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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竣工验收操作办法(草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 号)和《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府规〔〕号),按照《上海市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沪住建规范联〔〕号)要求,结合浦东新区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改革试点经验,现就综合竣工验收具体操作执行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的属于区级或管委会管辖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建设项目”)的综合竣工验收管理,适用本操作办法。
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港口、水利等专业工程的综合竣工验收由各专业管理部门根据市主管部门规定要求落实。
二、管理部门和职责分工
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本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竣工验收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和单独修建的民防工程的综合验收管理工作,在浦东新区企业服务中心设立对外综合服务窗口。
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按照市、区职责分工负责新建、改建、扩建供排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单
独立项的园林绿化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服务工作,具体操作流程按照市水务、绿化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张江科学城、临港、保税区、度假区等已授权或者委托事权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本办法具体负责授权或委托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综合竣工验收管理服务工作。
区规划、土地、消防、档案、卫生计生、民防、交警、绿化市容、交通、气象等部门(以下简称“各专业验收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各专项竣工验收管理和服务工作。
综合验收涉及市级部门的,由市级专业验收部门负责专项竣工验收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办理时限
浦东新区工程建设项目的综合竣工验收时限为个自然日。其中,小型建筑工程(指政府、国有企事业、社会投资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工程建设项目,住宅项目、室内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特种工程、医疗机构、集中供水单位、涉及职业病危害以及生产和存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厂房、仓库等项目除外)的竣工验收时限为个自然日。
四、具体办理程序
(一)申请综合竣工验收的条件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具备所有法定验收条件后,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d77189c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aef10a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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