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章程

发布时间:2020-04-10 15:41:3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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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治校和自主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简称银杏学院)

英文名称:Gingko College of Hospitality Management

学校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广场路北二段60号,邮编:611743。经举办者批准,并经审批机关同意,可视需要设立或者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非营利性法人。

学校为成都银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全额出资,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的民办普通本科高等院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董事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办学宗旨: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新时代本科教育要求,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职能。

第五条 办学定位:立足四川、服务西部、辐射全国,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行业发展为目标,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途径,围绕我省文旅产业特别是酒店业发展需要,建设特色鲜明的一流应用型酒店管理本科学校。

第六条 学校体制: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为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同时设立监事会、学术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等机构,按照本章程和相关规定开展活动,形成董事会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坚持董事会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依法治校的法人治理结构。

依规设立中共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委员会,学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和引领作用,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并予以监督。

第七条 教育形式: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适度保留特色专科教育,按需求开展继续教育、国际合作教育和职业培训,经批准开展研究生教育。根据社会需要、核定的办学规模和办学条件,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和学习制度。

第八条 办学规模: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全日制在校生保持在12000人左右。

第九条 学校接受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师生、校友及社会各界监督和评价。

第十条 学校校训:服务养成 知行相济

学校校徽:(图案略)

学校校庆日:4月22日

第二章 举办者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成都银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四川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推举首届学校董事会组成人员;

(二)了解学校的发展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四)向学校提出教育、科研、文化、国际交流、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合理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二)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办学条件,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三)落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

第十四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为重要使命,以教学为中心。面向现代服务业需要,培养政治合格,品行优良,专业理论基础扎实,专业/实践能力突出,高素质的应用型高级人才。

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体系、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教学质量评价体系。构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为核心的大学文化,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和先进的思想,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借鉴和引进国内外先进的教育思想和教学管理经验,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民办高等教育教学模式,积极创造条件加强中外合作办学和继续教育。

第十五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旅游酒店业等现代服务业建设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鼓励自由探索和协同创新,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师生提供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平台。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国际化办学道路,积极加强与境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国际组织、社会团体等的交流与合作,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提高教育国际化水平。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公益活动。面向社会开展多层次、多类型、多领域的教育培训。组织开展文化合作交流,推动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育基金,接受社会捐赠。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登记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

学校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教育事业及资助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不得挪作他用。学校公开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在学校发展的各个历史时期,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教职工和曾被本院聘任为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以及被授予荣誉称号的社会各界人士均为学校校友。校友会的宗旨是团结、依靠和凝聚海内外校友的力量,为学校发展和广大校友服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二十条 学校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

董事会由9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首届董事长及其他董事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担任。以后每届董事会成员分别由举办者推选、校领导推荐和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前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开展换届工作,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组成情况报四川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学校董事会章程;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聘任和解聘校长,根据校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校长;

(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担任学校法定代表人;

(二)领导董事会工作;

(三)依照董事会章程,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遇特殊事宜,有权召集并主持董事会紧急会议;

(四)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和决定,检查落实情况;

(五)负责签署董事会文件及重要协议;

(六)提名学校校长;

(七)董事会章程及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校长1名,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由举办者提名,经董事会讨论通过,由董事会聘任并报审批机关备案。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后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经董事会批准,组织拟订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依法聘任或解聘学校教职工(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者除外),实施奖惩;

(四)全面负责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六条 中共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组建和开展工作,接受上级党组织领导,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校有机统一,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并予以监督。学校党委要支持学校董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和行政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校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成都银杏酒店管理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对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监事会成员由董事会根据需要聘任,应当包含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教职工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校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列席董事会会议,对会议讨论事项提出意见与建议。学校董事、校长及副校长、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董事会意见决定是否连任。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监督董事会和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

(三)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一)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监事会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监事会决议应当经监事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在纪要上签名。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忠实、勤勉履行义务。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二十九条 学校董事会的决策须由董事会会议作出。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并说明拟议内容,经董事长同意可召开临时会议。

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审定学校发展规划;

(五)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按出席会议人员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

学校董事会决策其他事项按照《董事会章程》执行。

第三十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重要方式,是学校行政事务决策的基本方式。校长办公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定期由校长或由校长授权其他学校领导主持召开,讨论、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校长应充分发扬民主,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校党委与学校行政领导班子进行日常沟通和协商决策的重要形式。党政联席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根据精简、效能、实用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保障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和目标任务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院级单位包含:按教学系、部、中心设置的基层教学、科研机构,按处、室、部、委设置的行政机构,按馆、中心等设置的教学辅助机构和相对独立的经营型服务机构。

第三十三条 院级教学、科研机构是从事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的二级单位,根据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由学校自主设置,依照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享有学校赋予的管理权力。

第三十四条 院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院系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院级党政联席会议依照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院系主任(院长或主持工作负责人)是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院系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事业规划、教师队伍建设、对外合作交流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主任(院长或主持工作负责人)定期向部门全体教职工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 院系党总支(党支部)书记负责本部门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和主任(院长或主持工作负责人)一起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部门的贯彻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举办或出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机构,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

第四节 学术机构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按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评定有关工作,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开展教学质量和教学过程监督、教学质量评估等工作。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职称评审等工作。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节 群团组织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设立和开展工作。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会是代表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校团委的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指导学生会、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组织、引导、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发挥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生力军作用。

第五章 教职工和学生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七条 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工勤人员实行岗位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岗位聘用制度。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与拟聘任的教职工,本着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制定和实施教职工的薪酬待遇,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学校根据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惩、岗位及薪酬调整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以及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以及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制度,建立和完善培养培训体系,提升教职工综合素质和职业发展能力。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不断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不断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成绩与贡献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和未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和依约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活动的兼职人员、客座教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依据学校规定或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可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依法面向全国招收学生。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的权利。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行为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规定,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招收的学生,根据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习证明或者肄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创新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等服务。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关怀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道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或者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学校注册,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依据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向学员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或者学习证明。

第六章 资产、财务管理与后勤

第六十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并合理使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一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有:举办者出资、学费收入、政府资助和奖励、融资、社会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可依据国家规定对外进行投资、融资和项目合作,扩大办学资金来源。对外投资不得使用政府资助或奖励经费、社会捐赠资金。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实行预、决算经费管理制度。依法进行预算管理和财务核算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学校正常运行。

第六十三条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审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学校执行法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按时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按规定上报和公布;实行财务审计监督制度,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对来自国家财政用于资助民办教育的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落实经费用途,严格执行财经制度,严格履行财经手续。对形成固定资产的要登记管理好,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后勤保障体系,设立相应机构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保障学校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第七章 变更与终止

第六十六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六十七条 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名称变更按规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并按隶属关系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权益不受影响。

第六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的,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应当终止的。

第六十九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七十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清算期间,学校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一条 学校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十二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及时办理建制撤销、注销登记手续,将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印章交回原审批机关,将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原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十三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变更,学校党组织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对学校党组织的变更或者撤销作出决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校董事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四川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七十五条 章程的修改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学校董事会审定。修改后的章程经四川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公布生效。

第七十六条 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办公会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提议,经董事会批准,启动章程修订程序: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层次变更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应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条 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或抵触的,应依据本章程予以修改或废止,以保证本章程的贯彻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设立时生效。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1ad6d4125284b73f242336c1eb91a37f11132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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