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2 Bad Gateway

发布时间:2023-10-08 02:57:40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精心整理精品文档毕设模板一、透支的概述所谓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行或发卡公司信用卡帐户上已经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发卡协议或者是经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现有资金额度支取现金或者持卡消费的行为。“透支”在实质上是银行等发卡机构给予持卡人的短期信贷,即允许持卡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进行消费,以后再由持卡人不足资金,并按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透支是信用卡所具有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功能之一,也是银行信用卡业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从我国目前发行的信用卡来看,除了外币种类的信用卡不允许透支外,绝大多数的信用卡都允许在一定限额内进行短期的善意透支。《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允许持卡人在本办法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进行消费用途的透支,透支限额为金卡1万元,普通卡5000元。”第十八条规定,“信用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第十九条规定“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透支利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当次计息。”可见,信用卡是具有透支功能的,并且正确利用信用卡的这一功能也是法律所允许的,但是不正确或者违反法律的规定利用信用卡的透支功能,轻则违法,重则犯罪。二、恶意透支的国内立法透支过度和失控,就会产生负面作用,特别是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的透支功能,诈骗银行资金,更具危害性,是阻碍信用卡透支功能正常发挥、扰乱金融秩序的一大祸害。在1997年新刑法将信用卡诈骗罪纳入刑法典之时,信用卡诈骗罪从一般的诈骗罪中分离出来,被单独列为一个新的罪名,并且把恶意透支作为本罪客观方面的一个内容,这足以体现我国立法对恶意透支行为的重视,也是我国刑法在打击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行为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体现。20091211日,两高对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刑事案件颁行了新的司法解释,改变了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与另外四种信用卡诈骗行为定罪数额标准相同的规定(均为5000元),新的司法解释对其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即:使用造假的信用卡、以假冒的身份证明申办的信用卡、过期的信用卡或者盗取他人信用卡(即另外四种信用卡诈骗行为),进行信用卡的恶意诈骗犯罪,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但是不满5
精心整理精品文档毕设模板万的,认定为“数额较大”,与先前法律规定保持一致;而对恶意透支信用卡相关的诈骗罪,数额在1万元以上但是不满1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其“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均为其他另外四种恶意信用卡诈骗罪的两倍标准。两高的新《解释》提高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犯罪的入罪条件,其出台的基本背景之一则是考虑到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的特殊性,为了限制恶意透支型信用卡的诈骗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的政策,准确的打击恶意信用卡犯罪。使得定罪数额标准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使信用卡犯罪的刑罚体系更加趋于完善,但同时因其同罪异罚的可能性增加,客观上会造成司法人员的认识分歧和量刑不一致。三、恶意透支信用卡入罪条件(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恶意透支犯罪行为在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亦是将恶意透支行为与善意透支的重要区分标准。两高的新《解释》规定具有以下行为即可认定持卡人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一)明知自己没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却进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行为;(二)随意浪费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行为;(三)透支后采用各种方式来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个人资金,隐匿个人财产,逃避还款的行为;(五)使用透支的信用卡资金开展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各种非法占有信用卡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二)对银行催收欠款行为的认知1.消除对银行催收行为的误解《刑法》第196条及两高的新《解释》都将“并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规定为恶意透支的内容,但是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对上述内容的理解仍然存在较大分歧。究竟银行的催收行为是恶意透支的成立要件还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笔者认为,首先,恶意透支的行为本身是不需要银行催收就可以存在的,但是行为人透支的恶意是需要证明的。其次,考虑到现行法律的规定,既然刑法将银行的催收作为认定恶意透支的内容,按照罪刑法定的要求,上述立法的精神还是需要考虑的。笔者认为,可以把有关银行催收的条件看作是客观条件。很显然,没有银行的催收,恶意透支行为照样存在,但是不满足本罪的恶意透支的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f087a8bb968a98271fe910ef12d2af90342a827.html

《502 Bad Gateway.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