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案件)移送、转办、协查、督办和会商研判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8-10-11 11:22:4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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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案件)移送、转办、协查、督办和会商研判工作办法

某县涉黑涉恶案件线索(案件)移送、转办、协查、督办和会商研判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会议精神,畅通涉黑涉黑线索举报渠道,建立流转有序、衔接顺畅的案件线索移送转办督办和会商研判机制,有力打击震慑黑恶势力犯罪,有效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全面推进我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线索是指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统称县扫黑办)收到或者发现(以下统称“发现”)的需要依法核查的行为情况、证据资料或者相关材料等涉黑涉恶案源信息。

第三条按照“统一管理、权责一致、归口负责”的原则,建立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协调推进,县委组织部、县纪委监委职责领域重点覆盖,政法机关和重点成员单位分工配合的移送转办督办工作机制。

(一)县扫黑办是涉黑涉恶线索(案件)移送、转办、督办的专办部门,确定专门人员,与有关部门和县政法各单位有效对接,负责做好涉黑涉恶相关线索(案件)的接办、移送、转办、督办、协调、反馈等工作。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有效处置、及时反馈的线索(案件),由县纪委监委负责督办。

(二)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确定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专门人员,负责进入本单位工作程序的涉黑涉恶事(案)件的接办、移送、转办、督办、上报等办理工作。

(三)县扫黑办建立涉黑涉恶线索(案件)会商研判制度,具体协调组织部门、纪委监委、政法机关在受(办)理涉黑涉恶线索(案件)中的法律政策问题的把握和重大复杂案件的协调。

第四条 县扫黑办发现案件线索的途径主要有:

(一)日常检查或者监管过程中发现的;

(二)通过受理(来人、来电、来信)举报件、信访件收到的;

(三)上级机关及其他单位交办、移送、转办的;

(四)新闻媒体曝光或者舆情反映的;

(五)随机抽查等专项检查中发现的;

(六)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2a1cab9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d0adab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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