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进行安全检测...

发布时间:1714415044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代理词

尊敬的独任审判员:
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今天的庭审活动,先根据庭审情况和查明的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被告是否为本案适格当事人这一问题,由我方提供的证据四“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中被告企业性质变更情况可以证明汕头市XXX和汕头市XXX有限公司为同一法人,被告是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
二、被告称“借款凭单中三笔款项系许XX向原告所借,与被告无关”,此话与事实不符。
1、根据我方提供的证据六“授权委托书”可以证明,被告委托其员工许XX代表被告到原告处购买炸药,今后发生资金往来及其他相关责任由被告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已按质按量、如期向许XX交付了炸药,视为已经向被告交付,则被告也应按约定支付价款。
2、从借款凭单中事由的内容可以看出,所欠款项为炸药款,就是被告委托其员工许XX到原告处购买的物品,该行为并非许XX
个人行为,而是与被告的经营活动息息相关的,即被告才是权利的受益人。且被告出具给许XX的授权委托书已向原告载明其身份,也明确了许XX具有代表公司进行结算的权利,上述情况使得原告有理由相信许XX是原告对外业务的全权代表,其不仅有权代表该公司进行购销业务,也有权代表公司进行结算。因此该借款凭单对被告亦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案所欠货款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一直无故拖延所欠货款,原告也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后来于2013622日,被告称该款应由其员工许XX来偿还,于是由被告法定代表人陈XX偕同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林XX到许XX家中,由许XX偿还了其中的五千元,这个也可以由许XX的妻子陈XX的证言中得知这一事实。后因许XX病逝,被告就一直拒绝支付余下欠款。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此所欠货款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且于2013622日偿还五千元也是事实,并非如被告所称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13622日中断。
四、关于20081024日的该笔款项是否应由被告承担法律责任。
虽然授权委托书中的授权时间是自2009101日起,但是被告是自1981年其便在原告处购买炸药,双方存在长期的合作关系,原告一直按质按量、如期将炸药交付给被告,并由被告原告予以签收。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c73c989a98271fe900ef95e.html

《正在进行安全检测....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