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核心要素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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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核心要素解读
作者:杨立新
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9年第01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总结,我认为最主要的有两点:第一,刑事诉讼法把它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第二,这两年试点中总结出的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都已经上升成法律规范了。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的条文一共有36条,其中18条是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
下面我跟大家汇报一下试点的成效以及这项制度改革过程当中的成效与收获,接下来还有哪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深化。试点过程中,审结的认罪认罚案件一共是20余万件,涉及到的被告人一共有23万余人。这两个数字是个什么概念?这两个数字说明认罪认罚案件实际上是占了同期审结案件的53.68%。那么也就是说有53.68%的这样一个高比例的被告人从这项制度当中获益了。 核心要素解读
核心要素之一: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要素之一,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从试点方案到试点办法,到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没有案由限制。为什么没有限制?实际上就是要给予诉讼当中的每一个被追诉人,都能够通过他自愿的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这实际上凸显了对于被追诉人作为诉讼主体的高度尊重,要保障被追诉人的参与权,程序选择权,要给被告人这样一个机会。从试点情况来看,有53.68%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了从宽处理的机会。我们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到了广泛而又充分的适用,这也就意味着我们当时对于适用范围没有做限制是成功的,从法理上是讲得通的,从法律人人平等上也是说得过去的。
核心要素之二:加强人权保障
加强人权保障体现在什么地方呢?一个是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中国的认罪认罚和美国的辩诉交易不一样,但是也有几点共通的地方,其中重要相同一点就是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我考察了各个国家的认罪协商制度,在认罪的自愿性保障上是共通的,这也是认罪协商制度获得正当性的一个保障。 试点成效
(一)加强人权保障

第一,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在试点办法和试点方案制定的时候设置了几个环节。规定办案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规定,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性质,同时应当释明认罪认罚的后果。这是对公安司法人员的要求。 第二,最关键的就是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提供法律帮助,而且要求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截止到2018930号,司法行政机关在试点法院一共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132个,指派律师提供辩护2.4万余人,指派律师提供法律帮助7.7万余人,有的试点地区已经实现了律师全覆盖。实际上这个成效也已经达到了最初的设计目的,也就是说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我们提供了三个层面的法律帮助:(1)委托辩护;2)法律援助律师辩护;3)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我们通过这几种方式实现无缝衔接,从而为每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进而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第三,审前羁押的比例小了,羁押的时间短了。这个问题是我们在设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最关注的一个问题。因为当羁押的时间短了,羁押的案件少了,就会为非监禁刑的适用奠定基础。刑法要讲谦抑,刑罚要轻刑化,这是世界各个国家一直在倡导的一个趋势,认罪认罚通过减少羁押缩短非监禁刑的时间,把非监禁刑的适用扩大了,现在非监禁刑的适用比在有的试点地区已经到了64.4%。这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一个非常令人可喜的成果。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到位,从宽处罚效果明显
中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的是传统文化当中的仁爱理念和现代司法当中的包容精神。这个制度通过实体法上实实在在的从宽,通过程序法上实实在在的权利保障,可以说真正的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审结的20余万件认罪认罚案件中,从轻处罚的占比到了96.63%。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自愿认罪认罚,没有特别情况下都能够获得从宽处罚。
(三)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理模式建立起来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实际上就是要探索一种诉讼模式,就是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理模式。那么这个模式是跟什么相区分的?是跟非认罪认罚案件相区分,就像美国辩诉交易是一样的,如果被告人做有罪答辩的,或者做不争答辩的,案件就通过辩诉交易来解决,就不用经过陪审团审判了。那么如果被告人不做有罪答辩,案件必须要通过陪审团审判。探索这个模式的目的是什么呢?就是深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也就是说认罪认罚案件划出一条快车道,从而把更多的司法资源向不认罪的、重大的、疑难的、复杂的案件倾斜。通过这种资源的科学配置,提升公正和效率。从审结的这20余万件案件当中,速裁的占了65.48%,简易的占了26.63%这两项加起来实际上已经占到了全部认罪认罚案件的92.11%。也就是说通过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对于认罪认罚案件进行分流,然后把大部分的资源都集中在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上,资源合理配置了,诉讼模式也有区分了,简案快审,疑案精审也就能够实现,实际上分流的作用
也已经实现了。这次刑诉法修改已经构建了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审判程序的有序衔接的一审格局,说明这个经验还是成功的。 (四)上诉比例的降低
我们说一个诉讼,它最终要产生什么,要产生裁判结果。这个裁判结果能不能被訴讼各方主体服从,尤其是自觉的服从自觉的尊重,这是衡量裁判结果是否公正的一个重要标准。从这两年试点来看,被告人的上诉率仅为3.35%,而且这3.35%里边还有相当一部分人是留监所而不愿意去监狱服刑,也就是说他并不是真正的不服从判决,这个比例远远低于非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比例。
还有涉及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上诉比例,这涉及到被害人权益的保障。从这两年的试点来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的比例是0.05%,检察院的抗诉比例是0.04%,说明被害人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中获益了。还说明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受到了尊重,实际上是诉讼主体的参与得到了尊重,体现了各方的参与是一个有效参与。 试点的经验总结
试点办法的制定是相对粗线条的,但是粗线条并不意味着内容是粗的,试点办法对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核心要素进行了规定,起到方向性的指引作用。各个地方在试点的时候,又都制定了具体的规范、细则,为试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具体的规范指引。
实际上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是把试点办法的内容上升为法律规范了,接下来最高人民法院还要制定司法解释,进一步对这项制度进行细化,这也是我们试点的一个经验。
第二个方面的经验就是在这个制度试点过程中和顶层设计过程中,始终把握一个最核心的点,就是自愿性的保障。自愿性的保障,无论从试点办法的设计到试点过程,公检法司观念是一致的,不允许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出现冤假错案,这是必须坚持的一个底线。因为有的被告人可能是冒名顶罪的,替别人去顶罪的,那么我们坚决要防止这种情况,所以说在自愿性的保障上,以法律帮助为重点为切入点,切实保障自愿性。
第三个方面的经验就是通过不仅仅从正面的程序设计上,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而且允许他有反悔的权利。那么给他反悔权实际上就是从反向上要保障他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就这一点刑事诉讼法修改也已经吸收进去了。审判环节一旦被告人不认罪的,立即转程序来处理,实际上是要保障不出冤错案件,不能对被告人进行错误的定罪。 第四个方面的经验就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立足于全程简化。目前有中国特色的轻罪案件处理体系已经建立起来了,也就是说简程序,但是不减权利,而且是全程简化,为轻罪案件划
出了一条快车道,初犯偶犯的轻罪案件,尽可能快地处理,让犯罪分子能够更好地回归社会,避免和重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交叉感染。
第五个方面的经验,就是有中国特色的控辩协商程序已经建立起来了。我认为这个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个最大的亮点。这里边的协商和美国的辩诉交易不一样,控辩只能就量刑协商,还有一个最大的区别就是证据不足的案件,控辩是不能协商的,也就是说证据不足的案件,是坚决不能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处理的。这是我们坚守的底线。这就涉及到另外一个核心要素,证明标准。认罪认罚案件坚持证明标准不降低。
第六个方面的经验就是在试点过程当中,在探索阶梯式的分级从宽量刑模式,也就是说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早的认罪。当然这个方面是短板,亟需进一步总结经验制定统一适用的量刑指南。
總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应了实践的需要。尽管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甚至是宪法性权利。但是鼓励其自愿认罪,是有效应对复杂犯罪、案件增多、司法资源有限的一个重要的方式。正是有这样一种需要,各个国家才建立起来了认罪协商制度。尽管这个制度的设计,因为本土资源不一样而呈现出多元化,但是核心要素是共通的——即认罪的自愿性保障,这是必须的。第二,控辩双方的协商必须是平等的。第三,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了自愿认罪,给他适度的从宽处理,这也是共通的。
在共通的基础上,下一步我们要做的工作是什么?第一,仍然要强调自愿性的保障。第二,要加强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的平等协商,这个机制还要进一步的加强。第三,要尽快制定起公检法司统一适用的一个量刑指南,确保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从宽处理有一个合理的预期。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cccb41231d4b14e852458fb770bf78a64293a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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