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社保网上操作流程

发布时间:2021-04-10 13:12:3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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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社保网上操作流程

1、用人单位登录“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网站;

2、用人单位于提交次日查询缴费工资申报结果,对于申报不成功的职工可查询不成功原因并重新申报;

3、用人单位在查询反馈结果同时可定制查询本用人单位月均工资为空或0的职工,于次日查询反馈结果。如反馈结果存在此类职工,用人单位可于下月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系统为其进行缴费工资申报;

4、用人单位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系统完成所有职工的缴费工资申报后,可查询并打印办理成功职工的《北京市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收入申报表》,盖章后报送所属社保经办机构。

“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申报

1、用人单位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卸用人单位及职工信息导入本地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中。

2、用人单位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录入本用人单位职工的缴费工资。

3、用人单位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下卸职工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电子报盘信息,同时携带自行打印的《北京市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收入申报表》,盖章后并附相关材料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档备查。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用人单位的缴费工资报盘信息,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接收信息并记录在库。

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信息后应核实用人单位下是否还有未申报缴费工资的职工,对未申报的,应将未申报工资的职工明细提供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核准后再次上报。

一、参加社会保险登记

1、缴费单位必须在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北京市有关政策同时办理几项社会保险登记。

2、缴费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及时到工商企业执照注册地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所地址所在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已参统的缴费单位到目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缴费单位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二、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1、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材料:

1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3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副本;

4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

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 一代码证书:

6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持外经贸委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国、港澳台和外商机构在北京设立的办事处 机构,须出示市工商行政部门签发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国内驻京非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还须提供上级法人单位开具的办理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统筹全权委托授权书。

2、已参加本市三项社会保险统筹的缴费单位申请补办社会保险登记时,须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样表附后,并出示与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参加养老、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协议书和《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缴纳证》或有关缴费证明。其他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参加了一项或二项社会保险统筹的缴费单位须出示有关协议和证明。

3、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和其提供的有关证件、材料即时受理,1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社会保险登记表》由市或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留存备案,并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独立法人资格的缴费单位所属的若干非法人资格的缴费单位也须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其登记工作由上级主管单位全权办理。上级主管部门除按照规定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外,还须填报《所属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表附后,经核审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三、社会保险变更、登记与注销

1、缴费单位的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依法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1单位名称;

2住所或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单位类型;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主管部门;

7隶属关系;

8开户银行帐号。

2、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1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2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3社会保险登记证;

3、申请变更登记单位提交材料齐全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并由申请变更登记单位依法如实填写,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归入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档案。

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的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内容需作更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按更改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4、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5、缴费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6、缴费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的,应当自上述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并向迁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7、缴费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缴费单位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四、社会保险登记年检

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每两年核验一次,未经核验,证件自行失效。

《社会保险登记证》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16f3cdd00020740be1e650e52ea551811a6c97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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