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方案]
如何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方案]
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实施方案市直各部门、各乡镇(区、办):
为深入落实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构建亲情新型政商关系的意见》的精神,制定我市具体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的:“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为指导思想,以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打造良好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为目标,我市各级各部门积极投入到构建新型政商关系工作中。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核心,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关键,以整顿机关干部作风、优化政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为抓手,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我省政商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减少政商关系中的不和谐因素;坚持依法构建,依法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依法打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权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坚持社会协同,充分发挥工商联、各类商(协)会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中的重要作用。
(二)工作目标。通过加强企业权益保障、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完善机制平台建设、严格监督执纪问责,加快形成政商之间既亲又清、良性互动的健康生态,建立交往有道、公私分明,各尽其责、共谋发展的新型政商关系。
三、组织领导成立“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领导小组,组长:XXX。副组长:XXX。成员:XXX。
四、时间安排2018年X月至2018年X月五、工作内容一、依法保障非公有制企业权益(一)公平对待非公有制企业。保证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在项目审批(备案、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努力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政务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二)减轻企业负担。准确把握简政放权原则,严格落实国家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政策,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对国家和我省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收费及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建立常态化公示机制和政策跟踪监督机制;
开展涉及企业的各类评比、评估、达标、升级、排序、表彰等,应当按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
(三)优化企业服务。依法精简审批事项和环节,放宽企业市场准入,建立健全权责清单管理制。贯彻落实“马上就办、办就办好”机制,实施“服务受理零推诿,服务方式零距离,服务质量零差错,服务结果零投诉”承诺制度。改进服务方式,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由实体政务大厅向网上办事大厅延伸,构建全省统一在线审批平台。公开服务流程和办事指南,全面推行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贯彻落实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
展的政策,细化配套措施,增强企业获得感。
(四)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建立因规划调整、政策变更等造成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损失的救济补偿机制,依法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司法、执法、执纪机关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在查办案件中不得违法违规冻结企业账号、查封企业账册、发布影响企业声誉的报道以及作出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对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的涉企民事、商事行为,要慎重妥善处理,注意听取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联及商(协)会意见,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保护涉案企业及企业负责人的合法权益。二、规范政商交往行为(一)明确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负面清单”。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交往中,应当坦荡真诚、尽职服务,遵规守纪、廉洁自律,做到“八个不准”:不准收受红包、礼品、有价证券等财物;
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出入私人会所、高消费娱乐场所;不准假借名义收取费用或其他好处;
不准默许、纵容、包庇特定关系人在其管辖或影响范围内的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干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损害其合法权益,或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违规对企业进行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募捐;不准未经批准参加社会团体、商(协)会及企业举办的庆典等活动;
不准在行政管理和服务等环节吃拿卡要、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以及从事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二)倡导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模范遵纪守法。相关部门和组织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在与各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与领导干部交往中,应当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守商规、走正道,洁身自好、守法经营,自觉抵制下列行为:给予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财物或好处;
代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股份或有价证券;向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输送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