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年储蓄国债发行最新公告.doc

发布时间: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2019年年储蓄国债发行最新公告
篇一:20XX年储蓄国债发行额度管理办法附件:
20XX年储蓄国债发行额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储蓄国债发行额度管理,促进储蓄国债顺利发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指储蓄国债(电子式)和凭证式国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20XX年储蓄国债(电子式)和凭证式国债发行额度分配管理。国债发行通知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为基本代销额度和机动代销额度,分别按照计划分配和竞争性抓取的方式分配给20XX-20XX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凭证式国债发行额度按照计划分配方式分配给承销团成员。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电子式)基本代销额度比例和凭证式国债代销额度比例分别指,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分配储蓄国债(电子式)基本代销额度和凭证式国债发行额度时,使用的各承销团成员占比。
第六条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以半年为周期,分别调整各承销团成员储蓄国债(电子式)基本代销额度比例和凭证式国债代销额度比例。调整结果分别在20XX年上半年和下半年首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和凭证式国债发行通知中公布。


第七条调整各承销团成员储蓄国债(电子式)基本代销额度比例和凭证式国债代销额度比例,分别以前半年(即20XX年下半年或20XX年上半年,下同)储蓄国债(电子式)和凭证式国债销售数据为主要依据。
第八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和凭证式国债销售数据,分别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统计报表数据和中国人民银行汇总整理的承销团成员凭证式国债发售数据为准。
第二章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管理第九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配方式为:
(一)发行开始前,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发行通知规定,将当期储蓄国债(电子式)的最大发行额的全部或部分,作为基本代销额度,按照各承销团成员基本代销额度比例分配给承销团成员。余发行额度作为机动代销额度在发行期内供各承销团成员抓取。(二)发行期内,承销团成员可于每日830-1630通过与财政部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债系统)联网方式申请抓取机动代销额度。承销团成员申请机动代销额度的单笔上限为自身当期国债基本代销额度的10%同一期国债两次申请时间间隔不少于1分钟。国债系统按照接收时间优先原则处理机动代销额度抓取申请,并向承销团成员反馈处理结果。对于符合规定的抓取申请,如财政部未分配机动代销额度大
于承销团成员申请抓取额,按该承销团成员申请额向其分配;如


财政部未分配机动代销额度小于或等于承销团成员申请抓取额,将未分配机动代销额度全部分配给该承销团成员。
(三)发行期每日日终,承销团成员将当日储蓄国债(电子式)相关业务数据传送至国债系统,通过当期国债账务总量数据核查后,如当日实际销售量大于日初剩余基本代销额度,承销团成员应将剩余全部发行额度清零;如当日实际销售量小于或等于日初剩余基本代销额度,承销团成员应将当日抓取机动代销额度清零。
如承销团成员当日账务仅总量数据通过核查,明细数据核查未通过,次日应会同国债登记公司查找原因并更正数据;次日明细数据核查仍未通过的,3日起国债系统暂停受理该成员该期国债机动代销额度抓取申请,明细数据核查通过后恢复。
如承销团成员未通过当期国债账务总量数据核查,其当日剩余发行额度(包含未售出基本代销额度和机动代销额度)冻结,并于次日停止销售该期国债,同时会同国债登记公司查找原因,总量数据核查通过后恢复。
第十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期内,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调减销售进度缓慢的承销团成员剩余基本代销额度,调减出的发行额度纳入未分配机动代销额度,于调整日次日起供承销团成员抓取。具体调整方式为:
(一)定期调整。国债发行通知中规定基本代销额度统一调整日期。调整日次日营业开始前,已通过调整日账务总量核查的承销团成员应在其业务系统中,将其剩余基本代销额度调减为零;


国债登记公司在国债系统中将已通过调整日账务总量核查的承销团成员基本代销额度调减为零,并等额调增未分配机动代销额度。(二)不定期调整。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各承销团成员销售情况,决定调减部分承销团成员剩余基本代销额度的日期和比例,并通知被调减的承销团成员和国债登记公司。具体调减数额为调整日日终承销团成员剩余基本代销额度与上述比例的乘积,计算结果按万元为单位取整,尾数舍去。如调整比例为100%,将承销团成员全部剩余基本代销额度调减为零。调整日次日营业开始前,已通过调整日账务总量核查的被调减承销团成员应在其业务系统中,如数调减其基本代销额度;国债登记公司在国债系统中如数调减有关承销团成员基本代销额度,并等额调增未分配机动代销额度。
(三)如承销团成员调整日未通过账务总量数据核查,上述两种调减操作均暂不执行,相关承销团成员当日剩余发行额度冻结;待相关承销团成员账务总量数据核查通过后,再执行相关操作。第十一条承销团成员当日剩余并清零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机动代销额度,不得超过其当期国债基本代销额度的7%。如发行期内承销团成员首次发生当日剩余并清零的某期国债机动代销额度超限,债系统将停止受理该承销团成员次日当期国债机动代销额度抓取申请;如累计两次发生当日剩余并清零的某期国
债机动代销额度超限,国债系统于第二次超限的次日起不再受理该承销团成员当期国债机动代销额度抓取申请。
第十二条发行期内如发生基本代销额度调整,各承销团成员在执


行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和第十一条时,当期国债基本代销额度仍按初始分配值计算。
第十三条承销团成员如发生超额度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的违规情况,应立即停止销售,并报告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债系统暂停受理该承销团成员机动代销额度申请。
如承销团成员超额度销售储蓄国债违规行为是自20XX年以来首次发生,且及时更正,最终未造成当期国债超额发行,停止其后续三次发行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机动代销额度抓取资格;如更正不及时或自20XX年以来第二次发生,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通知其退出承销团。
第十四条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期结束,各承销团成员与国债登记公司核对账务无误后,将未售出的发行额度调减为零或作停止销售处理;国债登记公司在国债系统中将当期国债未售出的发行额度注销。
第十五条如储蓄国债(电子式)取消发行,各承销团成员于原定发行首日营业开始前,在其业务系统中将已分配的基本代销额度调减为零或做停止销售处理;国债登记公司在国债系统中将当期国债发行额度注销。如储蓄国债(电子式)停止发行,各承销团成员与国债登记公司核对账务无误后,于停止发行日营业开始前将未售出的额度调减为零或作停止销售处理,国债登记公
篇二:财政部关于印发《20XX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20XX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20XX-20XX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规范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管理,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财政部制定了《20XX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现予以公布,请照此执行。
附件:20XX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财政部
20XX1230附件
20XX年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管理,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记账式国债,是指财政部通过记账式国债承销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可流通国债。本规则所称关键期限国债是指首次发行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10年期的记账式国债。
第三条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标通过财政部政府债券发行系统(以下简称发行系统)进行。发行系统包括中心端和客户端。20XX-20XX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国债承销团成员)通过客户端远程投标。


第四条竞争性招标。
(一)记账式国债竞争性招标时间为招标日上午10351135
(二)竞争性招标方式包括单一价格、单一价格与多重价格结合的混合式(以下简称混合式),招标标的为利率或价格。
单一价格招标方式下,标的为利率时,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次)国债票面利率,各中标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中标机构)均按面值承销;标的为价格时,全场最低中标价格为当期(次)国债发行价格,各中标机构均按发行价格承销。
混合式招标方式下,标的为利率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当期(次)国债票面利率,低于或等于票面利率的中标标位,按面值承销;高于票面利率的中标标位,按各中标标位的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价格承销。标的为价格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为当期(次)国债发行价格,高于或等于发行价格的中标标位,按发行价格承销;低于发行价格的中标标位,按各中标标位的价格承销。(三)投标限定。
投标标位变动幅度。利率招标时,标位变动幅度为001%。价格招标时,91天、182天、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30年期国债标位变动幅度分别为0002元、0005元、001元、002元、003元、005元、006元、008元、018元。投标标位差。每一国债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投标标位差不得大于当期(次)财政部规定的投标标位差(详见附件1


投标剔除。背离全场加权平均投标利率或价格一定数量的标位为无效投标,全部落标,不参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或价格的计算(具体标位见附件1
中标剔除。标的为利率时,高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标的为价格时,低于全场加权平均中标价格一定数量以上的标位,全部落标(具体标位详见附件1
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限额为01亿元,最高投标限额为30亿元。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最高投标限额。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最高投标限额为当期(次)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35%国债承销团乙类成员最高投标限额为当期(次)国债竞争性招标额的25%上述比例均计算至01亿元,01亿元以下四舍五入。(四)中标原则。
按照低利率或高价格优先的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或将全部有效标位募完为止。最高中标利率标位或最低中标价格标位上的投标额大于剩余招标额,以国债承销团成员在该标位投标额为权重平均分配,取整至01亿元,尾数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第五条追加投标。
(一)自二季度起,竞争性招标结束后20分钟内,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有权通过投标追加承销当期(次)国债。
(二)追加投标为数量投标,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按照竞争性招标确定的票面利率或发行价格承销。


(三)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追加承销额上限为该成员当期(次)国债竞争性中标额的50%,且不能超出该成员当期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29a3d2000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8b.html

《2019年年储蓄国债发行最新公告.doc.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