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签订协议赠与子女房产的可撤销和不可撤销情形

发布时间:2023-09-24 04:47:1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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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签订协议赠与子女房产的可撤销和不可撤销情形
情形一:某日,夫妻二人爱子情深突发感想,欲将名下房产赠与儿子,遂委托律师起草协议,并作了律师见证,夫妻二人私下里就这么将名下房产通过签订赠与协议的形式赠与了儿子,但在过户前,丈夫反悔了,想撤销赠与,可撤销不?情形二:某日,夫妻二人大吵,闹至离婚,因无法分割房产,遂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二人名下房产赠与儿子,登记离婚后未过户,前夫反悔,想撤销赠与,可撤销不?分析:一、夫妻双方单独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的协议可撤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赠与合同也是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的合同。所以,只要赠与方发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方表示接受,赠与合同即为生效。夫妻双方私下签订协议将房屋赠与子女,该赠与协议是否生效,要看其子女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子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完全有资格代替子女作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予、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则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只能由子女自行作出,而不能私下约定赠与。因为赠与是无偿行为,出于公平考虑,法律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当然,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合同法还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可见,夫妻双方私下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虽然赠与合同生效,但在房屋办理过户手续之前,夫妻双方还是可以反悔,行使任意撤销权。二、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出于达到离婚目的而签订的,只要没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存在胁迫、欺诈的行为就不能撤销该协议离婚协议主要是约定离婚的事项,比


如双方一致同意离婚、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时,往往愿意将共同财产赠与给自己的子女或者其他第三人。这种赠与行为,本质上是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的一个重要条件。如果没有该赠与行为,夫妻双方有可能或者甚至根本不会达成离婚合意。所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不能等同于夫妻双方纯粹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的情形。故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赠与行为不能随意撤销。本文为头条号作者发布,不代表今日头条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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