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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30 04:23:0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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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答投资者问(二)
日期:
2018-1-12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本所于2017527日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同日,本所发布了《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事项答投资者问》。为进一步便于市场主体理解和执行减持相关规定,本所针对《实施细则》施行以来投资者普遍关心的规则适用问题,进行再次解答。主要内容如下:
一、大股东依据《实施细则》减持股份至低于5%的,如何适用《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的规定?
答:大股东依据《实施细则》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股份至低于5%,自持股比例减持至低于5%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继续减持的,仍应当遵守《实施细则》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大股东减持至低于5%、但仍为控股股东的,还应当遵守《实施细则》有关大股东减持的规定。大股东减持至低于5%、但持有特定股份的,对特定股份的减持仍应当遵守《实施细则》有关特定股东减持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配套融资发行的股份,是否属于《实施细则》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投资者

减持这类股份如何适用《实施细则》?
答:上市公司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配套融资过程中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属于《实施细则》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投资者减持这类股份,适用《实施细则》中有关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减持规定。
三、投资者减持因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如何适用《实施细则》的规定?
答:投资者减持因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不适用《实施细则》关于特定股份减持的规定。但投资者属于《实施细则》规定的大股东或者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的,仍应当遵守《实施细则》关于大股东减持、董监高减持的规定。
四、员工持股计划减持股份的,如何适用《实施细则》的规定?
答:单只员工持股计划持股5%以上或者构成控股股东的,适用《实施细则》关于大股东减持的规定。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于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还应当遵守《实施细则》关于非公开发行股份减持的规定。
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于股东赠与的,该赠与行为适用《实施细则》关于协议转让减持的规定,但《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有关受让比例、转让价格下限的规定除外;赠与后,赠与股东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或者赠与标的为特定股份的,赠与股东、员工持股计划的后续减持应当遵守《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有关减持比例、信息披露的规定。
员工本人所持股份与其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减持股份时不合并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f1c4d45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982adf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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