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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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

市城区各参保单位(个人)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十政办发201167号)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全市城镇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十人社发[2011]66号)的规定,为落实城镇退休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现就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退休人员医保政策
1、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达到男30周年(360个月)以上,女25周年(300个月)以上,并且在本地参保的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2年(144个月)的,用人单位可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保职工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或者本地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以此两种年限中较长的不足年限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保险费。计算公式为:
本人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的不足年限数=12年—基本医疗保险本地实际缴费年限
本人大病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的不足年限数=10年—大病医疗保险本地实际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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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年限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额=【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60%×本地用人单位缴费率8%×本人累计缴费年限的不足年限总月数(或本人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的不足年限数)
不足年限一次性补缴大病医疗保险费额=当前大病医疗保险费标准×本人累计缴费年限的不足年限数(或本人大病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的不足年限数)
2、达到上述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再一次性缴纳不超10年的大病医疗保险费后,终生享受医保待遇。计算公式为:
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金额=当前大病医疗保险费标准×本人距75周岁的年数(超过10年的按10年计算)
本人距75周岁的年数=75周岁—2011111日本人实际年龄
3、关闭破产企业,在企业关闭破产时一次性缴纳10余命基本医疗保险费但未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按规定补缴不足年限的大病医疗保险费,同时在2011111日之前不满75周岁的,按规定再一次性补缴不足75岁的大病医疗保险费;已一次性缴纳10年余命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保险费的,不再补缴医疗保险费。
4、退休人员个人账户配置额=本人上年度月退休金×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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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确有困难无能力一次性缴纳的参保单位(或无单位承担补缴责任的退休人员),若无力一次性补缴不足规定年限的相应费用,可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和当地用人单位费率继续按年为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保险费,直至补齐规定缴费年限,退休人员再按第2项的规定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
二、申报资料
1、参保单位须提供退休人员《退休证》、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另须提供人社部门审批的《退休人员工资表》。参保个人须提供本人《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填报《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情况审核表》 三、参保单位办理程序
1、参保单位依据人社部门审批发放的退休人员《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如实填报《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情况审核表》,核对无误后,将退休人员相关资料以及《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情况审核表》电子版上报“退休人员医保专项工作办公室”(简称“专项办”,地点:市养老保险局三楼,电话:84655088465582
2、专项办对参保单位上报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情况审核表》进行审核,审核后将《审核表》电子版反馈给参保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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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保单位根据审核后的《审核表》,打印纸质文档并签字盖章与对应电子文档一并报专项办。
4、专项办审核签章后,将参保单位上报的信息内容导入金保网络系统。
5、大厅工作人员根据导入的信息内容进行核定并出具缴费单,参保单位持缴费单足额缴费。
四、参保个人办理程序
1、退休人员持《退休证》、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本人医保卡,如实填报《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情况审核表》
2、专项办审核签章后,将参保个人的信息内容录入金保网络系统。
3、大厅工作人员根据录入的信息内容进行核定,需补缴费用的出具缴费单,参保个人持缴费单足额缴费。
附:《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情况审核表》

十堰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0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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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ae4cf5a3b3567ec102d8ab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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