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泉州经贸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取得泉州经贸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处分是一种辅助教育手段,目的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本人,教育同学。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违者应主动认识错误,配合调查,真诚悔改,自觉接受处分。
第四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条凡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学生,应将其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六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分别给予以下五种类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积极协助组织调查问题,认错态度好的;(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年龄未满18周岁的;(五)其他可从轻处分的。
第八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应从重处分(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二)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三)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包庇他人违纪行为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四)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的;(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六)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人员;
(八)在本校曾受到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时从重处分;曾受过两次处分,第三次违纪时,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属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
第三章违纪处分细则
第九条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张贴、散发反动或有错误内容的大小字报,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或非法组织、策划、指挥学生闹事、罢课等,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等,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组织、加入邪教等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等,为首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泄漏国家秘密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在校园内进行封建迷信、宗教活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对违反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刑事法律规范,情节轻微,被司法部门认定,但不予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违反国家和地方其他法律法规,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反涉外纪律或有损害国格、人格行为者,视轻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扰乱校园秩序和危害校园治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各种方式挑衅或用各种方式触犯他人引起打架或其他事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策划、怂恿、教唆他人打架斗殴或聚众闹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凡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使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使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动手打教职工者从重处分;打架双方先动手者从重处分;第二次及多次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结伙打架、斗殴者,按以下处理:(1纠集他人打人或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指使、纠集校外人员入校打人或打架斗殴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被纠集为他人打人或打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3虽未动手打人,但参与助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危害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危害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偷窃、骗取公私财物,敲诈、勒索他人,侵占或破坏公私财物,
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销毁或转移的,视标的额大小和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