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的认定及概况

发布时间:2014-07-16 10:45:0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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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含义和类型

1985年,国务院发布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这是新中国第一份关于国家风景名胜资源管理的法规性文件,对我国风景名胜区的内涵、管理部门、管理机构、规划和保护等工作都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凡具有观赏、文学或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研究、文化活动的地区,应当划为风景名胜区。国务院2006年第474号令《风景名胜区条例》沿用了这一释义。《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将“风景名胜区”简要定义为:风景名胜区指风景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可供人们游览欣赏、休憩娱乐或惊醒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也称风景区。建立风景名胜区,目的就是要为国家保留一批珍贵的风景名胜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同时科学的建设管理,合理的开发利用,实现“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十六字方针。

我国风景名胜区类型众多,自然景观奇特,自然景观与人为遗迹融为一体,相当一部分风景名胜区的景观在世界上具有代表性。根据不同的标准,风景名胜区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按用地规模区分,风景名胜区可分为小型风景区(20以下)、中型风景区(21-100)、大型风景区(101-500)、特大型风景区(501以上)四类;

按景观区分,有山岳型、岩洞型、江河型、湖泊型、山水结合型、历史圣地型、名胜古迹型、现代工程型风景名胜区;

按结构区分,有单一型、复合型和综合型风景名胜区;

按布局区分,有集中型、线型、组团型、放射型、链珠型和星座型风景名胜区;

按功能区分,有观光型、游憩型、休闲型、民俗型、生态型和综合型风景名胜区;

按风景主要构成要素区分,有天然风景名胜区和人工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分类标准》(征求意见稿)中将风景名胜区分为历史圣地类、山岳类、岩洞类、江河类、湖泊类等15类,见表1

风景名胜区分类

风景名胜区的管理

我国的风景名胜区实行分级管理。1985年《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我国的风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游览条件等划分为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三级。2006年《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我国的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最终由国务院批准公布。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最终由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分布

我国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英文名称为National Park of China,是我国风景名胜区的最高级别,基本含义与国际上常用的国家公园(National Park)相对应,同时又有自己的特点。

2 国家风景名胜区概况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3a9555e763231126edb11b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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