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2018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及报销政策

发布时间:2018-05-17 14:01:1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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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2018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及报销政策

参保标准:

① 具有本市户籍的散居儿童,以及父母一方具有本市户籍或《成都市居住证》的散居儿童;

② 具有本市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或从业年龄内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城镇居民;

③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不含现役军人)。

待遇享受时间:

2018年1月1日-12月31日;初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有6个月等待期(学生儿童除外)

报销政策:

① 住院待遇:

② 门诊待遇

普通门诊: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0%,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最多可报销200元;

门诊特殊疾病:发生的符合门诊特殊疾病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分别按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犬伤门诊:在犬伤处置医疗机构发生的伤口处理、注射人用狂犬疫苗(含疫苗费)的门诊医疗费用,每人报销不超过200元。

③ 生育补助

参保人员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妊娠期间门诊常规检查费用按每人400元定额支付;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的每人1000元,剖宫生产的每人1400元;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正常生产的每人1200元,剖宫生产的每人1600元;新生儿护理费用,按每个新生儿100元的标准定额支付。

④ 其他待遇

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母亲,新生婴儿不再缴纳出生当年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但须在出生后60天内到区(市)显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b03a018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793115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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