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中山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山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管理,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行为,保障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危运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并按规定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行政许可和行业管理。
火炬开发区、翠享新区交通运输部门受中山市交通运输局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的日常管理,以中山市交通运输局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其他各镇区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辖区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日常管理。
第三条 在中山市范围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经营资质
第四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应当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购置符合要求的道路危险货
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运车辆”),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及具有从业资格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员。
第五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在许可有效期内开展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应当按规定到交通运输部门申请换发。
第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在许可经营范围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危运车辆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核定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或品名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包含道路运输业或其他包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经营范围。
第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到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备案。
第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和实际经营场所不一致的,应当变更工商登记。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定期公布中山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发展指导意见,引导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及时调整运力结构,加强运力调控,严格安全准入,促进危险货物运输供给与需求的平衡发展,保障行业健康、安全、稳定、有序。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依据中山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发展指导意见,科学、合理安排运力购置计划,接受交通运输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一节 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对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负有主体责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主要经营管理者(以下统称“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控管理人员等。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通过委托、授权等形式将安全生产职责和责任转移给其他负责人。
第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第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人员具体职责与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等应当逐级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严格实施考核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领导小组会议),会议内容包括学习贯彻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上级文件精神,总结企业季度(年度)安全生产管理
情况、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部署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等。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领导小组会议)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每季度不少于1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做好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领导小组)会议记录,并收集整理有关会议材料建立专门台帐。
第二节 车辆管理
第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规定,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实行一车一档,制订危运车辆年度维护检测计划,定期进行维护、修理、综合性能检测,车辆技术等级必须评定为一级方可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对危运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按规定完成危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
危运车辆逾期未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道路运输证》逾期未完成年度审验的,不得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活动。
第十七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有关要求按期办理报废。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应当办理注销营运手续,不得继续营运。
第三节 停车场管理
第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停车场地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停车场须有土地使用证,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
(二)停车场地面积应当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不得低于企业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
(三)位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停车场与办公场所须在同一镇区,租赁场地设立危运车辆停车场的,应当经过场地产权人的同意。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独立设置停车场地,不得与其他企业共用停车场地;停车场地不得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需临时停放办公车辆的,停放区域应当与危运车辆停放区域分开。
第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停车场地应当封闭,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具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停车场地周边50米范围内不得有幼儿园、学校或其他重要公共建筑,与居民楼距离不得少于25米。
(二)停车场场地应当使用砖墙进行有效围闭,围闭高度不得低于1.8米。 (三)停车场地面应当硬化无尘,并划设停车位、通道等标志标线。 (四)停车场地应当配备消防栓(或消防水池)、手推式灭火器和手提式灭火器、消防沙、消防铲等消防设施设备。
(五)其他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停车场地安全管理:
(一)设立门卫值班室,安排人员24小时进行值班,严格实行车辆出入登记制度。
(二)配备照明设备及视频监控设备,对出入口、停车区域等实施24小时监控。
(三)建立健全停车场管理制度,并在停车场内显著位置应当悬挂或张贴。 (四)加强警示宣传,悬挂、张贴或喷涂安全警示标语。 (五)其他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停车场内不得停放装载有危险货物的车辆及储存、堆放违禁物品及危险化学品。
第四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