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05-30 17:04:5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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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管理,确保公积金贷款资产安全,根据《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2009]1号,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三条所称代办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第三条 借款人是指符合《办法》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同一笔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不得超过两人。两个借款人的,借款人之间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借款人与购房人不是同一人的,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

  借款人在办理组合贷款时,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与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可不为同一人,但二者必须是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指借款人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365天,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本市区域是指大连市所辖区(市)县。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子女可以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父母申请一次公积金贷款,且不影响子女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父母双方均已退休,以父母的名义购买自住房;2、父母一方或双方退休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3、父母双方均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4、一户只能办理一次此类公积金贷款;5、只能一位子女申请一次单人公积金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是指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收入稳定。借款人如单身,本人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如已婚,夫妻双方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是指:

  1、贷款当前逾期;

  2、贷记卡当前逾期;

  3、准贷记卡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含卡费、年费);

  4、贷记卡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含卡费、年费);

  5、单笔贷款存在近24个月内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或累计逾期超过10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

  6、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

  7、贷款存在担保人代还记录;

  8、近24个月内贷款存在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

  9、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办事处应成立由办事处主任、个贷科科长、筹资科科长、会计科科长组成的审贷小组,对存在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的贷款申请人的信用、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决定是否同意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规定比例是指: 1、借款人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按以下情况区分确定:⑴购买商品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30%,但建筑面积90平(含)以下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20%;⑵购买房改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30%;⑶购买存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屋交易价与评估价较低值的40%,但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含)以下且房龄在5年(含)以内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30%;⑷购买无所有权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屋交易价与评估价较低值的40%;⑸自建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评估价的40%2、借款人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60%3、借款人家庭购买第三套(含)以上住房的,不予办理公积金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规定比例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是指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冻结、托管等非正常状态或欠缴65天以上(含65天)的,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中心)不予贷款。

  第四条 《办法》第五条所称住房分别简称为:(一)商品房;(二)存量房;(三)房改房;(四)无房屋所有权住房;(五)自建房。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e09e141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10a53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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