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10-23 14:40:3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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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media/image1_1.png杭州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管理,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有关法律规范和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和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所有社区工作者管理。

第二章 社区工作者选聘

第三条 社区工作者选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并实行“统一选聘、统一管理、统一待遇、统一考核”。

第四条 社区工作者的录用采取选任和招聘两种方式。

(一)社区工作者的选任。

 1.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以及被任命担任社区党组织职务人员,办理有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加选举,当选为社区居委会成员的人员,办理有关手续,纳入社区工作者管理。

3.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的选任情况,应分别报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备案。

(二)社区工作者的招聘。

根据《社区工作人员和经费配备标准》(市委办发〔200816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杭组通〔201281号)精神需要在社区配设的社区工作者,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录用。

1.招聘对象的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

a)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规范执行政府的各项规章和决定,思想上进,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热心为居民服务,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和宣传教育能力;

b)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服从组织分配,恪守职业道德。

2)文化素质

a)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获得相关社区岗位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

c)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能,有一定的文字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

3)业务素质

a)能较系统地掌握社区工作业务知识、基本理论和办事程序;

b)具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能独立承办岗位工作事项,妥善处理社区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2.招聘工作的组织。

招聘工作由各区统一组织,民政部门牵头,组织、人力社保等部门配合。

3.基本程序。

1)公布拟聘岗位、录用条件等事项;

2)对应聘人员进行严格资格审查;

3)组织应聘人员进行笔试、面试;

4)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

5)对拟招聘社区工作者进行公示;

6)公示无异后,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 根据《杭州市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建立社区工作者招考报备制度的通知》(杭社建〔20135号)精神,各地在统一招聘社区工作者前一个月,需根据报备制度上报招考情况。

第六条 对曾在社区工作并离职,后又通过招聘程序重新考入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社区工作年限重新计算。

第三章 社区工作者跨区域调任

第七条 社区工作者跨区域调任坚持“合理安排、人岗相适”原则开展。

第八条 社区工作者跨区域调任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各区于5月份前将调任社区工作者名单汇总上报杭州市民政局。

第九条 跨区域调任资格条件。

跨区域调任社区工作者必须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在调出区服务年限达5年以上;(三)申请调入区域有空缺编制,且申请者符合调入地岗位工作要求;(四)存在因家庭需要照顾而工作地域远等特殊情况的(临近两区原则上不予调任)

第十条 跨区域调任程序。

(一)社区工作者符合跨区域调任资格,由本人向所在街道提出申请,并填写《杭州市社区工作者跨区调动审批表》(见附件1);

(二)街道根据本人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区民政局审核;

(三)各区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在7个工作日内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汇总整理后统一下发征求意见;

(五)调入区组织开展申请者面谈工作形成初步意向;

(六)申请者提供个人工作鉴定表、审批表等材料;

(七)调入地对申请者进行考察,并进行报批或者备案;

(八)正式办理调动、任职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对跨区域调任社区工作者应当进行严格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内容包括调任人选的德、能、勤、绩、法纪等方面的表现。

考察时,应听取调任人选所在单位有关领导、群众和人事部门等的意见。所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并提供客观、真实反映调任社区工作者表现情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 根据考察情况决定拟调任社区专职工作者,并按照调任前公示制有关规定在调出、调入单位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调任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备案;对反映有严重问题未经查实的,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调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工作者,不得调任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在调出区服务年限未达5年者。

第十四条 对通过跨区域调任的社区工作者,计算连续社区工作年限。

第四章 社区工作者借用、挂职

第十五条 社区工作者借用、挂职应坚持“规范操作、统筹管理”的原则开展。

第十六条 因市、区阶段性、临时性重大任务或工作,确需借用社区工作者或需社区工作者挂职锻炼,须和谐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意,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由区和谐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借用,其他各部门(单位)及街道(乡镇)不得自行借用社区工作者。

第十七条 社区工作者借用、挂职工作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依据市、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及文件精神确定需借用挂职岗位和人员,并填写《杭州市社区工作者借用(挂职)申请表》(见附件2)报送区和谐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区和谐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后,统一报市和谐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三)市和谐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后,由区和谐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被借用挂职社区工作者到岗工作。

第十八条 社区工作者借用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期满必须返回原岗位工作。若确因工作需要须继续借用的,必须按程序重新报批,但同一个人被借用不得超过2次。

第十九条 社区工作者挂职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期满必须返回原岗位工作。若确因工作需延长挂职期限的,必须按程序重新报批。原则上延长期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 社区工作者借用、挂职期间的日常管理由挂职单位和派出单位共同管理。社区工作者人事、工资关系保留在原单位,享受原单位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借用、挂职期满后,由借用、挂职单位对社区工作者借用、挂职期间的工作表现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鉴定。社区工作者借用、挂职期间的表现作为其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市民政局每年对各区社区工作者借用、挂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情况列入对各区的年度目标考核

第五章 社区工作者培训

第二十三条 社区工作者培训应坚持“与时俱进、学以致用”原则,在培训方式上坚持改革创新,在培训内容上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第二十四条 各区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有关社区工作者培训的政策,根据全市培训规划,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区社区工作者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确定本区社区工作者培训机构和师资,并负责组织实施区级培训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根据社区工作的任务要求,每年有计划地对社区工作者进行培训。积极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自学考试、在职函授等其他形式的学习教育。

第二十六条 社区工作者必须按时参加培训,并保证学习时间。其培训学习期间的表现、考勤结果、考核结果纳入当年的年度评议结果,并与奖惩结果挂钩。

第六章 社区工作者管理考核

第二十七条 社区工作者考核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居民满意”的原则,实行组织考核与社区居民民主测评相结合,日常考察与年度考核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社区工作者任职期间实行年度考核评议制度。各街道(乡镇)组成由街道(乡镇)负责人、社区党员和社区居民代表等参加的考评委员会,每年年末对社区工作者进行年度工作考评,并根据考评情况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第二十九条 考核评议的内容。以社区工作者岗位工作内容为基本依据,考核的内容主要是德、能、勤、绩、法纪五个方面。

(一)德:主要指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指示决议情况;遵守社会公德情况;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情况;顾全大局,维护班子团结情况。

(二)能:主要指业务技能和执行力。侧重从完成上级交办和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水平、执行能力、协调管理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等四个方面考核。

(三)勤:主要指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侧重出勤情况和工作表现两个方面考核。

(四)绩:主要指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务数量、质量、效能和贡献。

(五)法纪:主要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街道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第三十条 组织居民满意度测评。考评委员会通过第三方测评发放满意度测评调查问卷等方式对社区工作者进行满意度测评。调查对象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除居民代表以外,还应包括驻社区单位代表、楼长和救助对象、老年人、失业人员、流动人口等服务对象代表。

第三十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调整岗位和晋升工资的依据。考核结果应当通知被考核人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考评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三十 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区负责制定。

第七章 社区工作者日常工作制度

第三十四条 社区专职工作者的管理由各区民政部门牵头负责,街道(乡镇)党(工)委直接管理。人事档案由街道(乡镇)管理,党团关系转至所在社区。

第三十五条 建立社区工作者工作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工作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任职情况、教育培训情况、考核评议情况等。

第三十六条 社区工作者要严格遵守工作作息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各区组织有关人员对上下班、值班出勤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抽查结果列入本人年度考核内容

第三十七条 为规范考勤管理,社区工作者实行错时上下班制度。上下班时间可分为夏令时4-9月)和冬令时10-3月)。原则上夏令时工作时间8:0020:00;冬令时工作时间8:0019:00

第三十八条 国定假日、双休日和遇有紧急情况时实行值(加)班制度社区工作者值(班后在其工作允许条件下,原则上在本周内可进行调休。

第八章 全能社区工作者培养制度

第三十九条 各区以“居民满意、服务实效”为原则培养全能社区工作者。

第四十条 全能社区工作者实行“一人多岗、一专多能”的工作机制。深化“AB岗”工作法,将单岗位轮换提升为多岗位轮换。

第四十一条 全能社区工作者考核机制上,要从单线业务考核转变为综合业务考核,注重考核服务实效,向有梯次的绩效工资转变。

第四十二条 建立完善以岗位任职、职业资格、业务技能等多层次、多类别和多形式的社区工作者培训教育体系。

第四十三条 各区鼓励社区工作者利用自身技能优势,为居民提供个性化服务,鼓励社区工作者成立个性化工作室。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下发后,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杭州市社区工作者跨区调动审批表

2、杭州市社区工作者借用(挂职)申请表

附件1

杭州市社区工作者跨区调动审批表

此表一式五份:市局、调出、调入区、镇(街道)、本人档案各一份。

附件2

杭州市社区工作者借用(挂职)申请表

借用 挂职□

此表一式五份:市、区两级和谐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借用单位、被借用单位、本人档案各一份。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9d95451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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