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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23 20:04:1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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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第二医院人事制度
宿迁市第二医院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使员工离职有所依据,工作不受影响,保持工作的稳定性与连续性,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员工。
第三条员工离职分为以下4种情形,即:
1辞职:因员工个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
2解聘: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或因医院缩编而裁员。
3开除:严重违反院规院纪或有违法犯罪行为。
4自动离职:员工无故旷工7天以上(含7天),产假结束后旷工一个
月以上(含1个月)
第四条员工辞职应提前一个月(试用期内需提前10天)写出书面申请,报
人力资源部。
第五条员工离职得到批准后,持《员工离职移交表》到各部门(单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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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第二医院人事制度
移交手续,办妥后再送到人力资源部审核。
第六条移交手续包括工作移交和事务移交。
1工作移交:指离职员工在原工作期间保管及办理的财务资料、业务资
料、印章、证照等。
2事务移交:指离职员工在原工作期间使用的办公用品(耐用性)、通讯
设备、器械、工具等。
第七条移交工作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八条离职员工办理移交时,应由其直接上级指定接替人员接收,如无人可
指定,暂由直接上级自行接收。
第九条财务负责人和采购负责人及以上级别人员离职,要接受离职审计。
其他员工离职需要审计的临时决定。
第十条离职员工所列《移交清单》应由直接上级详加审查,不合之处,及时
更正。如离职员工正式离职后再发现有财物、资料或对外的医院应收款项有亏欠不清的,应由直接上级负责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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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18fe023af45b307e87197e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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