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我区少数民族语言翻译服务收费有关事宜的复函
【法规类别】少数民族文字
【发文字号】新发改收费[2016]133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2.05
【实施日期】201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新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我区少数民族语言翻译服务收费有关事宜的复函
(新发改收费〔2016〕133号)
自治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翻译局):
你委《关于申请延长<关于自治区翻译服务费项目标准等相关事宜的通知>有效期的函》(新语函〔2015〕16号)收悉。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八届十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根据《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 》(新政发〔2015〕109号)的具体要求,经研究,决定放开实施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少数民族语言翻译服务收费价格。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放开我区少数民族语言翻译服务收费价格(含英、法、德、日、俄等其他语种语言的翻译服务收费价格)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ee8b5f8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a660e6f.html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