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知识

发布时间:2019-09-09 05:22:1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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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知识

一、概念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参保对象

年满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缴费机制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的方式筹集。缴费年度为每年月至月,参保人凭本人户口簿、二代身份证和邮储银行存折(注:存折内应有足够的所选档次的缴费金额)户籍地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实行实时缴费

(一)个人缴费。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月元~元,共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原则上按年度缴费,多缴多得。在同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

缴费档次

缴费金额

(元)

个人缴费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属参保人给予缴费补助。缴费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集体补助金额不得超过我市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低档次标准(每月元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每月元及以上)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

政府补贴标准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适时进行调整。

(四)社会捐助。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城乡困难居民参保。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努力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具体办法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四、待遇领取条件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未定期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在年满周岁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在年月日前已年满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已按《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号)规定参保的城乡居民,按原规定年限缴费,年满周岁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参保人缴费年限累计达到年,年满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四)参保人年满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但一次性趸缴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五)参保人年满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如不继续逐年缴费或补缴至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不发基础养老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申领养老金的年龄以户籍年龄为依据,养老金自申报批准次月起发放。如果延误提交资料是个人原因造成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每年应按规定进行领取养老金的资格验证。

五、待遇结构及水平

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终身支付。

(一)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月元,由中央、省、市、县级财政给予补助,并视今后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中支出,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粤府〔〕号文规定执行。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三)参保人缴费年以上的,参保缴费每满年每月加发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担。

(四)参保人死亡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元。

六、个人账户管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参保人唯一和终身的社会保障号,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障号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的缴费补贴等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

七、个人账户的保留、迁移和继承

(一)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补缴的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均累计计算。

(二)参保人跨统筹地区转移户籍的,可将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有关待遇。已经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人员不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仍在原地领取养老待遇。

(三)参保人出国(境)定居但仍然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出国(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已按照有关规定参保或者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

(四)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没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全部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已按规定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后,养老金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其直系亲属应当在其死亡后的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未及时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金要及时退回。

八、制度衔接

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妥善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参保人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的,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可向当地社保部门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无论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还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转移衔接,并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

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知识

一、概念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实施,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按照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相一致的原则,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二、参保对象

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户籍居民、本市各类全日制大学和中职技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在本市就读的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

三、筹资标准

(一)个人缴费

年元年。

(二)财政补助

中央、省、市、县级财政补助元人。

四、待遇标准

参保人按年度参保缴费后,按规定享受缴费年度内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参保人符合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负担。

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万元(不含大病保险)。

(一)住院费用报销标准

报销费用(住院总费用起付金自费)报销比例。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住院报销比例

医院级别

起付标准(元)

报销比例()

市内一级

市内二级

市内三级

市外医院

(二)特定病种门诊费用报销标准

病种

年限额标准(元)

报销比例

高血压病

心脏病

慢性心功能不全级以上

肝硬化(失代偿期)

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

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期)

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期)

人体器官、组织移植后抗排斥治疗

类风湿关节炎

糖尿病

恶性肿瘤(放、化疗)

恶性肿瘤(非放、化疗)

地中海贫血

再生障碍性贫血

血友病

脑血管疾病后遗症

系统性红斑狼疮

重性精神病

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

癫痫

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艾滋病

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

肺结核

(三)一次性定额补助

项 目

补助标准(元)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顺产补助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剖宫产补助

婚检每人补助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产检补助

每对受检夫妻地贫筛查阳性基因检测

到有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安装大腿假肢补助

到有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安装小腿假肢补助

到有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安装前臂假肢补助

到有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安装上臂假肢补助

进行白内障手术每例补助

注射狂犬疫苗补助

注:上述项目实际费用低于补助标准的按实际费用额支付,高于补助

标准的按补助标准支付。

(四)普通门诊费用报销

参保人在参保地所在镇(街道办)的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门诊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金,报销比例为,日次支付限额为元人(含一般诊疗费报销元),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元。

(五)大病保险

对参保人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后,需个人自付的符合医保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年标准为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按比例报销。年度大病保险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元。城乡五保供养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起付标准为元,比例报销%,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温馨提示:

、跨年度超过个月未申报医疗费报销的,不再受理报销业务。

、缴费、待遇标准如有变动,按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a0f4dcfa31614791711cc7931b765ce04087a5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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