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业农村工作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发布时间:2018-11-27 20:51:2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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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农村工作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15-01-001农工局行政许可类权力运行流程图

临时占用草原审批权力运行流程图

申请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 草原征占用申

2 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3 使用草原可行性

4 补偿协议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听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举行听证

决定

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送达

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许可决定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15-01-002农工局行政许可类权力运行流程图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批准权力运行流程图

申请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 草原征占用申

2 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3 使用草原可行性

4 补偿协议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听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举行听证

决定

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送达

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机构:xx县草地畜牧中心

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15-01-003农工局行政许可类权力运行流程图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批准

申请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 草原征占用申

2 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3 使用草原可行性

4 补偿协议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听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举行听证

决定

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送达

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机构:xx县草地畜牧中心

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15-01-004农工局行政许可类权力运行流程图

权限内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草种生产经营许可权力运行流程图

申请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3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4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5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6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7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

8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9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10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11种子检验、加工、贮藏等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听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举行听证

决定

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送达

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机构:xx县种子管理站

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15-01-005农工局行政许可类权力运行流程图

调入或调出县级境内所有植物及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及产地检疫权力运行流程图

申请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 申请书;

2 《种子、苗木产地检疫报验 申请表》;

3 调运的农作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及应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情况说明;

4 省间调运的,应提交调入地调运检疫要求书;

5 有《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提交《产地检疫合格证》(复印件1份);无《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填写《调运检疫申请书》(原件1份)。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听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举行听证

决定

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送达

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机构:xx县植保植检站

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15-01-006农工局行政许可类权力运行流程图

拖拉机注册登记及安全技术检验权力运行流程图

申请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 拖拉机所有人的《居民身份证》

2 拖拉机来历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3 产品合格证

4 临时号牌

5 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6 技术数据参数表

7 交通强制保险的原件

8 拖拉机(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拓印膜各两张、拖拉机相片两张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听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举行听证

决定

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送达

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机构:xx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

法定期限: 2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15-01-007农工局行政许可类权力运行流程图

拖拉机驾驶证申领权力运行流程图

申请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 《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

2 《拖拉机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3 身份证明复印件

4 1寸证件照4

5 拖拉机驾驶证考试申请表

6 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结业材料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听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举行听证

决定

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送达

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机构:xx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

法定期限: 4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15-01-008农工局行政许可类权力运行流程图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申领权力运行流程图

申请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 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

2 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通知书

3 维修场所使用证明

4 主要维修实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

5 主要维修技术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听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举行听证

决定

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送达

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机构:xx县农机管理推广站

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

法定期限: 2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 2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15-01-009农工局行政许可类权力运行流程图

动物诊疗的许可权力运行流程图

申请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 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 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3 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5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6 设施设备清单;

7 管理制度文本;

8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9 动物诊疗机构名称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听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举行听证

决定

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送达

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机构:xx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15-01-010农工局行政许可类权力运行流程图

兽药经营许可权力运行流程图

申请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 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含基本情况及拟经营的品种、规模与方式);

2 法人身份证;

3 技术人员相关学历或职称证明;

4 经营场所分区平面图,按照兽药GSP要求的各项管理制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听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举行听证

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决定

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送达

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机构:xx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15-01-011农工局行政许可类权力运行流程图

动物防疫合格条件的审核权力运行流程图

申请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 申请书(写明当前养殖场基本情况);

2 工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 填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4 养殖场所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在县政府规划区内的要有规划部门或乡镇政府批准;

5 养殖场设施设备清单;

6 管理制度文本

7 养殖档案

8 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法人1寸相片;

9 场内专职技术指导、防治人员的身份证、最终学历证明、技术职称证明

10 场内相关工作人员的健康证;

11 环保局环评报告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听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举行听证

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决定

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送达

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机构:xx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15-01-012农工局行政许可类权力运行流程图

动物以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权力运行流程图

申请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 动物检疫申报单

2 动物免疫证明或动物养殖场养殖档案相关记录

3 农业部规宣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听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举行听证

决定

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送达

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机构:xx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

法定期限: 3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 3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15-01-013农工局行政许可类权力运行流程图

种畜禽生产经营的许可权力运行流程图

申请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 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养殖场的基础条件、技术力量、群体规模、种畜禽生产和技术资料、种畜禽保健和经营管理等;

3 种畜禽品种来源证明(系普、合格证,供种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4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5 申请单位的种畜禽出场合格证样本(含系谱、免疫程序);

6 相关制度文本;

7 畜牧兽医技术人员相关教育背景和从业简历材料;

8 畜禽养殖场平面布置图和污水处理图;

9 土地使用(租赁)证明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听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举行听证

决定

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送达

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机构:xx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

法定期限: 15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15-01-014农工局行政许可类权力运行流程图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权力运行流程图

申请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申请表;

2 生鲜乳收购站平面图和周围环境示意图;

3 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清单;

4 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5 开办者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6 从业人员的培训证明和有效的健康证明;

7 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听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举行听证

决定

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送达

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机构:xx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15-01-015农工局行政许可类权力运行流程图

生鲜乳准运证核发权力运行流程图

申请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 生鲜乳准运证申请表;

2 车辆所有者是单位的,提供营业执法复印件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车辆所有者是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驾驶员驾驶证及运输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4 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健康证明复印件;

5 运输车辆照片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听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举行听证

决定

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送达

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机构:xx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15-01-016农工局行政许可类权力运行流程图

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权力运行流程图

申请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1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原件3

3、驯养繁殖物种供销协议书或来源证明3

4、供种方取得的物种《驯养繁殖证》和《经营利用证》(复印件,加盖公章)3份原件备查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原件备查)3

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原件备查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听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举行听证

决定

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送达

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机构:xx县渔政管理站

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15-01-017农工局行政许可类权力运行流程图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运输证》的审批权力运行流程图

申请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原件3

2、驯养繁殖物种供销协议书或来源证明3

3、供种方取得的物种《驯养繁殖证》和《经营利用证》复印件3份,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原件备查)3

5、申请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原件备查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听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举行听证

决定

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送达

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机构:xx县渔政管理站

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15-01-018农工局行政许可类权力运行流程图

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权力运行流程图

申请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如实填写《申请表》并随表附报有关证明材料:

  2、因科研、调查、监测、医药生产需要捕捉的,必须附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下达的相关生产计划或任务书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3、因驯养繁殖需要捕捉的,必须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1份、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1份;

  4、因展览、表演、医药生产需捕捉的,必须附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出据的公函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国际间交流捐赠、交换需要捕捉的,必须附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出据的公函证明原件1份。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听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举行听证

决定

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送达

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机构:xx县渔政管理站

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15-01-019农工局行政许可类权力运行流程图

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用或使用草原70公顷及以下的审核权力运行流程图

申请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5、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协议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听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举行听证

决定

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送达

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机构:xx县畜禽技术推广站

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15-01-020农工局行政许可类权力运行流程图

拖拉机驾驶员培训单位培训资格许可权力运行流程图

申请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印件2原件

2、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及其平面图原件2

3、教学设备清单原件2

4、教学和财务人员身份及资质证明原件2

5、组织管理制度原件2

6、生源预测情况原件2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听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依法举行听证

决定

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送达

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机构:xx县农机管理推广站

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115-02-00115-02-06215-02-08115-02-10715-02-12115-02-13315-02-147(详情见附件)农村工作局行政处罚类流程图

xx县农村工作局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立案

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调查或检查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回避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案件审查

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听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公告并举行听证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告知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决定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送达

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附件:

xx县农村工作局

行政处罚类权力清单编码表

办理机构:xx县农业执法大队

序号

部门权力类型编码

项目名称

备注

1

15-02-001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处罚

2

15-02-002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处罚

 

3

15-02-003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4

15-02-004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5

15-02-005

对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6

15-02-006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销售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处罚

 

7

15-02-007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未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或者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仍然销售的处罚

 

8

15-02-008

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9

15-02-009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10

15-02-010

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p

< class=' _17'>

11

15-02-011

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处罚

 

p

< class=' _17'>

12

15-02-012

对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义务的处罚

 

p

< class=' _17'>

13

15-02-013

对擅自变更取得认定证书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名称、范围、面积、生产种类的处罚

 

p

< class=' _17'>

14

15-02-014

对假冒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名义生产农产品的处罚

 

p

< class=' _17'>

15

15-02-015

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示牌的处罚

 

p

< class=' _17'>

16

15-02-016

对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未建立或者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处罚

 

p

< class=' _17'>

17

15-02-017

对《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p

< class=' _17'>

18

15-02-018

对《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p

< class=' _17'>

19

15-02-019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p

< class=' _17'>

20

15-02-020

对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处罚

 

p

< class=' _17'>

21

15-02-021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p

< class=' _17'>

22

15-02-022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处罚

 

p

< class=' _17'>

23

15-02-023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处罚

 

p

< class=' _17'>

24

15-02-024

对《种子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p

< class=' _17'>

25

15-02-025

对《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处罚

 

p

< class=' _17'>

26

15-02-026

对《种子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p

< class=' _17'>

27

15-02-027

对《种子法》第八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p

< class=' _17'>

28

15-02-028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p

< class=' _17'>

29

15-02-029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p

< class=' _17'>

30

15-02-030

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p

< class=' _17'>

31

15-02-031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的处罚

 

p

< class=' _17'>

32

15-02-032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处罚

 

p

< class=' _17'>

33

15-02-033

对非法开垦草原的处罚

 

p

< class=' _17'>

34

15-02-034

对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处罚

 

p

< class=' _17'>

35

15-02-035

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处罚

 

p

< class=' _17'>

36

15-02-036

对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p

< class=' _17'>

37

15—02-037

对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处罚

 

p

< class=' _17'>

38

15-02-038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p

< class=' _17'>

39

15-02-039

对未由培育者或者引种者进行试验,且未取得试验成功后就推广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处罚

 

p

< class=' _17'>

40

15-02-040

对未出示备案登记证明销售种子,未向购种者出具有效凭证,再次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种子,未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相应的栽培措施、使用条件和适宜种植区域说明的处罚

 

p

< class=' _17'>

41

15-02-041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胡处罚

 

p

< class=' _17'>

42

15-02-042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处罚

 

p

< class=' _17'>

43

15-02-043

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处罚

 

p

< class=' _17'>

44

15-02-044

对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p

< class=' _17'>

45

15-02-045

对农药生产企业有《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p

< class=' _17'>

46

15-02-046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处罚

 

p

< class=' _17'>

47

15-02-047

对《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p

< class=' _17'>

48

15-02-048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p

< class=' _17'>

49

15-02-049

对《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p

< class=' _17'>

50

15-02-050

对《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p

< class=' _17'>

51

15-02-051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处罚

 

p

< class=' _17'>

52

15-02-052

对《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p

< class=' _17'>

53

15-02-053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处罚

 

p

< class=' _17'>

54

15-02-054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p

< class=' _17'>

55

15-02-055

对未取得农药临时登记证而擅自分装农药的处罚

 

p

< class=' _17'>

56

15-02-056

对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p

< class=' _17'>

57

15-02-057

对经营未注明“过期农药”字样的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的农药产品的处罚

 

p

< class=' _17'>

58

15-02-058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p

< class=' _17'>

59

15-02-059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p

< class=' _17'>

60

15-02-060

对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p

< class=' _17'>

61

15-02-061

对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p

< class=' _17'>

62

15-02-062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p

< class=' _17'>

63

15-02-081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p

< class=' _17'>

64

15-02-107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的处罚

 

p

< class=' _17'>

65

15-02-108

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p

< class=' _17'>

66

15-02-109

对买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p

< class=' _17'>

67

15-02-110

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临床试验单位、生产和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p

< class=' _17'>

68

15-02-111

对研制新兽药不具备规定的条件擅自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或者在实验室阶段前未经批准的处罚

 

p

< class=' _17'>

69

15-02-112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以及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p

< class=' _17'>

70

15-02-113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处罚

 

p

< class=' _17'>

71

15-02-114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p

< class=' _17'>

72

15-02-115

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处罚

 

p

< class=' _17'>

73

15-02-116

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处罚

 

p

< class=' _17'>

74

15-02-117

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p

< class=' _17'>

75

15-02-118

对生产企业在新兽药监测期内不收集或者不及时报送该新兽药的疗效、不良反应等资料的处罚

 

p

< class=' _17'>

76

15-02-119

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处罚

 

p

< class=' _17'>

77

15-02-120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处罚

 

p

< class=' _17'>

78

15-02-121

对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处罚

 

p

< class=' _17'>

79

15-02-133

对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p

< class=' _17'>

80

15-02-134

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p

< class=' _17'>

81

15-02-135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p

< class=' _17'>

82

15-02-136

对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处罚

 

p

< class=' _17'>

83

15-02-137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p

< class=' _17'>

84

15-02-138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p

< class=' _17'>

85

15-02-139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

 

p

< class=' _17'>

86

15-02-140

对不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p

< class=' _17'>

87

15-02-141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p

< class=' _17'>

88

15-02-142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p

< class=' _17'>

89

15-02-143

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处罚

 

p

< class=' _17'>

90

15-02-144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p

< class=' _17'>

91

15-02-145

对养殖者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p

< class=' _17'>

92

15-02-146

对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处罚

 

p

< class=' _17'>

93

15-02-147

对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处罚

 

15-02-06315-02-067(详情见附件)农村工作局行政处罚类流程图

xx县农村工作局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立案

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调查或检查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回避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案件审查

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听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公告并举行听证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告知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决定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送达

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附件:

xx县农村工作局

行政处罚类权力清单编码表

办理机构:xx县农机管理推广站

序号

部门权力类型编码

项目名称

备注

1

15-02-063

对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处罚

 

2

15-02-064

对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处罚

 

3

15-02-065

对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处罚

 

4

15-02-066

对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和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的处罚

 

5

15-02-067

对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和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处罚

 

15-02-06815-02-080(详情见附件)农村工作局行政处罚类流程图

xx县农村工作局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立案

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调查或检查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回避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案件审查

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听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公告并举行听证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告知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决定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送达

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附件:

xx县农村工作局

行政处罚类权力清单编码表

办理机构:xx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序号

部门权力类型编码

项目名称

备注

1

15-02-068

对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和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没有兑现服务承诺的的处罚

 

2

15-02-069

对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处罚

 

3

15-02-070

对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处罚

 

4

15-02-071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5

15-02-072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6

15-02-073

伪造、变造、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处罚

 

7

15-02-074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处罚

 

8

15-02-075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处罚

 

9

15-02-076

对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10

15-02-077

对使用、转让、变卖达到报废的农业机械或者自行拼装农业机械的处罚

 

11

15-02-078

对单位和个人不具备农业机械修理条件,未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而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处罚

 

12

15-02-079

对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驾驶拖拉机的处罚

 

13

15-02-080

对违反《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规定造成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罚

 

15-02-08215-02-097115-02-10615-02-12215-02-132(详情见附件)农村工作局行政处罚类流程图

xx县农村工作局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立案

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调查或检查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回避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案件审查

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听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公告并举行听证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告知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决定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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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xx县农村工作局

行政处罚类权力清单编码表

办理机构:xx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序号

部门权力类型编码

项目名称

备注

1

15-02-082

对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以及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处罚

 

2

15-02-083

对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处罚

 

3

15-02-084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和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

 

4

15-02-085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处罚

 

5

15-02-086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处罚

 

6

15-02-087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处罚

 

7

15-02-088

对不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8

15-02-089

对《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9

15-02-090

对《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0

15-02-091

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罚

 

11

15-02-092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12

15-02-093

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13

15-02-094

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及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14

15-02-095

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处罚

 

15

15-02-096

对执业兽医有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处罚

 

16

15-02-097

对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处罚

 

17

15-02-106

对执业兽医师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18

15-02-129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19

15-02-130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20

15-02-131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21

15-02-132

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22

15-02-122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处罚

 

23

15-02-123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24

15-02-124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25

15-02-125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26

15-02-126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罚

 

27

15-02-127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处罚

 

28

15-02-128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处罚

 

15-02-09815-02-105(详情见附件)农村工作局行政处罚类流程图

xx县农村工作局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立案

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调查或检查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回避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案件审查

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听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公告并举行听证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告知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决定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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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xx县农村工作局

行政处罚类权力清单编码表

办理机构:xx县畜牧发展中心

序号

部门权力类型编码

项目名称

备注

1

15-02-098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的处罚

 

2

15-02-099

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3

15-02-100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处罚

 

4

15-02-101

对《畜牧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行为的的处罚

 

5

15-02-102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6

15-02-103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

 

7

15-02-104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处罚

 

8

15-02-105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15-02-14815-02-169(详情见附件)农村工作局行政处罚类流程图

xx县农村工作局行政处罚权力运行流程图

立案

对违法行为线索进行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调查或检查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回避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案件审查

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听证

符合听证情形的,公告并举行听证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告知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决定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送达

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附件:

xx县农村工作局

行政处罚类权力清单编码表

办理机构:xx县渔政管理站

序号

部门权力类型编码

项目名称

备注

1

15-02-148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

 

2

15-02-149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3

15-02-150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4

15-02-151

对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处罚

 

5

15-02-152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处罚

 

6

15-02-153

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处罚

 

7

15-02-154

对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处罚

 

8

15-02-155

对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9

15-02-156

对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罚

 

10

15-02-157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

 

11

15-02-158

 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12

15-02-159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13

15-02-160

对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处罚

 

14

15-02-161

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以及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处罚

 

15

15-02-162

对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处罚

 

16

15-02-163

对《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17

15-02-164

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从事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处罚

 

18

15-02-165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19

15-02-166

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20

15-02-167

对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处罚

 

21

15-02-168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22

15-02-169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15-03-001农工局行政强制类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权力运行流程图

15-03-002农工局行政强制类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强制执行“一般程序”)

依法强制拆除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权力运行流程图

15-03-003农工局行政强制类权力运行流程图(行行政强制执行“一般程序”)

代为恢复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的草原植被权力运行流程图

15-03-004农工局行政强制类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强制执行“一般程序”)

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权力运行流程图

15-03-005农工局行政强制类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强制措施“一般程序”)

先行登记保存权力运行流程图

15-03-006农工局行政强制类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权力运行流程图

15-03-007农工局行政强制类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

封存、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权力运行流程图

办理机构:xx县农业执法大队

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

15-03-008农工局行政强制类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

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进行查封、扣押权力运行流程图

办理机构:xx县农业执法大队

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

15-03-009农工局行政强制类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权力运行流程图

办理机构:xx县农业执法大队

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

15-03-010农工局行政强制类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经检 测不符合农产品 质量安全标准的 农产品权力运行流程图

办理机构:xx县农业执法大队

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

15-03-011农工局行政强制类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强制执行“一般程序”)

农业机械强制报废权力运行流程图

办理机构:xx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

15-03-012农工局行政强制类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

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权力运行流程图

办理机构:xx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

15-03-013农工局行政强制类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收缴及扣押权力运行流程图

办理机构:xx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

15-03-014农工局行政强制类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

对经检验、检查存在事故隐患,拒不排除并继续使用农业机械的扣押权力运行流程图

办理机构:xx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

15-03-015农工局行政强制类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强制执行“一般程序”)

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权力运行流程图

办理机构:xx县畜牧发展中心

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

15-03-016农工局行政强制类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权力运行流程图

办理机构:xx县畜牧发展中心

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

15-03-017农工局行政强制类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的兽药权力运行流程图

办理机构:xx县农业执法大队

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

15-03-018农工局行政强制类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

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权力运行流程图

办理机构:xx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

15-03-019农工局行政强制类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权力运行流程图

办理机构:xx县农业执法大队

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

15-03-020农工局行政强制类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权力运行流程图

办理机构:xx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

15-05-001农工局行政给付类权力运行流程图

对购置农业机械给予补贴权力运行流程图

申请

补正

需补正情形

受理

书面告知理由及救济权

不符合给付条件

审查

决定

公告

给付

办理机构:xx县农机管理推广站

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

15-07-001农工局行政确认类权力运行流程图

对农业机械事故的责任认定权力运行流程图

办理机构:xx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

15-08-001农工局行政奖励类权力运行流程图

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奖励权力运行流程图

办理机构:xx县农村工作局

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

15-09-001农工局行政检查类权力运行流程图

对兽药经营的检查权力运行流程图

办理机构:xx县农业执法大队

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

15-09-002农工局行政检查类权力运行流程图

对控制、扑灭动物疫病卫生的检查权力运行流程图

办理机构:xx县畜牧发展中心

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

15-09-003农工局行政检查类权力运行流程图

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检查权力运行流程图

办理机构:xx县农业执法大队

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

15-09-004农工局行政检查类权力运行流程图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权力运行流程图

办理机构:xx县农机安全监理站

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

15-09-005农工局行政检查类权力运行流程图

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检查权力运行流程图

办理机构:xx县种子管理站、xx县农业执法大队

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

15-09-006农工局行政检查类权力运行流程图

肥料登记管理检查权力运行流程图

办理机构:xx县肥料管理站、xx县农业执法大队

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

15-09-007农工局行政检查类权力运行流程图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权力运行流程图

办理机构:xx县农药管理站、xx县农业执法大队

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

15-09-008农工局行政检查类权力运行流程图

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权力运行流程图

办理机构:xx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

15-09-009农工局行政检查类权力运行流程图

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检查权力运行流程图

办理机构:xx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

15-09-010农工局行政检查类权力运行流程图

对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权力运行流程图

办理机构:xx县畜牧发展中心

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

15-09-011农工局行政检查类权力运行流程图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检查权力运行流程图

办理机构:xx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

15-09-012农工局行政检查类权力运行流程图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权力运行流程图

办理机构:xx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

15-09-013农工局行政检查类权力运行流程图

对各种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权力运行流程图

办理机构:xx县渔政管理站

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

15-09-014农工局行政检查类权力运行流程图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权力运行流程图

办理机构:xx县渔政管理站

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

15-10-001农工局其他类权力运行流程图

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登记权力运行流程图

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1)固定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租赁者还需有租赁合同;(2)营业执照复印件;(3)拟经营种子的品种审定公告;(4)拟经营品种的名称、数量目录;

  (5)委托企业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委托企业鲜章);(6)省农业厅统一印制的委托书(加盖委托企业鲜章);(7)委托双方签订的代销协议书;

  (8)拟经营品种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委托企业鲜章);(9)种子包装袋正反两面清晰照片或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

  (10)经营户身份证复印件、免冠照片、联系电话。

申请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决定

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送达

依法送达并公开行政许可决定

办理机构:xx县种子管理站

业务电话:xx 监督电话:xx

法定期限: 7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057e945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01d54f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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