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好意施惠关系中的责任承担

发布时间:2023-03-16 06:40:4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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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浅析好意施惠关系中的责任承担
作者:靳英桃
来源:《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3年第11
[]好意施惠是一种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日常生活中邀友人吃饭或出游、搭便车等已显得司空见惯,因好意施惠引发的纠纷也屡见不鲜。由于理论上缺乏对好意施惠的全面深入的研究,实践中我国法院对因好意施惠行为产生的纠纷判决的依据也不统一。文章首先以案例引出问题,再对好意施惠的概念做出解释,然后分析在好意施惠履行过程中所引发的侵权纠纷,最后重点分析好意施惠侵权纠纷中的责任承担。[关键词]好意施惠;情谊行为;侵权责任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王某与李某是邻居,王某去县城卖花生途中遇到李某驾货车载钢材去县城,经王某请求,李某同意将王某及其花生一同运往县城,后发生交通事故,李某与赵某的客车相撞导致王某受伤,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李某负60%的事故责任,赵某负40%的事故责任。赵某赔偿后,王某和李某因赔偿问题发生了纠纷,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损失。中华民族素有礼仪之邦的美誉,助人为乐、乐善好施是我国的传统美德。日常邀友人吃饭或出游及搭便车等好意施惠行为是十分常见的事情。通常,双方通过吃饭、出游,既联络了感情,也达到了沟通与交流的目的。然而好意施惠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客人赴约、主人爽约;搭便车过程中出现意外伤害等情况,这些对于好意施惠人而言常常是无心之过,也就是好心办了坏事。当事人在对损害的发生没有预料的情况下,纠纷该如何解决?二、好意施惠的内涵(一)好意施惠的概念界定
好意施惠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如搭便车、帮邻居照看孩子等这些都是人与人之间友爱互助的体现。在大陆法系国家,这类行为被称为好意施惠关系社会层面行为谊行为等,如德国学者迪特尔·梅迪库斯称之为情谊行为,意即发生于法律层面之外,不能依法产生后果的行为。学者王泽鉴认为所谓好意施惠关系,如邀他人参加宴会或搭便车,当事人既无受其约束的意思,不能由此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英美法系学者将此类行为称为君子协定,即指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而仅具有对个人道义上的有拘束力的协议。大陆法系着重强调当事人之间没有法律意义上的意思表示,英美法系主要强调当事人的行为不具有客观上的强制力,为方便理解,本文统一将此类行为称为好意施惠行为。笔者认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为,好意施惠行为就是行为人无设立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而是基于良好道德风尚给予他人恩惠旨在增进情意的行为。其中给予恩惠的一方是施惠人,接受恩惠的一方为受惠人。好意施惠行为有以下几个特征:1.合意性,好意施惠是双方合意的产物。2.无偿性,好意施惠通常是无偿的,行为人并不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对价。3.好意性,施惠人基于道德上的同情或自愿为他人提供帮助,符合善良风俗原则,是乐善好施、助人为乐精神的表现。4.情谊性,好意施惠行为是为了增进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情谊,当事人之间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意思表示。(二)好意施惠的性质分析
关于好意施惠性质的分歧,主要集中于其法律行为抑或是事实行为,抑或两者皆不是。1.从法律行为层面进行分析
有学者认为好意施惠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概念的提出始于德国法,萨维尼认为法律行为是行为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本质特征的一种民事法律事实。在大陆法系,意思表示即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判断一项行为是不是法律行为,关键看其是否存在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
好意施惠中的意思表示仅是抽象的意思表达,不等于发生纠纷时起诉或不起诉的意向,如邀友人吃饭,行为人只是为了增进情意,并不想给对方一项可以诉请的请求权。好意施惠中好意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意思表示,因此难以将其归为法律行为。2.从事实行为层面分析
有些学者认为其属于事实行为。事实行为即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只要事实上有某种行为,依照法律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行为人有无意思表示则在所不问。事实行为意在关注行为人实际上究竟做了什么,不要求行为人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在这点上,好意施惠与事实行为具有相似性,即好意施惠也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也不作限制。但如果因此将好意施惠行为归类为事实行为,则不妥。因为事实行为的结果往往伴随着债权或物权关系的产生,如先占,添附等,但好意施惠行为旨在增进情谊,并不存在受惠人请求施惠人组织请客或投寄的权利,即便施惠人实施行为后,法律也不主动地强加任何义务于当事人身上,因此好意施惠行为不属于事实行为。
综上,纯粹的好意施惠行为既不是法律行为也不是事实行为,而是一种常见的情谊行为,好意施惠关系只是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一种普通社会关系,是不受法律约束的法外空间,属于梅迪库勒所说的社会层面的行为。当然,好意施惠履行过程中若造成侵害他人财产甚至人身伤害,好意施惠就不再属于法外空间了,施惠人有可能承担侵权的法律后果。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三、好意施惠关系中的责任承担
(一)好意施惠履行过程中引发的侵权纠纷
尽管好意施惠是一种基于良好道德风尚发生的情谊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好意施惠关系中,施惠人与受惠人及第三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同样受法律保护,一旦发生人身权或财产权侵害,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1.好意施惠引起的侵权纠纷
好意施惠不属于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通常不会产生违约责任,尤其是不真正违约,也不会产生信赖利益赔偿。但好意施惠人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原则上仍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如甲好意搭乘邻居乙去某地,虽不承担运输合同上的安全运送义务,但仍应对他人人身与财产负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甲违规肇事致使搭车人乙或路人丙受伤,仍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2.侵权责任的减轻
好意施惠的无偿性决定了施惠的价值与侵权法所保护的法益之间没有对价性,但施惠行为不足以减免侵权人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下的责任。但好意施惠毕竟是一种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如果一味强调施惠人的侵权责任,必然会加重施惠人在施惠行为时的顾忌……所以应当适当减轻好意施惠人的责任。侵权责任的适当减轻须具备两个条件:a.主观上,施惠人必须是基于轻过失,非故意或重大过失;b.客观上,施惠人能够证明自己尽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或受害人自身也有过失。
3.施惠人侵权责任与过失相抵规则的关系
在德国,因好意施惠关系引发的特殊纠纷,法院一般会判决由施惠人承担相对减轻的责任,但如若遭受损失的受惠人自身也存在过失,如明知好意施惠人醉酒或者根本无驾驶执照,仍要求搭乘便车的,受惠人要对所受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二)特殊侵权行为中好意施惠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内的适用
在特殊侵权行为中,法律通常对行为人苛以严格的责任,即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随着好意施惠的进行,特殊侵权行为经常发生,最典型的就是搭便车情形下出现的侵权纠纷。
通常,搭便车是在基于邻里或同乡关系下的情谊行为,但出现交通事故后发生纠纷的情形也时有发生。各国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一般设定较为严格的责任,如德国、法国、日本等国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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