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5979-2002
代替 GB 15979- 1995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Hygienic standard for disposable sanitary products
2002-03-05 发布 2002-09-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发布
前 言
本 标 准 全 文 强 制 。
GB1 5979 - 1995《 一 次 性 卫 生 用 品 卫 生 标 准 》 自 1996 年 发 布 以 来 , 使 生 产 企 业 明 确 了 卫 生 要 求 和 目 标 , 管 理 部 门 也 有 了 监 督 监 测 依 据 , 对 推 动 该 行 业 的 健 康 发 展 与 卫 生 水 平 的 提 高 起 到 了 积 极 作 用 。 与 此 同 时 , 随 着 产 品 种 类 与 材 料 的 发 展 , 该 标 准 有 一 些 地 方 需 要 完 善 。 因 此 提 出 修 订 本 标 准 。
本 标 准 自 实 施 之 日 起 代 替 GB1 5979 - 1995 。 本 标 准 的 附 录 A 至 附 录 G为 标 准 的 附 录 。 本 标 准 由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提 出 。
本 标 准 负 责 起 草 单 位 : 上 海 市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 ; 参 加 起 草 单 位 : 宝 洁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 强 生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
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沈 伟 、 卢 敏 、 杨 宏 平 、 周 密 、 潘 希 和 、 刘 育 京 。
1 范 围
本 标 准 规 定 了 一 次 性 使 用 卫 生 用 品 的 产 品 和 生 产 环 境 卫 生 标 准 、消 毒 效 果 生 物 监 测 评 价 标 准 和 相 应 检 验 方 法 , 以 及 原 材 料 与 产 品 生 产 、 消 毒 、 贮 存 、 运 输 过 程 卫 生 要 求 和 产 品 标 识 要 求 。
在 本 标 准 中 , 一 次 性 使 用 卫 生 用 品 是 指 :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国 内 从 事 一 次 性 使 用 卫 生 用 品 的 生 产 与 销 售 的 部 门 、 单 位 或 个 人 , 也 适 用 于 经 销 进 口 一 次 性 使 用 卫 生 用 品 的 部 门 、 单 位 或 个 人 。
2 引 用 标 准
下 列 标 准 所 包 含 的 条 文 ,通 过 在 本 标 准 中 引 用 而 构 成 为 本 标 准 的 条 文 。本 标 准 出 版 时 ,所 示 版 本 均 为 有 效 。 所 有 标 准 都 会 被 修 订 , 使 用 本 标 准 的 各 方 应 探 讨 使 用 下 列 标 准 最 新 版 本 的 可 能 性 。
GB 15981 - 1995 消 毒 与 灭 菌 效 果 的 评 价 方 法 与 标 准 3 定 义
本 标 准 采 用 下 列 定 义 : 一 次 性 使 用 卫 生 用 品
使 用 一 次 后 即 丢 弃 的 、 与 人 体 直 接 或 间 接 接 触 的 、 并 为 达 到 人 体 生 理 卫 生 或 卫 生 保 健 ( 抗 菌 或 抑 菌 ) 目 的 而 使 用 的 各 种 日 常 生 活 用 品 , 产 品 性 状 可 以 是 固 体 也 可 以 是 液 体 。 例 如 , 一 次 性 使 用 手 套 或 指 套 ( 不 包 括 医 用 手 套 或 指 套 ) 、 纸 巾 、 湿 巾 、 卫 生 湿 巾 、 电 话 膜 、 帽 子 、 口 罩 、 内 裤 、 妇 女 经 期 卫 生 用 品 ( 包 括 卫 生 护 垫 )、尿 布 等 排 泄 物 卫 生 用 品( 不 包 括 皱 纹 卫 生 纸 等 厕 所 用 纸 )、避 孕 套 等 ,在 本 标 准 中 统 称 为“ 卫 生 用 品 ” 。
4 产 品 卫 生 指 标
4 . 1 外 观 必 须 整 洁 , 符 合 该 卫 生 用 品 固 有 性 状 , 不 得 有 异 常 气 味 与 异 物 。
4 . 2 不 得 对 皮 肤 与 粘 膜 产 生 不 良 刺 激 与 过 敏 反 应 及 其 他 损 害 作 用 。
word/media/image3.gif4 . 3 产 品 须 符 合 表 1 中 微 生 物 学 指 标 。 表 1
4 . 4 卫 生 湿 巾 除 必 须 达 到 表 1 中 的 微 生 物 学 标 准 外 , 对 大 肠 杆 菌 和 金 黄 色 葡 萄 球 菌 的 杀 灭 率 须 ≥ 90 % , 如 需 标 明 对 真 菌 的 作 用 , 还 须 对 白 色 念 珠 菌 的 杀 灭 率 ≥ 90 % , 其 杀 菌 作 用 在 室 温 下 至 少 须 保 持 1 年 。
4 . 5 抗 菌( 或 抑 菌 ) 产 品 除 必 须 达 到 表 1 中 的 同 类 同 级 产 品 微 生 物 学 标 准 外 , 对 大 肠 杆 菌 和 金 黄 色 葡 萄 球 菌 的 抑 菌 率 须 ≥ 50 % ( 溶 出 性 ) 或 > 26 % ( 非 溶 出 性 ) , 如 需 标 明 对 真 菌 的 作 用 , 还 须 白 色 念 珠 菌 的 抑 菌 率 ≥ 50 % ( 溶 出 性 ) 或 > 26 % ( 非 溶 出 性 ) , 其 抑 菌 作 用 在 室 温 下 至 少 须 保 持 1 年 。
4 . 5 任 何 经 环 氧 乙 烷 消 毒 的 卫 生 用 品 出 厂 时 , 环 氧 乙 烷 残 留 量 必 须 ≤ 250 μ g /g 。
5 生 产 环 境 卫 生 指 标
5 . 3 工 人 手 表 面 细 菌 菌 落 总 数 应 ≤ 300 c f u/ 只 手 , 并 不 得 检 出 致 病 菌 。
6 消 毒 效 果 生 物 监 测 评 价
7 测 试 方 法
7 . 1 产 品 测 试 方 法
7 . 1 . 1 产 品 外 观 : 目 测 , 应 符 合 本 标 准 3 . 1 的 规 定 。
7 . 1 . 2 产 品 毒 理 学 测 试 方 法 : 见 附 录 A。
7 . 1 . 3 产 品 微 生 物 检 测 方 法 : 见 附 录 B。
7 . 1 . 4 产 品 杀 菌 性 能 、 抑 菌 性 能 与 稳 定 性 测 试 方 法 : 见 附 录 C。
7 . 1 . 5 产 品 环 氧 乙 烷 残 留 量 测 试 方 法 : 见 附 录 D。
7 . 2 生 产 环 境 采 样 与 测 试 方 法 : 见 附 录 E。
7 . 3 消 毒 效 果 生 物 监 测 评 价 方 法 : 见 附 录 F。
8 原 材 料 卫 生 要 求
8 . 1 原 材 料 应 无 毒 、 无 害 、 无 污 染 ; 原 材 料 包 装 应 清 洁 , 清 楚 标 明 内 含 物 的 名 称 、 生 产 单 位 、 生 产 日 期 或 生 产 批 号 ; 影 响 卫 生 质 量 的 原 材 料 应 不 裸 露 ; 有 特 殊 要 求 的 原 材 料 应 标 明 保 存 条 件 和 保 质 期 。
8 . 2 对 影 响 产 品 卫 生 质 量 的 原 材 料 应 有 相 应 检 验 报 告 或 证 明 材 料 ,必 要 时 需 进 行 微 生 物 监 控 和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
8 . 3 禁 止 使 用 废 弃 的 卫 生 用 品 作 原 材 料 或 半 成 品 。
9 生 产 环 境 与 过 程 卫 生 要 求
9 . 1 生 产 区 周 围 环 境 应 整 洁 , 无 垃 圾 , 无 蚊 、 蝇 等 害 虫 孳 生 地 。
9 . 2 生 产 区 应 有 足 够 空 间 满 足 生 产 需 要 , 布 局 必 须 符 合 生 产 工 艺 要 求 , 分 隔 合 理 , 人 、 物 分 流 , 产 品 流 程 中 无 逆 向 与 交 叉 。 原 料 进 入 与 成 品 出 去 应 有 防 污 染 措 施 和 严 格 的 操 作 规 程 , 减 少 生 产 环 境 微 生 物 污 染 。
9 . 3 生 产 区 内 应 配 置 有 效 的 防 尘 、 防 虫 、 防 鼠 设 施 , 地 面 、 墙 面 、 工 作 台 面 应 平 整 、 光 滑 、 不 起 尘 、 便 于 除 尘 与 清 洗 消 毒 , 有 充 足 的 照 明 与 空 气 消 毒 或 净 化 措 施 , 以 保 证 生 产 环 境 满 足 本 标 准 第 5 章 的 规 定 。
9 . 4 配 置 必 需 的 生 产 和 质 检 设 备 , 有 完 整 的 生 产 和 质 检 记 录 , 切 实 保 证 产 品 卫 生 质 量 。
9 . 5 生 产 过 程 中 使 用 易 燃 、 易 爆 物 品 或 产 生 有 害 物 质 的 , 必 须 具 备 相 应 安 全 防 护 措 施 ,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或 规 定 。
9 . 6 原 材 料 和 成 品 应 分 开 堆 放 , 待 检 、 合 格 、 不 合 格 原 材 料 和 成 品 应 严 格 分 开 堆 放 并 设 明 显 标 志 。 仓 库 内 应 干 燥 、 清 洁 、 通 风 , 设 防 虫 、 防 鼠 设 施 与 垫 仓 板 , 符 合 产 品 保 存 条 件 。
9 . 7 进 入 生 产 区 要 换 工 作 衣 和 工 作 鞋 , 戴 工 作 帽 , 直 接 接 触 裸 装 产 品 的 人 员 需 戴 口 罩 , 清 洗 和 消 毒 双 手 或 戴 手 套 ; 生 产 区 前 应 相 应 设 有 更 衣 室 、 洗 手 池 、 消 毒 池 与 缓 冲 区 ,
9 . 8 从 事 卫 生 用 品 生 产 的 人 员 应 保 持 个 人 卫 生 , 不 得 留 指 甲 , 工 作 时 不 得 戴 手 饰 , 长 发 应 卷 在 工 作 帽 内 。 痢 疾 、 伤 寒 、 病 毒 性 肝 炎 、 活 动 性 肺 结 核 、 尖 锐 湿 疣 、 淋 病 及 化 脓 性 或 渗 出 性 皮 肤 病 患 者 或 病 原 携 带 者 不 得 参 与 直 接 与 产 品 接 触 的 生 产 活 动 。
9 . 9 从 事 卫 生 用 品 生 产 的 人 员 应 在 上 岗 前 及 定 期 ( 每 年 一 次 ) 进 行 健 康 检 查 与 卫 生 知 识 ( 包 括 生 产 卫 生 、 个 人 卫 生 、 有 关 标 准 与 规 范 ) 培 训 , 合 格 者 方 可 上 岗 。
10 消 毒 过 程 要 求
10 . 1 消 毒 级 产 品 最 终 消 毒 必 须 采 用 环 氧 乙 烷 、 电 离 辐 射 或 压 力 蒸 气 等 有 效 消 毒 方 法 , 所 用 消 毒 设 备 必 须 符 合 有 关 卫 生 标 准 。
10 . 2 根 据 产 品 卫 生 标 准 、 初 始 污 染 菌 与 消 毒 效 果 生 物 监 测 评 价 标 准 制 定 消 毒 程 序 、 技 术 参 数 、 工 作 制 度 , 经 验 证 后 严 格 按 照 既 定 的 消 毒 工 艺 操 作 。 该 消 毒 程 序 、 技 术 参 数 或 影 响 消 毒 效 果 的 原 材 料 或 生 产 工 艺 发 生 变 化 后 应 重 新 验 证 确 定 消 毒 工 艺 。
10 . 3 每 次 消 毒 过 程 必 须 进 行 相 应 的 工 艺 ( 物 理 ) 和 化 学 指 示 剂 监 测 , 每 月 用 相 应 的 生 物 指 示 剂 监 测 , 只 有 当 工 艺 监 测 、 化 学 监 测 、 生 物 监 测 达 到 规 定 要 求 时 , 被 消 毒 物 品 才 能 出 厂 。
10 . 4 产 品 经 消 毒 处 理 后 , 外 观 与 性 能 应 与 消 毒 处 理 前 无 明 显 可 见 的 差 异 。
11 包 装 、 运 输 与 贮 存 要 求
11 . 1 执 行 卫 生 用 品 运 输 或 贮 存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生 产 者 提 供 的 运 输 与 贮 存 要 求 进 行 运 输 或 贮 存 。
11 . 2 直 接 与 产 品 接 触 的 包 装 材 料 必 须 无 毒 、 无 害 、 清 洁 , 产 品 的 所 有 包 装 材 料 必 须 具 有 足 够 的 密 封 性 和 牢 固 性 以 达 到 保 证 产 品 在 正 常 的 运 输 与 贮 存 条 件 下 不 受 污 染 的 目 的 。
12 产 品 标 识 要 求
12 . 1 产 品 标 识 应 符 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产 品 质 量 法 》 的 规 定 , 并 在 产 品 包 装 上 标 明 执 行 的 卫 生 标 准 号 以 及 生 产 日 期 和 保 质 期 ( 有 效 期 ) 或 生 产 批 号 和 限 定 使 用 日 期 。
12 . 2 消 毒 级 产 品 还 应 在 销 售 包 装 上 注 明 “ 消 毒 级 ” 字 样 以 及 消 毒 日 期 和 有 效 期 或 消 毒 批 号 和 限 定 使 用 日 期 , 在 运 输 包 装 上 标 明 “ 消 毒 级 ” 字 样 以 及 消 毒 单 位 与 地 址 、 消 毒 方 法 、 消 毒 日 期 和 有 效 期 或 消 毒 批 号 和 限 定 使 用 日 期 。
附 录 A
( 标 准 的 附 录 )
产 品 毒 理 学 测 试 方 法
A1 各 类 产 品 毒 理 学 测 试 指 标
当 原 材 料 、 生 产 工 艺 等 发 生 变 化 可 能 影 响 产 品 毒 性 时 , 应 按 表 A1 根 据 不 同 产 品 种 类 提 供 有 效 的 ( 经 政 府 认 定 的 第 三 方 ) 成 品 毒 理 学 测 试 报 告 。
表 A1
A2 试 验 方 法
皮 肤 刺 激 试 验 、 阴 道 粘 膜 刺 激 试 验 和 皮 肤 变 态 反 应 试 验 方 法 按 卫 生 部 《 消 毒 技 术 规 范 》( 第 三 版 ) 第 一 分 册 《 实 验 技 术 规 范 》 ( 1999 ) 中 的 “ 消 毒 剂 毒 理 学 实 验 技 术 ” 中 相 应 的 试 验 方 法 进 行 。
固 体 产 品 的 样 品 制 备 方 法 按 照 A3 进 行 。 注
1 用 于 皮 肤 刺 激 试 验 中 的 空 白 对 照 应 为 : 生 理 盐 水 和 斑 贴 纸 。
2 在 皮 肤 变 态 反 应 中 , 致 敏 处 理 和 激 发 处 理 所 用 的 剂 量 保 持 一 致 。 A3 样 品 制 备
A3 . 1 皮 肤 刺 激 试 验 和 皮 肤 变 态 反 应 试 验
以 横 断 方 式 剪 一 块 斑 贴 大 小 的 产 品 。 对 于 干 的 产 品 , 如 尿 布 、 妇 女 经 期 卫 生 用 品 , 用 生 理 盐 水 润 湿 后 贴 到 皮 肤 上 , 再 用 斑 贴 纸 覆 盖 。 湿 的 产 品 , 如 湿 巾 , 则 可 以 按 要 求 裁 剪 合 适 的 面 积 , 直 接 贴 到 皮 肤 上 , 再 用 斑 贴 纸 覆 盖 。
A3 . 2 阴 道 粘 膜 刺 激 试 验
A3 . 2 . 1 干 的 产 品 ( 如 妇 女 经 期 卫 生 用 品 )
以 横 断 方 式 剪 取 足 够 量 的 产 品 , 按 1 g / 10 mL 的 比 例 加 入 灭 菌 生 理 盐 水 , 密 封 于 萃 取 容 器 中 搅 拌 后 置 于 37 ℃ ± 1 ℃ 下 放 置 24 h。 冷 却 到 室 温 , 搅 拌 后 析 取 样 液 备 检 。
A3 . 2 . 2 湿 的 产 品 ( 如 卫 生 湿 巾 )
在 进 行 阴 道 粘 膜 刺 激 试 验 的 当 天 , 挤 出 湿 巾 里 的 添 加 液 作 为 试 样 。 A4 判 定 标 准
以 卫 生 部 《 消 毒 技 术 规 范 》 ( 第 三 版 ) 第 一 分 册 《 实 验 技 术 规 范 》 ( 1999 ) 中 “ 毒 理 学 试 验 结 果 的 最 终 判 定 ” 的 相 应 部 分 作 为 试 验 结 果 判 定 原 则 。
附 录 B
( 标 准 的 附 录 )
产 品 微 生 物 检 测 方 法
B1 产 品 采 集 与 样 品 处 理
于 同 一 批 号 的 三 个 运 输 包 装 中 至 少 抽 取 12 个 最 小 销 售 包 装 样 品 , 1 / 4 样 品 用 于 检 测 , 1 / 4 样 品 用 于 留 样 , 另 1 / 2 样 品 ( 可 就 地 封 存 ) 必 要 时 用 于 复 检 。 抽 样 的 最 小 销 售 包 装 不 应 有 破 裂 , 检 验 前 不 得 启 开 。
在 100 级 净 化 条 件 下 用 无 菌 方 法 打 开 用 于 检 测 的 至 少 3 个 包 装 , 从 每 个 包 装 中 取 样 , 准 确 称 取 10 g± 1 g 样 品 , 剪 碎 后 加 入 到 200 mL 灭 菌 生 理 盐 水 中 , 充 分 混 匀 , 得 到 一 个 生 理 盐 水 样 液 。 液 体 产 品 用 原 液 直 接 做 样 液 。
如 被 检 样 品 含 有 大 量 吸 水 树 脂 材 料 而 导 致 不 能 吸 出 足 够 样 液 时 , 稀 释 液 量 可 按 每 次 50 mL 递 增 , 直 到 能 吸 出 足 够 测 试 用 样 液 。 在 计 算 细 菌 菌 落 总 数 与 真 菌 菌 落 总 数 时 应 调 整 稀 释 度 。
B2 细 菌 菌 落 总 数 与 初 始 污 染 菌 检 测 方 法
本 方 法 适 用 于 产 品 初 始 污 染 菌 与 细 菌 菌 落 总 数 ( 以 下 统 称 为 细 菌 菌 落 总 数 ) 检 测 。 B2 . 1 操 作 步 骤
待 上 述 生 理 盐 水 样 液 自 然 沉 降 后 取 上 清 液 作 菌 落 计 数 。 共 接 种 5 个 平 皿 , 每 个 平 皿 中 加 入 1 mL 样 液 , 然 后 用 冷 却 至 45 ℃ 左 右 的 熔 化 的 营 养 琼 脂 培 养 基 15 ~ 20 mL 倒 入 每 个 平 皿 内 混 合 均 匀 。待 琼 脂 凝 固 后 翻 转 平 皿 置 35 ℃ ± 2 ℃ 培 养 48 h 后 , 计 算 平 板 上 的 菌 落 数 。
B2 . 2 结 果 报 告
菌 落 呈 片 状 生 长 的 平 板 不 宜 采 用 ; 计 数 符 合 要 求 的 平 板 上 的 菌 落 , 按 式 ( B1 ) 计 算 结 果 :
X1 = A×
K
. . . ( B1 )
5
式 中 : X1 ― ― 细 菌 菌 落 总 数 , c f u/ g 或 c f u/ mL;
A― ― 5 块 营 养 琼 脂 培 养 基 平 板 上 的 细 菌 菌 落 总 数 ; K― ― 稀 释 度 。
当 菌 落 数 在 100 以 内 , 按 实 有 数 报 告 , 大 于 100 时 采 用 二 位 有 效 数 字 。 如 果 样 品 菌 落 总 数 超 过 本 标 准 的 规 定 , 按 B2 . 3 进 行 复 检 和 结 果 报 告 。 B2 . 3 复 检 方 法
将 留 存 的 复 检 样 品 依 前 法 复 测 2 次 , 2 次 结 果 平 均 值 都 达 到 本 标 准 的 规 定 , 则 判 定 被 检 样 品 合 格 ; 其 中 有 任 何 1 次 结 果 平 均 值 超 过 本 标 准 规 定 , 则 判 定 被 检 样 品 不 合 格 。
B3 大 肠 菌 群 检 测 方 法 B3 . 1 操 作 步 骤
取 样 液 5 mL 接 种 50 mL 乳 糖 胆 盐 发 酵 管 , 置 35 ℃ ± 2 ℃ 培 养 24 h, 如 不 产 酸 也 不 产 气 , 则 报 告 为 大 肠 菌 群 阴 性 。
如 产 酸 产 气 , 则 划 线 接 种 伊 红 美 蓝 琼 脂 平 板 , 置 35 ℃ ± 2 ℃ 培 养 18 ~ 24 h, 观 察 平 板 上 菌 落 形 态 。 典 型 的 大 肠 菌 落 为 黑 紫 色 或 红 紫 色 , 圆 形 , 边 缘 整 齐 , 表 面 光 滑 湿 润 , 常 具 有 金 属 光 泽 , 也 有 的 呈 紫 黑 色 , 不 带 或 略 带 金 属 光 泽 , 或 粉 红 色 , 中 心 较 深 的 菌 落 。
取 疑 似 大 肠 菌 落 1 ~ 2 个 作 革 兰 氏 染 色 镜 检 , 同 时 接 种 乳 糖 发 酵 管 , 置 35 ℃ ± 2 ℃ 培 养 24 h, 观 察 产 气 情 况 。
B3 . 2 结 果 报 告
凡 乳 糖 胆 盐 发 酵 管 产 酸 产 气 , 乳 糖 发 酵 管 产 酸 产 气 , 在 伊 红 美 蓝 平 板 上 有 典 型 大 肠 菌 落 , 革 兰 氏 染 色 为 阴 性 无 芽 胞 杆 菌 , 可 报 告 被 检 样 品 检 出 大 肠 杆 菌 。
B4 绿 脓 杆 菌 检 测 方 法 B4 . 1 操 作 步 骤
取 样 液 5 mL, 加 入 到 50 mL SCDLP 培 养 液 中 , 充 分 混 匀 , 置 35 ℃ ± 2 ℃ 培 养 18 ~ 24 h。 如 有 绿 脓 杆 菌 生 长 , 培 养 液 表 面 呈 现 一 层 薄 菌 膜 , 培 养 液 常 呈 黄 绿 色 或 蓝 绿 色 。 从 培 养 液 的 薄 菌 膜 处 挑 取 培 养 物 , 划 线 接 种 十 六 烷 三 甲 基 溴 化 铵 琼 脂 平 板 , 置 35 ℃ ± 2 ℃ 培 养 18 ~ 24 h, 观 察 菌 落 特 征 。 绿 脓 杆 菌 在 此 培 养 基 上 生 长 良 好 , 菌 落 扁 平 , 边 缘 不 整 , 菌 落 周 围 培 养 基 略 带 粉 红 色 , 其 他 菌 不 长 。
取 可 疑 菌 落 涂 片 作 革 兰 氏 染 色 , 镜 检 为 革 兰 氏 阴 性 菌 者 应 进 行 下 列 试 验 :
氧 化 酶 试 验 : 取 一 小 块 洁 净 的 白 色 滤 纸 片 放 在 灭 菌 平 皿 内 , 用 无 菌 玻 棒 挑 取 可 疑 菌 落 涂 在 滤 纸 片 上 , 然 后 在 其 上 滴 加 一 滴 新 配 制 的 1 % 二 甲 基 对 苯 二 胺 试 液 ,30 s 内 出 现 粉 红 色 或 紫 红 色 ,为 氧 化 酶 试 验 阳 性 , 不 变 色 者 为 阴 性 。
绿 脓 菌 素 试 验 : 取 2 ~ 3 个 可 疑 菌 落 , 分 别 接 种 在 绿 脓 菌 素 测 定 用 培 养 基 斜 面 , 35 ℃ ± 2 ℃ 培 养 24 h, 加 入 三 氯 甲 烷 3 ~ 5 mL, 充 分 振 荡 使 培 养 物 中 可 能 存 在 的 绿 脓 菌 素 溶 解 , 待 三 氯 甲 烷 呈 蓝 色 时 , 用 吸 管 移 到 另 一 试 管 中 并 加 入 1 mol / L 的 盐 酸 1 mL, 振 荡 后 静 置 片 刻 。 如 上 层 出 现 粉 红 色 或 紫 红 色 即 为 阳 性 , 表 示 有 绿 脓 菌 素 存 在 。
硝 酸 盐 还 原 产 气 试 验 : 挑 取 被 检 菌 纯 培 养 物 接 种 在 硝 酸 盐 胨 水 培 养 基 中 , 置 35 ℃ ± 2 ℃ 培 养 24 h, 培 养 基 小 倒 管 中 有 气 者 即 为 阳 性 。
明 胶 液 化 试 验 :取 可 疑 菌 落 纯 培 养 物 ,穿 刺 接 种 在 明 胶 培 养 基 内 ,置 35 ℃ ± 2 ℃ 培 养 24 h,取 出 放 于 4 ~ 10 ℃ , 如 仍 呈 液 态 为 阳 性 , 凝 固 者 为 阴 性 。
42 ℃ 生 长 试 验 : 挑 取 可 疑 培 养 物 , 接 种 在 普 通 琼 脂 斜 面 培 养 基 上 , 置 42 ℃ 培 养 24 ~ 48 h, 有 绿 脓 杆 菌 生 长 为 阳 性 。
B4 . 2 结 果 报 告
被 检 样 品 经 增 菌 分 离 培 养 后 , 证 实 为 革 兰 氏 阴 性 杆 菌 , 氧 化 酶 及 绿 脓 杆 菌 试 验 均 为 阳 性 者 , 即 可 报 告 被 检 样 品 中 检 出 绿 脓 杆 菌 。如 绿 脓 菌 素 试 验 阴 性 而 液 化 明 胶 、硝 酸 盐 还 原 产 气 和 42 ℃ 生 长 试 验 三 者 皆 为 阳 性 时 , 仍 可 报 告 被 检 样 品 中 检 出 绿 脓 杆 菌 。
B5 金 黄 色 葡 萄 球 菌 检 测 方 法 B5 . 1 操 作 步 骤
取 样 液 5 mL, 加 入 到 50 mL SCDLP 培 养 液 中 , 充 分 混 匀 , 置 35 ℃ ± 2 ℃ 培 养 24 h。
自 上 述 增 菌 液 中 取 1 ~ 2 接 种 环 , 划 线 接 种 在 血 琼 脂 培 养 基 上 , 置 35 ℃ ± 2 ℃ 培 养 24 ~ 48 h。 在 血 琼 脂 平 板 上 该 菌 菌 落 呈 金 黄 色 , 大 而 突 起 , 圆 形 , 不 透 明 , 表 面 光 滑 , 周 围 有 溶 血 圈 。
挑 取 典 型 菌 落 , 涂 片 作 革 兰 氏 染 色 镜 检 , 金 黄 色 葡 萄 球 菌 为 革 兰 氏 阳 性 球 菌 , 排 列 成 葡 萄 状 , 无 芽 胞 与 荚 膜 。 镜 检 符 合 上 述 情 况 , 应 进 行 下 列 试 验 :
甘 露 醇 发 酵 试 验 :取 上 述 菌 落 接 种 甘 露 醇 培 养 液 ,置 35 ℃ ± 2 ℃ 培 养 24 h,发 酵 甘 露 醇 产 酸 者 为 阳 性 。 血 浆 凝 固 酶 试 验 : 玻 片 法 : 取 清 洁 干 燥 载 玻 片 , 一 端 滴 加 一 滴 生 理 盐 水 , 另 一 端 滴 加 一 滴 兔 血 浆 , 挑
取 菌 落 分 别 与 生 理 盐 水 和 血 浆 混 合 , 5 mi n 如 血 浆 内 出 现 团 块 或 颗 粒 状 凝 块 , 而 盐 水 滴 仍 呈 均 匀 混 浊 无 凝 固 则 为 阳 性 , 如 两 者 均 无 凝 固 则 为 阴 性 。 凡 盐 水 滴 与 血 浆 滴 均 有 凝 固 现 象 , 再 进 行 试 管 凝 固 酶 试 验 ; 试 管 法 : 吸 取 1 ∶ 4 新 鲜 血 浆 0 . 5 mL, 放 灭 菌 小 试 管 中 , 加 入 等 量 待 检 菌 24 h 肉 汤 培 养 物 0 . 5 mL。 混 匀 , 放 35 ℃ ± 2 ℃ 温 箱 或 水 浴 中 , 每 半 小 时 观 察 一 次 , 24 h 之 内 呈 现 凝 块 即 为 阳 性 。 同 时 以 已 知 血 浆 凝 固 酶 阳 性 和 阴 性 菌 株 肉 汤 培 养 物 各 0 . 5 mL 作 阳 性 与 阴 性 对 照 。
B5 . 2 结 果 报 告
凡 在 琼 脂 平 板 上 有 可 疑 菌 落 生 长 , 镜 检 为 革 兰 氏 阳 性 葡 萄 球 菌 , 并 能 发 酵 甘 露 醇 产 酸 , 血 浆 凝 固 酶 试 验 阳 性 者 , 可 报 告 被 检 样 品 检 出 金 黄 色 葡 萄 球 菌 。
B6 溶 血 性 链 球 菌 检 测 方 法 B6 . 1 操 作 步 骤
取 样 液 5 mL 加 入 到 50 mL 葡 萄 糖 肉 汤 , 35 ℃ ± 2 ℃ 培 养 24 h。
将 培 养 物 划 线 接 种 血 琼 脂 平 板 , 35 ℃ ± 2 ℃ 培 养 24 h 观 察 菌 落 特 征 。 溶 血 性 链 球 菌 在 血 平 板 上 为 灰 白 色 , 半 透 明 或 不 透 明 , 针 尖 状 突 起 , 表 面 光 滑 , 边 缘 整 齐 , 周 围 有 无 色 透 明 溶 血 圈 。
挑 取 典 型 菌 落 作 涂 片 革 兰 氏 染 色 镜 检 , 应 为 革 兰 氏 阳 性 , 呈 链 状 排 列 的 球 菌 。 镜 检 符 合 上 述 情 况 , 应 进 行 下 列 试 验 :
链 激 酶 试 验 : 吸 取 草 酸 钾 血 浆 0 . 2 mL( 0 . 01 g 草 酸 钾 加 5 mL 兔 血 浆 混 匀 , 经 离 心 沉 淀 , 吸 取 上 清 液 ) , 加 入 0 . 8 mL 灭 菌 生 理 盐 水 , 混 匀 后 再 加 入 待 检 菌 24 h 肉 汤 培 养 物 0 . 5 mL 和 0 . 25 % 氯 化 钙 0 . 25 mL, 混 匀 , 放 35 ℃ ± 2 ℃ 水 浴 中 , 2 mi n 观 察 一 次 ( 一 般 10 mi n 内 可 凝 固 ) , 待 血 浆 凝 固 后 继 续 观 察 并 记 录 溶 化 时 间 。 如 2 h 内 不 溶 化 , 继 续 放 置 24 h 观 察 , 如 凝 块 全 部 溶 化 为 阳 性 , 24 h 仍 不 溶 化 为 阴 性 。
杆 菌 肽 敏 感 试 验 : 将 被 检 菌 菌 液 涂 于 血 平 板 上 , 用 灭 菌 镊 子 取 每 片 含 0 . 04 单 位 杆 菌 肽 的 纸 片 放 在 平 板 表 面 上 , 同 时 以 已 知 阳 性 菌 株 作 对 照 , 在 35 ℃ ± 2 ℃ 下 放 置 18 ~ 24 h, 有 抑 菌 带 者 为 阳 性 。
B6 . 2 结 果 报 告
镜 检 革 兰 氏 阳 性 链 状 排 列 球 菌 , 血 平 板 上 呈 现 溶 血 圈 , 链 激 酶 和 杆 菌 肽 试 验 阳 性 , 可 报 告 被 检 样 品 检 出 溶 血 性 链 球 菌 。
B7 真 菌 菌 落 总 数 检 测 方 法
B7 . 1 操 作 步 骤
待 上 述 生 理 盐 水 样 液 自 然 沉 降 后 取 上 清 液 作 真 菌 计 数 , 共 接 种 5 个 平 皿 , 每 一 个 平 皿 中 加 入 1 mL 样 液 , 然 后 用 冷 却 至 45 ℃ 左 右 的 熔 化 的 沙 氏 琼 脂 培 养 基 15 ~ 25 mL 倒 入 每 个 平 皿 内 混 合 均 匀 ,琼 脂 凝 固 后 翻 转 平 皿 置 25 ℃ ± 2 ℃ 培 养 7 天 , 分 别 于 3 、 5 、 7 天 观 察 , 计 算 平 板 上 菌 落 数 , 如 果 发 现 菌 落 蔓 延 , 以 前 一 次 的 菌 落 计 数 为 准 。
B7 . 2 结 果 报 告
菌 落 呈 片 状 生 产 的 平 板 不 宜 采 用 ; 计 数 符 合 要 求 的 平 板 上 的 菌 落 , 按 式 ( B2 ) 计 算 结 果 :
K
X2 = B× . . . ( B2 )
5
式 中 : X2 ― ― 真 菌 菌 落 总 数 , c f u/ g 或 c f u/ mL;
B― ― 5 块 沙 氏 琼 脂 培 养 基 平 板 上 的 真 菌 菌 落 总 数 ; K― ― 稀 释 度 。
当 菌 落 数 在 100 以 内 , 按 实 有 数 报 告 , 大 于 100 时 采 用 二 位 有 效 数 字 。 如 果 样 品 菌 落 总 数 超 过 本 标 准 的 规 定 , 按 B7 . 3 进 行 复 检 和 结 果 报 告 。 B7 . 3 复 检 方 法
将 留 存 的 复 检 样 品 依 前 法 复 测 2 次 , 2 次 结 果 都 达 到 本 标 准 的 规 定 , 则 判 定 被 检 样 品 合 格 , 其 中 有 任 何 1 次 结 果 超 过 本 标 准 规 定 , 则 判 定 被 检 样 品 不 合 格 。
B8 真 菌 定 性 检 测 方 法 B8 . 1 操 作 步 骤
取 样 液 5 mL 加 入 到 50 mL 沙 氏 培 养 基 中 , 25 ℃ ± 2 ℃ 培 养 7 天 , 逐 日 观 察 有 无 真 菌 生 长 。 B8 . 2 结 果 报 告
培 养 管 混 浊 应 转 种 沙 氏 琼 脂 培 养 基 , 证 实 有 真 菌 生 长 , 可 报 告 被 检 样 品 检 出 真 菌 。
附 录 C
( 标 准 的 附 录 )
产 品 杀 菌 性 能 、 抑 菌 性 能 与 稳 定 性 测 试 方 法
C1 样 品 采 集
为 使 样 品 具 有 良 好 的 代 表 性 , 应 于 同 一 批 号 三 个 运 输 包 装 中 至 少 随 机 抽 取 20 件 最 小 销 售 包 装 样 品 , 其 中 5 件 留 样 , 5 件 做 抑 菌 或 杀 菌 性 能 测 试 , 10 件 做 稳 定 性 测 试 。
C2 试 验 菌 与 菌 液 制 备 C2 . 1 试 验 菌
C2 . 1 . 1 细 菌 : 金 黄 色 葡 萄 球 菌 ( ATCC 6538 ) , 大 肠 杆 菌 ( 8099 或 ATCC 25922 ) 。 C2 . 1 . 2 酵 母 菌 : 白 色 念 珠 菌 ( ATCC 10231 ) 。
菌 液 制 备 : 取 菌 株 第 3 ~ 14 代 的 营 养 琼 脂 培 养 基 斜 面 新 鲜 培 养 物 ( 18 ~ 24 h) , 用 5 mL0 . 03 mol /L 磷 酸 盐 缓 冲 液 ( 以 下 简 称 PBS) 洗 下 菌 苔 , 使 菌 悬 浮 均 匀 后 用 上 述 PBS 稀 释 至 所 需 浓 度 。
C3 杀 菌 性 能 试 验 方 法
该 试 验 取 样 部 位 , 根 据 被 试 产 品 生 产 者 的 说 明 而 确 定 。 C3 . 1 中 和 剂 鉴 定 试 验
进 行 杀 菌 性 能 测 试 必 须 通 过 以 下 中 和 剂 鉴 定 试 验 。 C3 . 1 . 1 试 验 分 组
1 ) 染 菌 样 片 + 5 mLPBS
2 ) 染 菌 样 片 + 5 mL 中 和 剂
3 ) 染 菌 对 照 片 + 5 mL 中 和 剂
4 ) 样 片 + 5 mL 中 和 剂 + 染 菌 对 照 片
5 ) 染 菌 对 照 片 + 5 mLPBS
6 ) 同 批 次 PBS
7 ) 同 批 次 中 和 剂
8 ) 同 批 次 培 养 基 。 C3 . 1 . 2 评 价 规 定
1 ) 第 1 组 无 试 验 菌 , 或 仅 有 极 少 数 试 验 菌 菌 落 生 长 。
2 ) 第 2 组 有 较 第 1 组 为 多 , 但 较 第 3 、 4 、 5 组 为 少 的 试 验 菌 生 长 , 并 符 合 要 求 。
4 4
3 ) 第 3 、4 、5 组 有 相 似 量 试 验 菌 生 长 ,并 在 1 × 10 ~ 9 × 10 c f u/片 之 间 ,其 组 间 菌 落 数 误 差 率 不 超 过 15 % 。
4 ) 第 6 ~ 8 组 无 菌 生 长 。
5 ) 连 续 3 次 试 验 取 得 合 格 评 价 。 C3 . 2 杀 菌 试 验
C3 . 2 . 1 操 作 步 骤
将 试 验 菌 24 h 斜 面 培 养 物 用 PBS 洗 下 , 制 成 菌 悬 液 ( 要 求 的 浓 度 为 : 用 100 μ L 滴 于 对 照 样 片 上 , 回 收 菌
4 4
数 为 1 × 10 ~ 9 × 10 c f u/片 ) 。
取 被 试 样 片( 2 . 0 c m× 3 . 0 c m)和 对 照 样 片( 与 试 样 同 质 材 料 ,同 等 大 小 ,但 不 含 抗 菌 材 料 ,且 经 灭 菌 处 理 ) 各 4 片 , 分 成 4 组 置 于 4 个 灭 菌 平 皿 内 。
取 上 述 菌 悬 液 , 分 别 在 每 个 被 试 样 片 和 对 照 样 片 上 滴 加 100 μ L, 均 匀 涂 布 , 开 始 计 时 , 作 用 2 、 5 、 10 、 20 mi n, 用 无 菌 镊 分 别 将 样 片 投 入 含 5 mL 相 应 中 和 剂 的 试 管 内 , 充 分 混 匀 , 作 适 当 稀 释 , 然 后 取 其 中 2 ~ 3 个 稀 释 度 ,分 别 吸 取 0 . 5 mL 置 于 两 个 平 皿 ,用 凉 至 40 ~ 45 ℃ 的 营 养 琼 脂 培 养 基( 细 菌 )或 沙 氏 琼 脂 培 养 基
( 酵 母 菌 ) 15 mL 作 倾 注 , 转 动 平 皿 , 使 其 充 分 均 匀 , 琼 脂 凝 固 后 翻 转 平 板 , 35 ℃ ± 2 ℃ 培 养 48 h( 细 菌 ) 或 72 h( 酵 母 菌 ) , 作 活 菌 菌 落 计 数 。
试 验 重 复 3 次 , 按 式 ( C1 ) 计 算 杀 菌 率 : X3 = ( A- B) /A× 100 %. . . ( C1 )
式 中 : X3 ― ― 杀 菌 率 , % ; A― ― 对 照 样 品 平 均 菌 落 数 ; B― ― 被 试 样 品 平 均 菌 落 数 。 C3 . 2 . 2 评 价 标 准
杀 菌 率 ≥ 90 % , 产 品 有 杀 菌 作 用 。
C4 溶 出 性 抗 ( 抑 ) 菌 产 品 抑 菌 性 能 试 验 方 法 C4 . 1 操 作 步 骤
将 试 验 菌 24 h 斜 面 培 养 物 用 PBS 洗 下 , 制 成 菌 悬 液 ( 要 求 的 浓 度 为 : 用 100 μ L 滴 于 对 照 样 片 上 或 5 mL 样
4 4
液 内 , 回 收 菌 数 为 1 × 10 ~ 9 × 10 c f u/ 片 或 mL) 。
取 被 试 样 片 ( 2 . 0 c m× 3 . 0 c m) 或 样 液 ( 5 mL) 和 对 照 样 片 或 样 液 ( 与 试 样 同 质 材 料 , 同 等 大 小 , 但 不 含 抗 菌 材 料 , 且 经 灭 菌 处 理 ) 各 4 片 ( 置 于 灭 菌 平 皿 内 ) 或 4 管 。
取 上 述 菌 悬 液 ,分 别 在 每 个 被 试 样 片 或 样 液 和 对 照 样 片 或 样 液 上 或 内 滴 加 100 μ L,均 匀 涂 布 / 混 合 ,开 始 计 时 , 作 用 2 、 5 、 10 、 20 mi n, 用 无 菌 镊 分 别 将 样 片 或 样 液( 0 . 5 mL) 投 入 含 5 mLPBS 的 试 管 内 , 充 分 混 匀 , 作 适 当 稀 释 , 然 后 取 其 中 2 ~ 3 个 稀 释 度 , 分 别 吸 取 0 . 5 mL, 置 于 两 个 平 皿 , 用 凉 至 40 ~ 45 ℃ 的 营 养 琼 脂
培 养 基( 细 菌 ) 或 沙 氏 琼 脂 培 养 基( 酵 母 菌 ) 15 mL 作 倾 注 , 转 动 平 皿 , 使 其 充 分 均 匀 , 琼 脂 凝 固 后 翻 转 平 板 , 35 ℃ ± 2 ℃ 培 养 48 h( 细 菌 ) 或 72 h( 酵 母 菌 ) , 作 活 菌 菌 落 计 数 。
试 验 重 复 3 次 , 按 式 ( C2 ) 计 算 抑 菌 率 : X4 = ( A- B) /A× 100 %. . . ( C1 )
式 中 : X4 ― ― 抑 菌 率 , % ; A― ― 对 照 样 品 平 均 菌 落 数 ; B― ― 被 试 样 品 平 均 菌 落 数 。 C4 . 2 评 价 标 准
抑 菌 率 ≥ 50 % ~ 90 % , 产 品 有 抑 菌 作 用 , 抑 菌 率 ≥ 90 % , 产 品 有 较 强 抑 菌 作 用 。 C5 非 溶 出 性 抗 ( 抑 ) 菌 产 品 抑 菌 性 能 试 验 方 法
C5 . 1 操 作 步 骤
称 取 被 试 样 片 ( 剪 成 1 . 0 c m× 1 . 0 c m大 小 ) 0 . 75 g 分 装 包 好 。
将 0 . 75 g 重 样 片 放 入 一 个 250 mL 的 三 角 烧 瓶 中 , 分 别 加 入 70 mLPBS 和 5 mL 菌 悬 液 , 使 菌 悬 液 在 PBS 中 的 浓
4 4
度 为 1 × 10 ~ 9 × 10 c f u/ mL。
将 三 角 烧 瓶 固 定 于 振 荡 摇 床 上 , 以 300 r /mi n 振 摇 1 h。
取 0 . 5 mL 振 摇 后 的 样 液 , 或 用 PBS 做 适 当 稀 释 后 的 样 液 , 以 琼 脂 倾 注 法 接 种 平 皿 , 进 行 菌 落 计 数 。
同 时 设 对 照 样 片 组 和 不 加 样 片 组 , 对 照 样 片 组 的 对 照 样 片 与 被 试 样 片 同 样 大 小 , 但 不 含 抗 菌 成 分 , 其 他 操 作 程 序 均 与 被 试 样 片 组 相 同 ,不 加 样 片 组 分 别 取 5 mL 菌 悬 液 和 70 mLPBS 加 入 一 个 250 mL 三 角 烧 瓶 中 ,混 匀 , 分 别 于 0 时 间 和 振 荡 1 h 后 , 各 取 0 . 5 mL 菌 悬 液 与 PBS 的 混 合 液 做 适 当 稀 释 , 然 后 进 行 菌 落 计 数 。
试 验 重 复 3 次 , 按 式 ( C3 ) 计 算 抑 菌 率 : X5 = ( A- B) /A× 100 %. . . ( C1 )
式 中 : X5 ― ― 抑 菌 率 , % ;
A― ― 被 试 样 品 振 荡 前 平 均 菌 落 数 ; B― ― 被 试 样 品 振 荡 后 平 均 菌 落 数 。 C5 . 2 评 价 标 准
4 4
不 加 样 片 组 的 菌 落 数 在 1 × 10 ~ 9 × 10 c f u/ mL 之 间 ,且 样 品 振 荡 前 后 平 均 菌 落 数 差 值 在 10 % 以 内 ,试 验 有
效 ; 被 试 样 片 组 抑 菌 率 与 对 照 样 片 组 抑 菌 率 的 差 值 > 26 % , 产 品 具 有 抗 菌 作 用 。 C6 稳 定 性 测 试 方 法
C6 . 1 测 试 条 件
C6 . 1 . 1 自 然 留 样 : 将 原 包 装 样 品 置 室 温 下 至 少 1 年 , 每 半 年 进 行 抑 菌 或 杀 菌 性 能 测 试 。
C6 . 1 . 2 加 速 试 验 : 将 原 包 装 样 品 置 54 ~ 57 ℃ 恒 温 箱 内 14 天 或 37 ~ 40 ℃ 恒 温 箱 内 3 个 月 , 保 持 相 对 湿 度
> 75 % , 进 行 抑 菌 或 杀 菌 性 能 测 试 。 C6 . 2 评 价 标 准
产 品 经 自 然 留 样 ,其 杀 菌 率 或 抑 菌 率 达 到 附 录 C3 或 附 录 C4 、附 录 C5 中 规 定 的 标 准 值 ,产 品 的 杀 菌 或 抑 菌 作 用 在 室 温 下 的 保 持 时 间 即 为 自 然 留 样 时 间 。
产 品 经 54 ℃ 加 速 试 验 , 其 杀 菌 率 或 抑 菌 率 达 到 附 录 C3 或 附 录 C4 、 附 录 C5 中 规 定 的 标 准 值 , 产 品 的 杀 菌 或 抑 菌 作 用 在 室 温 下 至 少 保 持 一 年 。
产 品 经 37 ℃ 加 速 试 验 , 其 杀 菌 率 或 抑 菌 率 达 到 附 录 C3 或 附 录 C4 、 附 录 C5 中 规 定 的 标 准 值 , 产 品 的 杀 菌 或 抑 菌 作 用 在 室 温 下 至 少 保 持 二 年 。
附 录 D
( 标 准 的 附 录 )
产 品 环 氧 乙 烷 残 留 量 测 试 方 法
D1 测 试 目 的
确 定 产 品 消 毒 后 启 用 时 间 , 当 新 产 品 或 原 材 料 、 消 毒 工 艺 改 变 可 能 影 响 产 品 理 化 性 能 时 应 予 测 试 。 D2 样 品 采 集
环 氧 乙 烷 消 毒 后 , 立 即 从 同 一 消 毒 批 号 的 三 个 大 包 装 中 随 机 抽 取 一 定 量 小 包 装 样 品 , 采 样 量 至 少 应 满 足 规 定 所 需 测 定 次 数 的 量 ( 留 一 定 量 在 必 要 时 进 行 复 测 用 ) 。
分 别 于 环 氧 乙 烷 消 毒 后 24 h 及 以 后 每 隔 数 天 进 行 残 留 量 测 定 , 直 至 残 留 量 降 至 本 标 准 4 . 6 所 规 定 的 标 准 值 以 下 。
D3 仪 器 与 操 作 条 件
仪 器 : 气 相 色 谱 仪 , 氢 焰 检 测 器 ( FI D) 。
柱 : Chr omos or b 101 HP6 0 ~ 80 目 ; 玻 璃 柱 长 2 m, φ 3 mm。 柱 温 : 120 ℃ 。 检 测 器 : 150 ℃ 。
气 化 器 : 150 ℃ 。
载 气 量 : 氮 气 : 35 mL/ mi n。 氢 气 : 35 mL/ mi n。
空 气 : 350 mL/ mi n。 柱 前 压 约 为 108 k Pa 。 D4 操 作 步 骤
D4 . 1 标 准 配 制
用 100 mL 玻 璃 针 筒 从 纯 环 氧 乙 烷 小 钢 瓶 中 抽 取 环 氧 乙 烷 标 准 气 ( 重 复 放 空 二 次 , 以 排 除 原 有 空 气 ) , 塞 上 橡 皮 头 , 用 10 mL 针 筒 抽 取 上 述 100 mL 针 筒 中 纯 环 氧 乙 烷 标 准 气 10 mL, 用 氮 气 稀 释 到 100 mL( 可 将 10 mL 标 准 气 注 入 到 已 有 90 mL 氮 气 的 带 橡 皮 塞 头 的 针 筒 中 来 完 成 ) 。用 同 样 的 方 法 根 据 需 要 再 逐 级 稀 释 2 ~
3 次 ( 稀 释 1 000 ~ 10 000 倍 ) , 作 三 个 浓 度 的 标 准 气 体 。 按 环 氧 乙 烷 小 钢 瓶 中 环 氧 乙 烷 的 纯 度 、 稀 释 倍 数 和 室 温 计 算 出 最 后 标 准 气 中 的 环 氧 乙 烷 浓 度 。
计 算 公 式 如 下 :
式 中 : c―― 标 准 气 体 浓 度 , μ g / mL;
k―― 稀 释 倍 数 ;
t ―― 室 温 , ℃ 。 D4 . 2 样 品 处 理
至 少 取 2 个 最 小 包 装 产 品 , 将 其 剪 碎 , 随 机 精 确 称 取 2 g , 放 入 萃 取 容 器 中 , 加 入 5 mL 去 离 子 水 , 充 分 摇 匀 , 放 置 4 h 或 振 荡 30 mi n 待 用 。 如 被 检 样 品 为 吸 水 树 脂 材 料 产 品 , 可 适 当 增 加 去 离 子 水 量 , 以 确 保 至 少 可 吸 出 2 mL 样 液 。
D4 . 3 分 析
待 仪 器 稳 定 后 , 在 同 样 条 件 下 , 环 氧 乙 烷 标 准 气 体 各 进 样 1 . 0 mL, 待 分 析 样 品 ( 水 溶 液 ) 各 进 样 2 μ L, 每 一 样 液 平 行 作 2 次 测 定 。
根 据 保 留 时 间 定 性 , 根 据 峰 面 积 ( 或 峰 高 ) 进 行 定 量 计 算 , 取 平 均 值 。 D4 . 4 计 算
以 所 进 环 氧 乙 烷 标 准 气 的 微 克 ( μ g ) 数 对 所 得 峰 面 积 ( 或 峰 高 ) 作 环 氧 乙 烷 工 作 曲 线 。
以 样 品 中 环 氧 乙 烷 所 对 应 的 峰 面 积 ( 或 峰 高 ) 在 工 作 曲 线 上 求 得 环 氧 乙 烷 的 量 A( μ g ) ,并 以 式 ( D2 ) 求 得 产 品 中 环 氧 乙 烷 的 残 留 量 。
A
X= . . . ( D2 )
M
× V( 进 )
V( 萃 )
式 中 : X- - 产 品 中 环 氧 乙 烷 残 留 量 , μ g /g ;
A― ― 从 工 作 曲 线 中 所 查 得 之 环 氧 乙 烷 量 , μ g; M― ― 所 取 样 品 量 , g ;
V( 萃 ) ― ― 萃 取 液 体 积 , mL; V( 进 ) ― ― 进 样 量 , mL。
附 录 E
( 标 准 的 附 录 )
生 产 环 境 采 样 与 测 试 方 法
E1 空 气 采 样 与 测 试 方 法 E1 . 1 样 品 采 集
在 动 态 下 进 行 。
2 2
室 内 面 积 不 超 过 30 m, 在 对 角 线 上 设 里 、 中 、 外 三 点 , 里 、 外 点 位 置 距 墙 1 m; 室 内 面 积 超 过 30 m,
设 东 、 西 、 南 、 北 、 中 5 点 , 周 围 4 点 距 墙 1 m。
采 样 时 , 将 含 营 养 琼 脂 培 养 基 的 平 板 ( 直 径 9 c m) 置 采 样 点 ( 约 桌 面 高 度 ) , 打 开 平 皿 盖 , 使 平 板 在 空 气 中 暴 露 5 mi n。
E1 . 2 细 菌 培 养
在 采 样 前 将 准 备 好 的 营 养 琼 脂 培 养 基 置 35 ℃ ± 2 ℃ 培 养 24 h, 取 出 检 查 有 无 污 染 , 将 污 染 培 养 基 剔
除 。
将 已 采 集 的 培 养 基 在 6 h 内 送 实 验 室 , 于 35 ℃ ± 2 ℃ 培 养 48 h 观 察 结 果 , 计 数 平 板 上 细 菌 菌 落 数 。 E1 . 3 菌 落 计 算
A× 50 000
y 1 = . . . ( E1 )
S 1 × t
t - - 暴 露 时 间 , mi n。
E2 工 作 台 表 面 与 工 人 手 表 面 采 样 与 测 试 方 法 E2 . 1 样 品 采 集
工 作 台 : 将 经 灭 菌 的 内 径 为 5 c m× 5 c m的 灭 菌 规 格 板 放 在 被 检 物 体 表 面 , 用 一 浸 有 灭 菌 生 理 盐 水 的 棉 签 在 其 内 涂 抹 10 次 , 然 后 剪 去 手 接 触 部 分 棉 棒 , 将 棉 签 放 入 含 10 mL 灭 菌 生 理 盐 水 的 采 样 管 内 送 检 。
工 人 手 : 被 检 人 五 指 并 拢 , 用 一 浸 湿 生 理 盐 水 的 棉 签 在 右 手 指 曲 面 , 从 指 尖 到 指 端 来 回 涂 擦 10 次 , 然 后 剪 去 手 接 触 部 分 棉 棒 , 将 棉 签 放 入 含 10 mL 灭 菌 生 理 盐 水 的 采 样 管 内 送 检 。
E2 . 2 细 菌 菌 落 总 数 检 测
将 已 采 集 的 样 品 在 6 h 内 送 实 验 室 , 每 支 采 样 管 充 分 混 匀 后 取 1 mL 样 液 , 放 入 灭 菌 平 皿 内 , 倾 注 营 养 琼 脂 培 养 基 , 每 个 样 品 平 行 接 种 两 块 平 皿 , 置 35 ℃ ± 2 ℃ 培 养 48 h, 计 数 平 板 上 细 菌 菌 落 数 。
A
y 2 = × 10 . . . ( E2 )
S 2
A
y 3 = × 10 . . . ( E3 )
S 3
y 3 - - 工 人 手 表 面 细 菌 菌 落 总 数 , c f u/ 只 手 。 E2 . 3 致 病 菌 检 测
按 本 标 准 附 录 B 进 行 。
附 录 F
( 标 准 的 附 录 )
消 毒 效 果 生 物 监 测 评 价 方 法
F1 环 氧 乙 烷 消 毒
F1 . 2 每 次 测 试 至 少 布 放 10 片 生 物 指 示 剂 , 放 于 最 难 杀 灭 处 。 消 毒 完 毕 , 取 出 指 示 菌 片 接 种 营 养 肉 汤 培 养 液 作 定 性 检 测 或 接 种 营 养 琼 脂 培 养 基 作 定 量 检 测 ,将 未 处 理 阳 性 对 照 菌 片 作 相 同 接 种 ,两 者 均 置 35 ℃ ± 2 ℃ 培 养 。 阳 性 对 照 应 在 24 h 内 有 菌 生 长 。 定 性 培 养 样 品 如 连 续 观 察 7 天 全 部 无 菌 生 长 , 可 报 告 生 物 指 示 剂
F2 电 离 辐 射 消 毒
F2 . 1 电 离 辐 射 消 毒 效 果 评 价 用 生 物 指 示 菌 为 短 小 杆 菌 芽 胞 E601 ( ATCC 27142 ) , 在 菌 量 为 5 × 10 ~ 5 × 10
c f u/ 片 时 , 其 杀 灭 90 % 微 生 物 所 需 剂 量 D1 0 值 应 为 1 . 7 k Gy 。
F2 . 2 每 次 测 试 至 少 选 5 箱 , 每 箱 产 品 布 放 3 片 生 物 指 示 剂 , 置 最 小 剂 量 处 。 消 毒 完 毕 , 取 出 指 示 菌 片 接 种 营 养 肉 汤 培 养 液 作 定 性 检 测 或 接 种 营 养 琼 脂 培 养 基 作 定 量 检 测 , 将 未 处 理 阳 性 对 照 菌 片 作 相 同 接 种 , 两 者 均 置 35 ℃ ± 2 ℃ 培 养 。 阳 性 对 照 应 在 24 h 内 有 菌 生 长 。 定 性 培 养 样 品 如 连 续 观 察 7 天 全 部 无 菌 生 长 , 可
F3 压 力 蒸 汽 消 毒
参 照 GB1 5981 - 1995 规 定 执 行 。
附 录 G
( 标 准 的 附 录 ) 培 养 基 与 试 剂 制 备
G1 营 养 琼 脂 培 养 基 成 分 :
蛋 白 胨 10 g
牛 肉 膏 3 g
氯 化 钠 5 g
琼 脂 15 g ~ 20 g
蒸 馏 水 1 000 mL
制 法 :除 琼 脂 外 其 他 成 分 溶 解 于 蒸 馏 水 中 ,调 pH至 7 . 2 ~ 7 . 4 ,加 入 琼 脂 ,加 热 溶 解 ,分 装 试 管 ,121 ℃ 灭 菌 15 mi n 后 备 用 。
G2 乳 糖 胆 盐 发 酵 管 成 分 :
制 法 : 将 蛋 白 胨 、 胆 盐 及 乳 糖 溶 于 水 中 , 校 正 pH至 7 . 4 , 加 入 指 示 剂 , 分 装 每 管 50 mL, 并 放 入 一 个 小 倒 管 , 115 ℃ 灭 菌 15 mi n, 即 得 。
G3 乳 糖 发 酵 管 成 分 :
蛋 白 胨 20 g
乳 糖 10 g
0 . 04 % 溴 甲 酚 紫 水 溶 液 25 mL
蒸 馏 水 加 至 1 000 mL
制 法 : 将 蛋 白 胨 及 乳 糖 溶 于 水 中 ,校 正 pH至 7 . 4 , 加 入 指 示 剂 ,分 装 每 管 10 mL, 并 放 入 一 个 小 倒 管 , 115 ℃ 灭 菌 15 mi n, 即 得 。
G4 伊 红 美 蓝 琼 脂 ( EMB) 成 分 :
制 法 : 将 蛋 白 胨 、 磷 酸 盐 和 琼 脂 溶 解 于 蒸 馏 水 中 , 校 正 pH至 7 . 1 , 分 装 于 烧 瓶 内 , 121 ℃ 灭 菌 15 mi n 备 用 , 临 用 时 加 入 乳 糖 并 加 热 溶 化 琼 脂 , 冷 至 55 ℃ , 加 入 伊 红 和 美 蓝 溶 液 摇 匀 , 倾 注 平 板 。
G5 SCDLP 液 体 培 养 基 成 分 :
制 法 :将 各 种 成 分 混 合 ( 如 无 酪 蛋 白 胨 和 大 豆 蛋 白 胨 可 用 日 本 多 胨 代 替 ) ,加 热 溶 解 ,调 pH至 7 . 2 ~ 7 . 3 , 分 装 , 121 ℃ 灭 菌 20 mi n, 摇 匀 , 避 免 吐 温 80 沉 于 底 部 , 冷 至 25 ℃ 后 使 用 。
G6 十 六 烷 三 甲 基 溴 化 铵 培 养 基 成 分 :
制 法 : 除 琼 脂 外 , 上 述 各 成 分 混 合 加 热 溶 解 , 调 pH至 7 . 4 ~ 7 . 6 , 然 后 加 入 琼 脂 , 115 ℃ 灭 菌 20 mi n, 冷 至 55 ℃ 左 右 倾 注 平 皿 。
G7 绿 脓 菌 素 测 定 用 培 养 基 斜 面 成 分 :
制 法 : 将 蛋 白 胨 、 氯 化 镁 和 硫 酸 钾 加 到 蒸 馏 水 中 , 加 热 溶 解 , 调 pH至 7 . 4 , 加 入 琼 脂 和 甘 油 , 加 热 溶 解 , 分 装 试 管 , 115 ℃ 灭 菌 20 mi n, 制 成 斜 面 备 用 。
G8 明 胶 培 养 基 成 分 :
牛 肉 膏 3 g
蛋 白 胨 5 g
明 胶 120 g
蒸 馏 水 1 000 mL
制 法 : 各 成 分 加 入 蒸 馏 水 中 浸 泡 20 mi n, 加 热 搅 拌 溶 解 , 调 pH至 7 . 4 , 5 mL 分 装 试 管 中 , 115 ℃ 灭 菌 20 mi n, 直 立 制 成 高 层 备 用 。
G9 硝 酸 盐 蛋 白 胨 水 培 养 基 成 分 :
蛋 白 胨 10 g
酵 母 浸 膏 3 g
硝 酸 钾 2 g
亚 硝 酸 钠 0 . 5 g
蒸 馏 水 1 000 mL
制 法 : 将 蛋 白 胨 与 酵 母 浸 膏 加 到 蒸 馏 水 中 ,加 热 溶 解 ,调 pH至 7 . 2 ,煮 沸 过 滤 后 补 足 液 量 , 加 入 硝 酸 钾 和 亚 硝 酸 钠 溶 解 均 匀 , 分 装 到 有 小 倒 管 的 试 管 中 , 115 ℃ 灭 菌 20 mi n 备 用 。
G1 0 血 琼 脂 培 养 基 成 分 :
营 养 琼 脂 100 mL
脱 纤 维 羊 血 ( 或 兔 血 ) 10 mL
制 法 : 将 灭 菌 后 的 营 养 琼 脂 加 热 溶 化 , 凉 至 55 ℃ 左 右 , 用 无 菌 方 法 将 10 mL 脱 纤 维 血 加 入 后 摇 匀 , 倾 注 平 皿 置 冰 箱 备 用 。
G1 1 甘 露 醇 发 酵 培 养 基 成 分 :
蛋 白 胨 10 g
牛 肉 膏 5 g
氯 化 钠 5 g
甘 露 醇 10 g
0 . 2 % 溴 麝 香 草 酚 蓝 溶 液 12 mL 蒸 馏 水 1 000 mL
制 法 : 将 蛋 白 胨 、 氯 化 钠 、 牛 肉 膏 加 到 蒸 馏 水 中 , 加 热 溶 解 , 调 pH至 7 . 4 , 加 入 甘 露 醇 和 溴 麝 香 草 酚 蓝 混 匀 后 , 分 装 试 管 , 115 ℃ 灭 菌 20 mi n 备 用 。
G1 2 葡 萄 糖 肉 汤 成 分 :
蛋 白 胨 10 g
牛 肉 膏 5 g
氯 化 钠 5 g
葡 萄 糖 10 g
蒸 馏 水 1 000 mL
制 法 : 上 述 成 分 溶 于 蒸 馏 水 中 , 调 pH至 7 . 2 ~ 7 . 4 , 加 热 溶 解 , 分 装 试 管 , 121 ℃ 灭 菌 15 mi n 后 备 用 。 G1 3 兔 血 浆
制 法 : 取 灭 菌 3 . 8 % 柠 檬 酸 钠 1 份 , 兔 全 血 4 份 , 混 匀 静 置 , 3 000 r / mi n 离 心 5 mi n, 取 上 清 , 弃 血
球 。
G1 4 沙 氏 琼 脂 培 养 基
用 700 mL 蒸 馏 水 将 琼 脂 溶 解 ,300 mL 蒸 馏 水 将 葡 萄 糖 与 蛋 白 胨 溶 解 ,混 合 上 述 两 部 分 ,摇 匀 后 分 装 ,115 ℃ 灭 菌 15 mi n, 即 得 。 使 用 前 , 用 过 滤 除 菌 方 法 加 入 0 . 1 g /L 的 氯 霉 素 或 者 0 . 03 g / L 的 链 霉 素 。
定 性 试 验 采 用 沙 氏 培 养 液 , 即 除 不 加 琼 脂 外 其 他 成 分 与 制 法 同 上 。
G1 5 营 养 肉 汤 培 养 液
蛋 白 胨 10 g
氯 化 钠 5 g
牛 肉 膏 3 g
蒸 馏 水 1 000 mL
调 节 pH使 灭 菌 后 为 7 . 2 ~ 7 . 4 , 分 装 , 115 ℃ 灭 菌 30 mi n, 即 得 。 G1 6 溴 甲 酚 紫 葡 萄 糖 蛋 白 胨 水 培 养 基
蛋 白 胨 10 g
葡 萄 糖 5 g
蒸 馏 水 1 000 mL
调 节 pH至 7 . 0 ~ 7 . 2 , 加 2 % 溴 甲 酚 紫 酒 精 溶 液 0 . 6 mL, 115 ℃ 灭 菌 30 mi n, 即 得 。 G1 7 革 兰 氏 染 色 液
结 晶 紫 染 色 液 :
结 晶 紫 1 g
95 % 乙 醇 20 mL
1 % 草 酸 铵 水 溶 液 80 mL
将 结 晶 紫 溶 解 于 乙 醇 中 , 然 后 与 草 酸 铵 溶 液 混 合 。 革 兰 氏 碘 液 :
碘 1 g
碘 化 钾 2 g
蒸 馏 水 300 mL
脱 色 剂 95 % 乙 醇
复 染 液 :
( 1 ) 沙 黄 复 染 液 :
沙 黄 0 . 25 g
95 % 乙 醇 10 mL
蒸 馏 水 90 mL
将 沙 黄 溶 解 于 乙 醇 中 , 然 后 用 蒸 馏 水 稀 释 。 ( 2 ) 稀 石 炭 酸 复 红 液
称 取 碱 性 复 红 10 g , 研 细 , 加 95 % 乙 醇 100 mL, 放 置 过 夜 , 滤 纸 过 滤 。 取 该 液 10 mL, 加 5 % 石 炭 酸 水 溶 液 90 mL 混 合 , 即 为 石 炭 酸 复 红 液 。 再 取 此 液 10 mL, 加 水 90 mL, 即 为 稀 石 炭 酸 复 红 液 。
G1 8 0 . 03 mol /L 磷 酸 盐 缓 冲 液 ( PBS, pH7 . 2 ) 成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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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ed3200b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0feac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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