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虚假证明骗领信用卡后恶意透支的行为定性
文◎侯宪忠*
【期刊名称】中国检察官
【年(卷),期】2018(000)008
【总页数】3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马某和杨某系母子关系。马某的艾森公司因经营不善、债台高筑,为偿还高额欠款,便让杨某以自己公司鼎颐合的名义,到某工商银行办一张能透支的大额度信用卡。2015年11月初,杨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在某工商银行填写了办卡申请表,马某向该银行提供了杨某为法人的鼎颐合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和由马某伪造的杨某公司情况说明、房屋租赁合同和收款收据,同时授意杨某按她编造的公司情况说明,配合银行对杨某公司虚假办公场所的实地考察。杨某依计而行,骗过了核查的银行工作人员。
2015年11月23日,杨某领到持卡人为本人的某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一张,额度40万元,杨某将该卡激活并设置密码后,交给马某使用。两天后,马某即用该卡分5笔刷卡偿还个人欠款37万元。2016年3月5日透支款项开始逾期,截止到2017年11月7日共逾期612天,透支本息合计45万元,其中本金37万元,利息8万元。该卡逾期后,工商银行多次对杨某进行催收,均未还款。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马某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为清偿个人债务,授意并帮助其子杨某骗得某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后,分5次透支银行资金37万元。该透支款逾期后,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杨某、马某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司的资信就是公司的身份,伪造公司的资信就是伪造公司的身份。马某通过向发卡银行提供虚假的公司资信资料,并指挥其子杨某,以无办公场所的皮包公司,骗领牡丹信用卡后,骗刷银行资金37万元的行为,马某、杨某成立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型信用卡诈骗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马某因经营失败,为偿还高额债务,以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意思表示,伙同其子杨某,通过伪造申办信用卡必须审核的公司资料,隐瞒被审核公司无办公场所的真相,骗领发卡银行大额度信用卡,进而通过刷卡透支,获取银行巨额资金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f92de10ab8271fe910ef12d2af90242a995ab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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