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网络购物对社会经济及消费者知情权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8-09-27 00:44:1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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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网络购物对社会经济及消费者知情权的影响

一、网络购物的形成与发展
网络购物即通过互联网检索商品信息,并通过电子订购单发出购物请求,经网上银行平台支付,厂商利用邮购方式发货、送货的一种新兴购物方式。网络购物的产生依靠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技术为网络购物奠定技术基础的同时也为网络购物发展提供了条件。
(一)我国网络购物的形成
我国网络购物的产生是必然的,其形成也是由诸多因素构成。网络购物形成的客观因素主要有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互联网技术普及、市场需求增加、大型网购平台出现等,其主观因素主要是购物观念的转变、有形的物质满足与无形的精神满足等。
网络购物的形成条件首先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网络购物提供技术基础。网络购物打破了传统购物中时空限制,拓宽了购买领域。其次,网民消费观念的改变成为必要条件。2003年以后中国网民开始迅速增长,截至2013年年底,中国网民规模己达六亿人,这为网络购物形成提供了庞大消费群体,同时网络购物能够提供一个相对安静舒适的购物环境,满足了消费者对购物环境高质量的要求。最后,快递物流业的完善发展为网络购物提供运输保障。2005年后我国网络购物迅速发展,快递运输企业呈破竹之势迅速发展,网购与快递的链式服务使消费者购物更加方便快捷。
(二)我国网络购物的发展
作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网络大国,我国近30%的网民有过网络购物经历。我国现在主要有企业对消费者(B2C)、企业对企业(B2B)、企业对政府机构(B2G)、消费者对政府机构(C2G)、网上拍卖(C2C)等几种主流网络购物模式。随着网络购物的发展,网络购物在中国的发展日趋成熟,网络商家的竞争也日益激烈,打折促销活动可谓五花八门,而这也造成了网络购物虚假信息和网络诈骗的盛行。网络购物要想更好地发展就必须有更严格的监管部门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
二、网络购物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一)网络购物改变了消费者的生活方式
网络购物之所以能够快速被消费者接受并广泛使用,是因为网络购物能够给消费者带来经济效益。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能够节约时间成本、减少与商家冲突的风险、同等条件下更易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同时可以享受到不同购物商家的个性化服务和贴心关怀。足不出户购买商品的模式逐步影响着消费者的消费理念,改变着消费者的生活方式。
(二)网络购物为企业带来了丰厚经济效益
网络购物在中国掀起了一场电子商务风暴,网络购物的出现改变了企业传统的经营和管理模式,缩短了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距离,减少了中间环节,节省了企业的管理、交易、宣传和库存等成本。随着网站的不断建设和完善,网站用户的不断增加使单个用户的信息成本降低,从而产生更多的经济效益。
早在1999年以前,中国互联网的先知们就开始建立B2C网站,致力于在中国推动网络购物。2006年开始,中国的网购市场开始进入第二阶段,整个电子商务环境中的交易可信度、物流配送和支付等方面的瓶颈也正被逐步打破。各类的大型网购企业的建立不仅促进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增加了就业,并促使更多的企业转型发展。
(三)网络购物提高了政府采购效率
随着网络购物的日趋成熟,政府部门也开始采用网上采购。网上采购弥补了传统采购方式的不足,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加快了政府采购速度,缩短了交易时间,提高了政府的采购效率。政府还通过网上招标,减少招标和竞标过程中产生的各项费用成本,有助于降低政府投标价格和企业竞标成本,达到双赢的目的。
(四)网络购物促进国民经济增长
C2C模式网络购物逐步发展,使网上开店创业的形式开始流行,网络购物企业的低起点创业促进了就业,各类就业率的提升促进社会和谐,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消费水平的提高,刺激GDP增长,促进国家经济发展。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互联网技术走进农村的同时农民的上网意识不断增加,网络购物也进入了农业领域,农产品销售渠道得到扩展,农民的收入增加,城乡差距缩小,加快新农村的建设。
网络购物的发展,促进了银行资本流通,促使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和创新,刺激了物流业的发展,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使国民经济稳步增长。
三、网络购物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挑战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消费者依法享有交易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九项具体权利。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在网络购物中,知情权的义务主体除了直接经营者外还应包括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物流承担者等特殊随性义务的主体。从知情权的内容上来讲,在传统购物中消费者依据知情权条款可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价格、主要成分、有效期限、售后服务等相关情况之外,还应依据网络购物的特点提供经营者的身份、信用、交易规则、物流经营者名称等一系列与网络购物各环节相关的情况信息。而对于知情权的责任承担,也应随着义务主体的扩大而进行增加,网络购物中责任的承担会相应加重,这也是与网络交易的巨大商业利益成正比。
网络购物中由于借助互联网的虚拟特点,网络交易双方对同一商品或服务所掌握的信息差距大,在客观上形成了信息不对称,而商家正是借助这样的信息优势,向买家隐藏不利于增加交易的信息,使消费者无法完全掌握商品的真实信息,导致这样信息不对称发生的根本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营者盲目逐利心理
经营者对于在商品信息中的优势,虚假信息、宣传等在网络购物平台中大肆传播,模糊、隐藏的格式条款成为经营者的惯用伎俩。经营者的逐利本性在信息不对称的网络环境下更大程度的被放大。因此,面对网络购物中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挑战,需要转变经营者对其利益获取的态度,使经营者积极地参与到网络购物的环节中。
(二)消费者自我权利的放弃
面对网络购物中的信息不对称情况,消费者在当前的网络市场环境下无奈接受其掌握信息的劣势地位,而主观上消费者又缺乏维护合法权益与争取平等交易的精神,使得消费者即使在网络购物中受到侵害与不公正待遇,大多数情况下只是归咎于自己没有尽到实际己超出必要限度的注意义务,而放弃自我权利。事实上,消费者长期形成的自我放弃形势,逐渐侵蚀网络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石,导致网络交易环节的恶化,最终使所有的市场经济参与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在消费者自我放弃权利的现象增长的同时,不仅需要消费者自我对于维护自身权益的信心,也需要经营者与监管者的积极参与,不断改善消费者劣势的市场交易环境。
(三)监管者监督管理定位的失衡
面对网络购物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在我国法治社会尚未成熟的环境下,一味地加重经营者的法律负担,又无法明确给予消费者维权途径,间接激化双方矛盾的同时也增添了监管者的压力。针对面临的此类困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0年颁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在2011年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等,尽管此类规定由于单向倾斜保护设计使得其实效并不显著,但是这类法律法规对规范网络购物及其交易行为产生了积极的效应。以发达国家消费者保护的经验来看,多元联动模式更易协调市场交易各方,有助于经营者主体能动作用,对消费者维权更加立体有效。
四、结束语
随着网络购物的不断普及、完善,网络购物对于社会经济各个方面的影响会更加凸显,同时对于整个消费者知情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模式也面临着调整与重新定位,在优化网络购物外部监管与内部自律的同时,要重塑经营者价值理念,落实消费者保护法律的实效并进一步提升消费者自身的能力,促进网络购物环境良性发展。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d8eecbcafaad1f34693daef5ef7ba0d4a736df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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