罚是违法的,不仅不应当提倡,而且应该严格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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