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财金细则

发布时间:2011-08-03 15:17:1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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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财金代理个人客户黄金交易业务协议书

特别提示:
招商银行提醒您在签订本协议前,请详细阅读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黄金交易业务规则以及其他相关公告。招商银行仅作为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代理机构,对黄金价格波动造成的客户损失不承担任何担保和其他经济责任。招财金的各类黄金交易委托,均以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确认结果为准。

经双方协商,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招财金业务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协议如下:

一、 “招财金指甲方作为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代理乙方向上海黄金交易所申请实物黄金买卖交易,代理乙方完成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处理,并协助乙方完成实物黄金提货等业务。

二、招财金交易时间:日市,每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30;夜市,每周一至周四,晚上21:00-次日2:30(注:夜市交易于当日日市收市后进行清算)。国家法定节假日为非交易时间。交易时间如有变动,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公告为准。

三、 乙方申请办理招财金业务,必须完成甲方设计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以及产品适合度评估,当且仅当评估流程符合甲方要求后方可申请招财金开户。

四、 乙方向甲方申请办理招财金开户,须同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甲方开立的一卡通原件(或财富账户号码),如乙方已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开立黄金账户,还须同时提供黄金账户卡(或号码)。其中一卡通(或财富账户)、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的开户证件必须与乙方提供的身份证件完全相同。

五、 如乙方未开立交易所黄金账户,甲方将按交易所规定代理乙方开户并按交易所及甲方规定收取黄金账户开户费。乙方如有需要,或因遗失及其他原因,可到甲方任一网点申请打印黄金账户卡,甲方将按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代收打印费用。

六、 甲方受理乙方招财金开户申请时,将根据身份证件为乙方开立个人黄金交易账户,该账户将用于资金清算及黄金实物交割。甲方将交易账户与乙方一卡通(或财富账户)及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进行绑定后,乙方即可用黄金交易账户号码及开立该账户时设定的黄金交易密码进行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黄金交易。甲方申请开立个人黄金交易账户无需交纳任何费用。

七、 乙方保证一卡通(或财富账户)、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账户及黄金交易账户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同时保证当上述资料发生变化时,及时前往甲方任一网点进行变更。

八、 “招财金交易方式:客户自主报价、实盘交易、撮合成交、实物交割。甲方将乙方交易委托提交给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黄金交易所按交易规则进行自动撮合。如撮合成交,则甲方代理乙方进行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具体交易品种、交易报价、交易单位、买卖委托数量限制、最小提货单位、资金清算时间以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及确认为准。

九、 委托成交后,甲方为乙方办理资金清算以及交割手续。乙方如有需要,可到甲方任一网点或通过甲方提供的其他交易渠道提出实物黄金提货申请,提货申请时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留存提货保证金由甲方冻结。

十、 乙方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金库提取实物黄金后,如对实物黄金的质量产生疑问,应在提取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金库提出异议,同时需按上海黄金交易所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十一、 个人黄金交易成交后,甲方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率向乙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标准以甲方公告为准。乙方可通过甲方任一网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其他客户渠道查询交易情况或资金情况。

十二、 乙方应妥善保管个人黄金交易账号和密码,凡使用该账号和密码所进行的一切交易活动均视为乙方亲自办理,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的有关证件、资料、一卡通、网上银行专业版证书遗失或被盗以及密码遗忘或被盗,应按甲方规定及时向甲方申请办理挂失手续,因乙方未能及时办理挂失手续以及挂失手续生效前的一切责任或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三、 因受国内、国际各种政治、经济因素,以及各种突发事件的影响,黄金价格可能会发生波动。乙方承诺已充分了解招财金业务的风险,充分认识到由此可能遭受的损失,并自愿承担这些风险和损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市场分析和预测仅供乙方参考,乙方确认其交易请求或委托是根据自身判断所做出、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导致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四、乙方承诺遵守国家有关部门以及上海黄金交易所关于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黄金实物交易、黄金账户的开立和注销等一切与黄金交易相关的规定和要求;承诺遵守甲方招财金业务的相关交易规则和制度。

十五、 因国家有关部门管理规定、政策变化,或者因发生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等甲方不可预测、不可控制且不可克服因素或者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甲方无法履行或无法适当履行本协议下的有关义务,由此造成乙方的任何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如在招财金业务中,乙方与上海黄金交易所之间发生任何争议和纠纷,甲方对此无过错的,由乙方与上海黄金交易所协商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六、 甲方有权在必要时修改或增补协议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公布或通知乙方。乙方须在甲方发出通知或公告后一个月内按甲方要求办理签订新协议事宜;若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通知、公告后一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而甲方未得到乙方明确的书面反对意见,则视为乙方自动认同新协议,甲乙双方在一个月的期限届满后受新协议约束。新协议内容对新协议生效后发生的黄金交易有效。

十七、 乙方的所有交易请求或委托被执行完毕、被撤销或自动失效后,在乙方向甲方书面通知终止代理招财金业务时,或甲方因国家政策变化或不可抗力向乙方公告停办业务时,本协议终止。

十八、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下发生任何争议时,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时,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九、 本协议自甲方盖章、乙方本人签字后生效,至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出现或出现其他法定事由时止。

 二十、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招商银行代理个人实物黄金业务费用收取标准

注:上述收费标准如有变动,以上海黄金交易所或招商银行公告为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e7dc006cc175527072208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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