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业务流程

发布时间:2020-03-04 02:38:1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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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业务流程

一 、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四十一条、四十二条

(六)《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七)《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八)《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

(九)《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一条

二 、岗位职责

受理人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许可的受理、审核;负责有关材料的归档、台帐登记等工作;负责有关信息的传递。

三、工作流程

(一)受理

1、受理人收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许可申请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包括:

(1)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

①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一式三份);

②船舶适装证书复印件;

③(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复印件;

④定期申报还应提交定期申报申请、证明在固定航线上运输固定危险货物的有关资料;

⑤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应当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申报单》备注栏内扼要注明所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实际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⑥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国际航行船舶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复印件;

⑦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或舱单或积载图;

⑧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相应资质,并且符合安全、防

污染及保安要求的证明材料;

⑨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

①危险货物适运申报单(一式三份);

②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

③装运下列危险货物出港提供的资料:

●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需提供集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装载包装危险货物的,需提供包装或中型散装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或压力容器检验合格证明书;

●使用可移动罐柜装运危险货物的,应提交罐柜检验合格证明书;

●装载放射性物品的,应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

●货物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提交添加的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温度要求、有效期及超过有效期时应采取的措施;

●装运限量危险货物的,应提交《限量危险货物证明》;

●托运《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际危规》中未列明的危险货物,应提交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部门出具的“危险货物鉴定表”;

●托运MARPOL73/78公约附则II中未列名的或新的散装液体化学品,应提交液态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包括其编号、类别或性质、污染危害性类别等。不能确定的,应由海事管理机构会同船检机构明确船舶装运要求;

④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

货物,应持有办理完有关手续的证明。

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并审核;无法当场办结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受理情况要进行登记。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

6、对申请人递交的复印件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应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署明受理人及日期,将原件退回申请人。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beec8aebbd528ea81c758f5f61fb7360b4c2b9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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