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工作技术规范

发布时间:2020-07-09 12:44:2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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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工作技术规范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确保报告系统的有效运行,提高报告质量,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一、组织机构职责

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有关部门与机构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卫生行政部门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的管理,建设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信息网络报告系统,为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保障条件。

2.定期组织开展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等工作监督检查。

3.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实施方案,落实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

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可增加传染病监测报告病种和内容。

5.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同时向毗邻的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实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负责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协助卫生部制定相关标准和方案。

(2)负责全国传染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预测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开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质量评价。

(3)负责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维护和应用性能的改进与完善,提供技术支持。

(4)动态监视全国传染病报告信息,对疫情变化态势进行分析,及时分析报告异常情况或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疫情。

(5)负责对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数据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6)开展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督导、检查和评估,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和指导。

2.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信息报告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实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和相关方案,建立健全传染病信息管理组织和制度。

(2)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预测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开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质量评价。

(3)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维护,提供技术支持。

(4)动态监视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报告信息,对疫情变化态势进行分析,及时分析报告、调查核实异常情况或甲类及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疫情。

(5)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信息分析相关数据备份,确保报告数据安全。

(6)开展对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信息报告督导、检查和评估,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和指导。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履行以上职责的同时,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和其他责任报告单位报告传染病信息的审核;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告的传染病信息的网络直报。

(三)医疗机构和其它责任报告单位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其他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应建立健全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组织和制度,建立传染病诊断、报告和登记制度。负责对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的传染病信息报告相关知识培训。建立传染病诊断和报告登记。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的调查。

2.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的传染病报告管理。

3. 采供血机构及医学检验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应按要求进行登记和报告。

四、传染病信息报告

(一责任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卫生检疫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二) 报告病种

1.甲、乙、丙类传染病

(1)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2) 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3) 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4) 卫生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

2.其他传染病

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它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3.重点监测疾病

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开展监测的疾病。

(三) 填报要求

1. 传染病报告卡填写

《传染病报告卡》(见附表)统一格式,用A4纸印刷,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填报人签名。

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它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也应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2. 病例分类与分型

传染病报告分为实验室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炭疽、病毒性肝炎、梅毒、疟疾、肺结核分型报告。

炭疽分为肺炭疽、皮肤炭疽和未分型三类;

病毒性肝炎分为甲型、乙型、丙型、戊型和未分型五类;

梅毒分为一期、二期、三期、胎传、隐性和未分期六类;

疟疾分为间日疟、恶性疟和未分型三类;

肺结核分为涂阳、仅培阳、菌阴和未痰检四类;

乙型肝炎、血吸虫病应分为急性和慢性。

鼠疫、霍乱、脊髓灰质炎、艾滋病以及卫生部规定的其他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也应报告。

3、传染病专项调查、监测信息的报告

国家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开展的专项调查、报告和监测的传染病,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四) 报告程序与方式

传染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传染病病例的报告卡由首诊医生或其它执行职务的人员负责填写,现场调查时发现的传染病病例,由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现场调查人员填写报告卡。

1. 传染病疫情信息实行网络直报,没有条件实行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在规定时限内将传染病报告卡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 乡(镇、社区)医疗机构负责收集和报告本区域内传染病信息。

3. 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属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按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五) 报告时限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时,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发现其它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也应及时报告。同时,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疫情报告单位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尚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寄送传染病报告卡。

对其它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疫情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尚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传染病报告卡。

其它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的传染病暴发疫情,按规定要求报告。

报告数据管理

(一)审核

传染病报告卡录入人员对收到的传染病报告卡须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对有疑问的报告卡必须及时向填卡人核实。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管理人员每日上网对辖区内报告的传染病信息进行审核,对有疑问的报告信息及时反馈报告单位或报告人核实。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日进行报告信息审核时,对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人或疑似病人以及其它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的报告信息,应立即调查核实,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对报告信息进行确认,对误报、重报信息应及时删除。

对于其它传染病报告卡,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经核对无误后,于24小时内通过网络对报告信息确认。

(二)订正

报告病人诊断变更、已报告病人死亡或填卡错误时,应及时进行订正报告,并重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卡片类别选择订正项,并注明原报告病名。

网上报告信息的订正,参照本规范“四、传染病信息报告”的要求执行。

对于调查核实现住址查无此人的病例,应由核实单位更正为地址不详。

实行专病报告管理的传染病,由相应的专病管理机构或部门对报告的病例进行追踪调查,发现传染病报告卡信息有误或排除病例时及时订正。

(三)补报

责任报告单位发现本年度内的漏报的传染病病例,应及时补报。

(四)查重

录卡前,责任报告单位每日对当天报告卡查重,对重复报告的卡片标注,不再通过网络录入。

县级疾病控制机构每日通过网络对本年度报告卡查重,重卡做出删除标记。

六、传染病疫情分析与利用

(一)传染病疫情分析

1.疫情分析所需的人口资料使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基本信息系统》的数据(以当地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需每日对通过网络报告的传染病疫情进行动态监控,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须按周、月、年进行动态分析报告。当有甲类或按甲类管理及其他重大传染病疫情报告时,随时作出专题分析和报告。

地(市)和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工作需要,建立地方疫情分析制度。

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将疫情分析结果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反馈到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要时通报周边地区。发现重大疫情,应随时做出专题报告

4.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发现异常疫情要及时调查核实。

(二)传染病疫情的通报与发布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其它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等未治愈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离开报告所在地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报告上级疾控机构,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其到达地的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疫情。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与所在地的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在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及其它重大疫情时,按照有关规定通报。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动物防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

4.传染病信息的对外发布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对外公布的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死亡数按审核日期和现住址统计, 必要时可另行公布疑似病例和病原携带者报告数。

七、资料保存

(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传染病报告卡》及传染病报告记录保存3年。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其传染病报告卡由收卡单位保存,原报告单位必须进行登记备案。

(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应向下级反馈上年报告的个案数据。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将传染病信息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档案管理。

八、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信息报告系统用户权限的维护,制定相应的制度,加强对信息报告系统的帐户安全管理。

(二)信息报告系统使用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转让或泄露信息报告系统操作帐号和密码。发现帐号、密码已泄露或被盗用时,应立即采取措施,更改密码,及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三)各地应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信息查询、使用审批制度。疫情个案信息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不得向社会公开;在提供、使用疫情资料时,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其他部门查询传染病疫情信息资料,应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九、监督与评价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报告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对辖区内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的传染病疫情登记、报告和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2.对传染病信息报告存在问题的责任报告单位,责令其限期改进。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二)责任疫情报告人和责任单位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十、检查、指导与考核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传染病信息报告检查、指导与考核技术方案,指导传染病信息报告的检查、指导和考核工作。

(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传染病信息报告的检查、指导和考核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

卡片编号: 报卡类别: 1 初次报告  2、订正报告

患者姓名* (患儿家长姓名:

身份证号: 性别*

出生日期* 日(如出生日期不详,实足年龄: 年龄单位: 天)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病人属于* 本县区 本市其他县区 本省其它地市 外省 港澳台 外籍

现住址(详填)* 县(区) 乡(镇、街道) (门牌号)

患者职业*

幼托儿童、 散居儿童、 学生(大中小学)、 教师、 保育员及保姆、 餐饮食品业、 商业服务、 医务 人员、

工人、 民工、 农民、 牧民、 渔(船) 民、 干部职员、 离退人员、 家务及待业、 其他( )、 不详

病例分类*(1) 疑似病例、 临床诊断病例、 实验室确诊病例、 病原携带者

(2) 急性、 慢性(乙型肝炎、血吸虫病填写)

发病日期* 日(病原携带者填初检日期或就诊时间)

诊断日期*

死亡日期

甲类传染病*

鼠疫、 霍乱

乙类传染病*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艾滋病、病毒性肝炎( 甲型、 乙型、 丙型、 戍型、 未分型)、

脊髓灰质炎、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麻疹、 流行性出血热、 狂犬病、 流行性乙型脑炎、 登革热、

炭疽( 肺炭疽、 皮肤炭疽、 未分型)、痢疾( 细菌性、 阿米巴性)、肺结核( 涂阳、 仅培阳、

菌阴、 未痰检)、伤寒( 伤寒、 副伤寒)、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百日咳、 白喉、 新生儿破伤风、

猩红热、 布鲁氏菌病、 淋病、梅毒( Ⅰ期、 Ⅱ期、 Ⅲ期、 胎传、 隐性)、 钩端螺旋体病、 血吸虫病、

疟疾( 间日疟、 恶性疟、 未分型)

丙类传染病*

流行性感冒、 流行性腮腺炎、 风疹、 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麻风病、 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 黑热病、

包虫病、 丝虫病, 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其他法定管理以及重点监测传染病:

订正病名: 退卡原因:

报告单位: 联系电话:

报告医生: 填卡日期*

备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填卡说明

卡片编码:由报告单位自行编制填写。

患者姓名:填写患者的名字(性病/AIDS等可填写代号),如果登记身份证号码,则姓名应该和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

家长姓名14岁以下的患儿要求填写患者家长姓名。

身份证号:尽可能填写。既可填写15位身份证号,也可填写18位身份证号。

别:在相应的性别前打√。

出生日期:出生日期与年龄栏只要选择一栏填写即可,不必既填出生日期,又填年龄。

实足年龄:对出生日期不详的用户填写年龄。

年龄单位:对于新生儿和只有月龄的儿童请注意选择年龄单位,默认为岁。

工作单位:填写患者的工作单位,如果无工作单位则可不填写。

联系电话:填写患者的联系方式。

病例属于:在相应的类别前打√。用于标识病人现住地址与就诊医院所在地区的关系。

现住地址:至少须详细填写到乡镇(街道)。现住址的填写,原则是指病人发病时的居住地,不是户藉所在地址。

业:在相应的职业名前打√。

病例分类:在相应的类别前打√。乙肝、血吸虫病例须分急性或慢性填写。

发病日期:本次发病日期。

诊断日期:本次诊断日期。

死亡日期:死亡病例或死亡订正时填入。

疾病名称:在作出诊断的病名前打√。

其他传染病:如有,则分别填写病种名称,也可填写不明原因传染病和新发传染病名称。

订正病名:直接填写订正后的病种名称。

退卡原因:填写卡片填报不合格的原因。

报告单位:填写报告传染病的单位。

人:填写报告人的姓名。

填卡日期:填写本卡日期。

注:用户可填写一些文字信息,如传染途径、最后确诊非传染病病名等。

注:报告卡带“*”部份为必填项目。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ab4b84f5afb770bf78a6529647d27284a7337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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